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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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 特征码 aPrQfTISUHAluZSmOZuS 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 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税收 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世 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立宪的条款,近代资产阶级的 sss 实 践则是直接从税收立宪开始的。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以来,税收在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 要,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国 家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朝着税收关系的方向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 目标之一已经写入宪法,而税收法治无疑是法治国

2、家建设的重 第 2 页 要一环。税收立宪不仅是税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 治和 sss 的开端与标志。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立宪作为本国 迈向法治国家和 sss 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我国在法治国家 和 sss 国家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 收立宪,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 sss 国家建设。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规定的缺陷 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 56 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 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 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 家权利

3、、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 行了税收立宪。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大多数规定税收法定原 则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类似我国宪法中的人民的纳税义务。 因此不宜把规定人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条款解释为规定国家依法 征税义务的条款。 我国的立法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税收法定原 则,但这并非税收立宪,而且其并非是从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 第 3 页 的角度来规定的,考察世界其他国家也并无这种税收立宪之先 例,因此, 立法法的规定无法代替税收立宪的作用。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 zd 规 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 都是罕见的。在我

4、国加入 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 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税收法定原则,是人民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在我们这样 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缺失这样一条重 要的规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大缺陷。纵观世界各 国宪法,像我国宪法仅规定人民的纳税义务,却没有规定国家 征税权行使的也不多见。因此,为提高我国宪法在世界上的形 象,税收立宪也是势在必行。 三、税收立宪事项及形式的确定 税收立宪的第一步是确定哪些税收事项入宪。考察世界各 国税收立宪的制度,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宪的首选事项,是 税收立宪的基

5、本标志。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基本税收 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确定。至于哪些要素属于税收基本要素, 第 4 页 世界各国宪法规定不一,但税收种类和税率是大多数税收立宪 国家所规定的税收基本要素。另外,关于税收的减免也是较多 国家所规定的税收基本要素之一。如韩国宪法(1987 年)第 59 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秘鲁共和国宪法 (1979 年)第 139 条规定:“税捐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 和其他税收方面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 ” 税收立宪的第二个基本事项是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 则的基本含义是:税收必须根据每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由全体 纳税人公平负担。如意大

6、利宪法(1948 年)第 53 条规定: “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 ” 税收立宪的第三个基本事项是征税权的划分,即中央政府 和地方政府在征税方面权力的划分。几乎所有实行联邦制的国 家宪法中均有关于联邦与地方税收权限划分的条款,如马来西 亚、奥地利、俄罗斯、南斯拉夫、美国、加拿大等,其它实行 地方自治的国家的宪法一般也有关于中央与自治地方税收权限 划分的条款,如日本等。 税收立宪的第二步是确定立宪的方式,考察世界各国宪法, 税收立宪的基本形式有两个:一是分散式,即分散在宪法的不 同章节中予以规定;二是分散加集中式,即既在宪法的不同章 第 5 页 节中予以规定,又由专门的财政章节

7、予以规定。进行税收立宪 的国家中,60%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即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 章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然后用专门的财政章节来进行税收立 宪。 根据我国宪法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关于税收立宪的内 容可以首先考虑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是税收立宪的基本标志,没有这一条,不能算真正的税收立宪。 公平是税收合理性的基础,世界各国税法无不强调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平与效率二者的对比关系也将逐渐 发生变化,在税收立宪中首先规定税收公平原则也具有示范作 用。 关于税收立宪的形式,根据我国宪法目前的结构,一步实 现以专

8、门的财政章节形式进行税收立宪还很困难,而且专门的 财政章节所实现的目标是财政立宪,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政 立宪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可以首先考虑采用分散立法的形式。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 具体表述可以不变,世界大多数国家关于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 与我国的基本相同。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一节”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的专属权力, 第 6 页 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入宪。考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在立法权划分上的现实情况,可以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均有税收立法权,但基本的税收制度应由全国人大 确定。在条件成熟时,应考虑设置专门的财政章节,最终实现 财政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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