【合同范文】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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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1 特征码 TvQusUkkYfJqPYZgozal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 简称“出境社” )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 )之间签 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 第 2 页 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 充,

2、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 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 章确认) ; 第 3 页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 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 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 订公共交通客票,提

3、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 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第 4 页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

4、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 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 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 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 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 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 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 后旅游者离开

5、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 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 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 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 第 5 页 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 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 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 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 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 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

6、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 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 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 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 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 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 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 第 6 页 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

7、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 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 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 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 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 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 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 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 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

8、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 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 、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 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 、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 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以下简称行程单 ) , 第 7 页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程单 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 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 ;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

9、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 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 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 地点、标准) ;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 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 内容) ;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 现“准星级” 、 “豪华” 、

10、 “仅供参考” 、 “以为准” 、 “与 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第 8 页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 ,在旅游者理解本 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 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 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

11、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 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 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 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第 9 页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 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

12、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 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 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 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 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 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 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 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

13、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旅行社条 例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 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BR7.为旅游 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 (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 第 10 页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 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

14、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 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 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 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 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 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华

15、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 11 页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 、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 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 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不擅自

16、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 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 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 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 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第 12 页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

17、、 下机(车、船) 、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 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 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 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 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 的,增加的费

18、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 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 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 第 13 页 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 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

19、权利义务转让 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 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 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 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 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 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 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 第 14 页 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 追偿

20、。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 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 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 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 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按照出发 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 (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 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 用) ;出

21、境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不含第 30 日,下同)提 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 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 15 页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 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

22、, 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 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 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 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 开始前 30 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 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 开始前 30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 七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 1 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 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者

23、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 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 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旅游者在行程 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 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 16 页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 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 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 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

24、履行的,出境社和 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 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 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 第十二条第 2 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 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 29 日至 15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 行程开始前 14 日至 7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25、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0%;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第 17 页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 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 1 款或者第 2 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 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 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 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

26、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 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 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 二条第 2 款,第十三条第 2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 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 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第 18 页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 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 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 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 ,并按下列标准 向旅游者支

27、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 29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 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 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8、,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 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造成项目减少、 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 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旅游者 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 第 19 页 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 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

29、 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 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 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 30 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 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 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 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否则应当就扩大

30、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 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 第 20 页 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 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 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1、。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 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 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 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 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 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 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 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

32、导致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 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 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 21 页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 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 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 14 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33、: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 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第 22 页 ;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34、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 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 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 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 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第 23 页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

35、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 充协议 (附件 3) 、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附件 4) 。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 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 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 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 认。 )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

36、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 24 页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第 25 页 邮 编: 附件 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境证件号 身体状况 第 26 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

37、心脏病等健康 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 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年龄低于 18 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第 27 页 附件 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第 28 页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 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第 29 页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 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项目名称 和内容 费用(元) 第 30 页 项目时长(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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