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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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民事上诉书范文 特征码 KSNWfoTTRgASgWRgDYwQ 民事上诉书范文 上诉人: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 市朝阳区 xx南路 x号 x号楼 203室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 xx律师所律师。电话 186xxxx879,177xxxx4967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xxx 年 5月 10日生 地址:XX 市西城区 xx西街乙 x号 x楼 1505号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通民(商)初字第 156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第 2 页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下面按照一审判 决的行文逐一分析。 一、 原判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关于食堂转让合同 。被上诉人 xx提供的合同有两页, 第一页没有上诉人的签名和印章,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为该页存在明显瑕疵,在转让人处写明:“徐建” ,同时在营 业执照标号处写明了证号和上诉人的全称,这显然是不符合常 理的。既然合同载明了执照编号和具体名称,通过简单查询即 可知道美高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xx而非徐 建,为什么同意徐建为转让方呢?显然从常理上根本说不通! 至于一审法院所述的上诉人应持有合同而未提供,故

3、判令上诉 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该是适用了最高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搬出具体条文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 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显然,该条文所说的情形是,一方不持有相关证据,而对该证 据的内容有所了解,故主张该证据能证明相关事实;而另一方 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 3 页 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 议,劳动者一方主张工资为 XXX元,但是签字领取现金后,工 资条并未交付劳动者。在此争议中,劳动者主

4、张工资 XXXX元, 但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提供证据,导致工 资支付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 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XX 市工资支 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 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 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 额等事项。 依照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主张工资 XX元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 位

5、既不提供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也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明 显属于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情形,自然应该推定劳动者主张 的月工资 XXX元成立。 本案却与该规定的情形有很大出入。首先,本案不是没有证据, 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该合同,法院需要做的是对合同的真伪进 行审核。其次,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也没有义务提供该证 据。因为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就没有交付转让款, 因此餐厅没有交付,上诉人自己继续经营,直到 20XX年 10月 第 4 页 20日与阳光保险合同到期后撤离。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没有必 要继续保留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因此将该合同丢弃。此后 又过了一段时间,被上诉人才提起诉讼。美高美公司是

6、一家餐 饮公司,不是会计师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谁会闲着没事保存一 份根本没有履行也根本不会履行的合同呢? 第二,关于收条。原判认定徐建收取 75万元系代上诉人收取没 有任何法律根据。原判第三页倒数第三行写到:本院有理由相 信徐建为美高美公司的代表。代表是什么含义?此处一审合议 庭故意模糊处理,我们认为理应是民法通则中代理的意思。 因此,此处证据的认定实质是徐建有没有代理权的问题。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 任。 因此,被上诉人主张徐建有代理权,理应举证据证明,比如, 美高美公司对徐建的授权委托书。综观本案卷宗

7、,根本没有任 何证据证明徐建对上诉人有代理权。 第三,关于一审法院的联系笔录。该证据系法院依职权主动取 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 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最高院证据规则 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该司法解释第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 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 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 第 5 页 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 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 进行。 因此,该证据的取得违反法

8、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证据, 不应采纳。 另外,该证据形式也有瑕疵,所谓的尹磊既然自称是阳光保险 的办公室人员,在最终的笔录上应该加盖阳光保险的公章,而 事实上只有一个潦草而无法辨认的签名,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 法确认。 最后,尹磊的证明内容也是自相矛盾的。原判第六页第一行开 始对该笔录内容进行论述,尹磊表示阳光餐厅的实际经营人是 刘佳,按照其语气,应该还有名义上的经营人,但是,这个人 是谁他没有说。接下来尹磊又表示刘佳的经营情况他并不了解, 其未遇到餐厅被停业的情况。既然不了解经营情况,怎么又知 道实际经营人是刘佳?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尹磊的表述在关 键问题上显然与被上诉人不一致。原判第六页

9、第五行中尹磊表 述未遇到餐厅被停业的情况,与被上诉人的表述不一致。因为 按照刘佳的表述,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证照,其根本不能营业, 也就是无法为阳光保险的员工提供用餐服务,作为阳光保险职 工的尹磊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联系笔录漏洞百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第 6 页 事实的依据。 二、 原判焦点问题的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合同是否履行问题。由于对尹磊证言的效力认定错 误,导致认定合同履行错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 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 据案件的事实,被上诉人负有交付 75万元的义务,应当由

10、其来 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 75万元。而事实上其是向案外人徐 建交付。徐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 书,因此无权代理上诉人收取款项。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首先,在未收到转让款情况 下,上诉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提供场地和相应证 明。其次,退一步讲,即便餐厅已经交付,按照上诉人和阳光 保险之间合同,该餐厅实行送餐制,因此,提供相关证明的义 务在阳光保险,这一点已经在通州法院上一次一审判决(20XX 通民初字第 7763号)中体现,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 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按照常理,根据双方的观点, 本案理应是非此即彼的结

11、论,即要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要么判令上诉人返还 75万元。但是一审法院弄出一个返还 35 第 7 页 万元,实是令人费解。 一审法院对该结论的论述自相矛盾。原判第七页倒数第七行写 到:原告不能证明因美高美公司未提供相关手续而不能经营, 而事实上进行了经营;而到了原判同页倒数三行又写道:美高 美公司的违约行为毕竟会对原告的经营产生影响,因此,本院 酌定赔偿 35万元云云。那么,究竟是能经营还是不能经营,究 竟有影响还是没影响,损失如何计算,这都是一笔糊涂账!这 不是人民法院审案,这是居委会大妈莽断! 恳请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合理的裁判。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第 8 页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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