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范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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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投资合同范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特征码 YnGHWuxvmjwzkWAwcXdj 投资合同范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 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在中国地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在中 国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 第 2 页 务国籍。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在国地登记注 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2、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国的其他 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合营公 司) 。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 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对合营企业超过认缴部分的债务,无论 系分别债务或连带债 务,均不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 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第 3 页 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

3、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 和技术交流的愿望,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发展新产品,并在 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使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的经济利益。 (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产品。 (注:要根据根据具体情况写。 )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产 品品种将发展 。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

4、额为人民币元(或双 方商定的一种 外币。 ) 第 4 页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作为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投资: 甲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费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共元。 乙方: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共元。 (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以实 物、工业产权作为出 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对以上所列的各项目,除现金和土地使用费外,其价格应 由甲、乙双方按下述 方法进行评议商定:(注:可以采用帐面净值法或重估价值法 等) 第 5 页

5、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 期缴付,每期缴 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数向本合营企业缴付其出 资额,则该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或合营企业)按下述之方法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 金):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 出资额,须经另一方 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 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6、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 房;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第 6 页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 办公用具、交通工具、 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工人和所需的其 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 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 产权并负责将作 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

7、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 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 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和工人及其他 人员。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 第 7 页 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协助合营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办理进入外国合营 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签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乙方(或第三 者)签订技术转让协 议,以取得为达到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 的先进生产技术,包 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

8、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 训人员等(注:要在 合同中具体写明。 )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 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 技术的合营合同才有此条款。 ) 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注:要写明产品名 称)的设计、制造技 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 靠的,是符合合营公 司经营目的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 第 8 页 产能力; 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 给合营公司,保证提 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 质量是优良的,并符 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

9、提供的技术和技 术服务,应开列详细 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 成部分,保证如期提 交; 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 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 术资料,应及时提供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 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 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 设备和技术,或发现 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 第 9 页 出厂净销售额的 。 提成支付期限以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

10、 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 年。技术转让协议 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 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 的审批机构批准。 )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 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 一般情况下,外销 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 或由中国外贸公司 包销的占

11、; 第 10 页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 部门包销或代销,或 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 产品维修服务,经中 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 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 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甲乙两方协商确立或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甲乙双方一方担 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任

12、期四年,经委派方 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 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 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十 第 11 页 六条列举主要内容) , 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 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其职责时,可 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 集并主持会议。经三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 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13、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经营管理机 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 乙方推荐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 工作,办理总经理和 第 12 页 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 经董事会议决可随 时撤换。 第十一章 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 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

14、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 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 立筹建外。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 由方推荐,副 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 工承包合同,组织生 产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 制用款计划,掌握工 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 第 13 页 过程中文件、图纸、 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甲乙

15、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 在筹建处领导下,负 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 验、验收和性能考核 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 乙双方同意后,列入 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 后,经董事会批准撤 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 动保险、生活福利和 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 理规定及其实施办 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 织集体或个别的订立 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

16、案。 第 14 页 第四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 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 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的规定提 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一 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同时 用

17、甲乙双方同意的 一种外文书写。 )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 审查、稽核,并将结 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 15 页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 查,甲方应予以同意。 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 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提取第四十四条所 列基金后,应按合营 各方出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若以 前年度的亏损未弥 补,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 分配。另外,对分配

18、形式应加以规定。 )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合营企业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合营期满; 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经董 事会决议,本合营企 业也可解散; 合营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第 16 页 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 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算委 员会,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条到条 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 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

19、 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 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 进行清算,清算后的 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投保险别、保 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 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 17 页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 签署书面协议,并报 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 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 无力继续经

20、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 以提前终止合营期 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 严重违反合同、章程 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 视作违约方单方终 止合同,他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 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 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 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 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 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 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第 18 页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

21、计收 取违约方应交出资额 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规定终止合同,并要 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 双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 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 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 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 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 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 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 方,并应

22、在十五天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 19 页 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 机构出具。按其对履 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 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 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 议,均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 凡因

23、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 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 20 页 在(被诉人国名) ,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 该组织的仲裁程序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 第六十二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进行仲裁的 部分外,本合同应继 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 同等效力。上述两种 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 协议文件,包括:工 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经济贸易部(或其 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 传通知时,凡涉及各 第 21 页 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 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 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 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 国签字。 中国公司代表 国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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