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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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曾永前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方案 特征码 sfGXZNtHoOatsJbFfIFo 曾永前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 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 事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 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 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在阅读或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当发现本意见的内容与自己所 第 2 页 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律师应根据 当时有

2、效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意见和裁决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 接受当事人委托 第四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 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的委托,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 托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 动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 动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 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六条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 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

3、,必要 第 3 页 时可通报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审查委托人和仲裁 参加人的以下资格和条件: 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委托人应为劳动者、国内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 团体。 2审查仲裁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所规 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 (1)劳动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2)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 (3)因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指定的代理人; 第 4 页 (4)集体合同

4、中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或其代表; (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 (6)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代表; (7)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8)自行申请或被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的,与劳动争议处 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9)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住在国外,能够提供合法的委 托手续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 国人。 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以及是否属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 因行政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的范围。 第 5 页 劳

5、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 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 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 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

6、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 七条规定的精神,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 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 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 第 6 页 事人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4审查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第八十二 条所规定的申请时效;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 合理条件; 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 基本证据; 6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的 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7审查委托

7、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迫于生计需要申请部分裁 决预先支付的紧急情况,或是否需要向有关方面申请进行医疗 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8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 明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 第 7 页 2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及收费;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委托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仲裁时若需要对被申诉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或在仲裁裁决后需强制执行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如委托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

8、,其有权在法定时 效内提出反请求; 6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合适的律师为其 担任仲裁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律师事 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 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 8 页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一式 两份,一份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并存档 于律师事务所; 2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委托人或其 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

9、并存档于律师事务所; 3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特别代理权限应当明确、 具体; 4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 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因办 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 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做好收案登记,编号立卷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 其所知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 9 页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有权通过律师事务所单方解 除委托代理协

10、议并通知委托人,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伪证、假证;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事项违法; 4委托人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和代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应避免利 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受委托前对委托人或委托事项进行 查证,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 应立即停止受理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律师在委托手续办理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 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 保管;若收取或暂存原件,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制作证物清 单,并由委托人、承办律师共同签字附卷。

11、第 10 页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后,律师如发现案件 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进行调查 取证。律师应将调查的内容、程序和目的告知委托人,并要求 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下列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通常会 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以便进行调查或 进行质证: 1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汇款凭证; 3社会保险金解缴凭证; 4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通知书或辞职信; 5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6退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或社会保险金封存证明; 第 11 页 7医院就诊证明和病假单; 8丧失劳动能力

12、的鉴定证明; 9下岗或转岗通知; 10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1考勤卡; 12其他必要的证据。 第十七条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凭 证,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律师应当尽可能通过一系列 的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结论。因此,律师在调查过程 中,应当尽力寻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相互印证, 以证明案件的事实,达到说服仲裁员的目的。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涉及开除、 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此时,虽然由劳动者提出主 第 12 页 张,但举证责任倒置,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对

13、此予以特别注 意。 第十九条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 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 取证,不得帮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第二十条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 示律师执业证。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如被调查人是 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教师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一条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律师认为证据需进行鉴定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 根据自己的授权范围代表其向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依法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对证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应该在合法的,或在 征得证人同意

14、的情况下制作录音证据或书面证言。律师应要求 证人在录音前表示了解并同意律师当时取证的方式,或在书面 证言上签字确认。单位的证言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 第 13 页 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可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 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等,调查内容中应包括调 查人的身份、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与本劳动争议或 委托人的关系、被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和 结果。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随时注意对已经收集的证据 进行分类和筛选,并应该根据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起讫过程和 争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写大事记和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 随附目录,并应随附

15、简要说明。 第二十六条律师在准备证据和证据说明时,应针对双方的争议 焦点进行法律研究。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具有局限性和特殊 性,同时又有极强的政策性,律师在进行法律研究时,不仅要 认真寻找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各种有关规定,而且 要尽力思考和理解这些规定的制订原则和意图。如果律师能够 对形成这些规定的背景和原因有更深入的了解,则会给自己的 代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帮助。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 14 页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该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帮助委托人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律师或委托人在 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诉书时,也应及时在规定的时效 期限内,针对对方的请求事项

16、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交相关证据或提出自己的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帮助委托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时,应准备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据副本: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劳动合同或表明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3与争议有关的基本证据; 4授权委托书; 5律师事务所证明函。 (注:如果委托人在境外居住,不能前来参加仲裁,上述申诉 书、委托书和有关证据应该在境外进行公证和认证。 ) 第 15 页 第二十九条律师一般应在开预备庭时提交全部证据,如需要针 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供补充证据,或有少数证据必须在正式开 庭前才能取得的,律师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提供 证明;

17、第三十条律师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一般可按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 证据的复印件,但正式开庭进行质证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原件。 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暂时收取并保存证据原件时,律师可 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据。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 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 16 页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级别和管辖 范围,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若

18、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管辖的地区,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向争议双方 的劳动合同签定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被申诉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代表委托人对无管辖 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十三条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日内 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但未在作 出决定后的日内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应对该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三十四条被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应在委托人收到申诉书副本起 的日内准备并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 证据。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时间少于日,

19、被申诉 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 第三十五条律师在收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若发现仲裁 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就对上述人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以及有无相应的支持证据征 第 17 页 求当事人意见,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说明理由并申请回避: 1是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 送礼的。 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安排时间,在正式开庭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阅卷。

20、律师在阅卷时,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寻找 双方争议的要点和对方申诉材料中的疑点撰写答辩提纲,准备 代理词。 第三十七条律师如需要证人到庭作证,应提前在开庭以前将证 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 系等情况写成书面申请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 18 页 第三十八条律师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和具体情 况,建议委托人参加或不参加出庭。参加出庭的委托人和证人 应携带身份证明并准时到庭。 第三十九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前,律师应充分与 委托人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核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 请求事项,以便双方在庭审时相互配合。律师应事先与委托人 讨论决定

21、调解或不调解,以及委托人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如 委托人提出无法实现的要求和主张时,律师应耐心进行解释和 说服工作。 第四十条涉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外方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应根据 需要提前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安排翻译人员或自行安排 翻译人员。 第五章 开庭审理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后应立 即填写寄送回执并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 师可以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商,要求推迟或调整开庭时间: 第 19 页 1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 2律师先后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 通知书通

22、知的开庭审理活动; 3确因客观原因致使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 4律师接到劳动仲裁庭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日的; 5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规则许可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原 因。 第四十二条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召开预备庭时 将安排双方陈述事实、交换证据并进行初次调解。律师应当根 据委托人的委托,在自己的代理权限内同意并参加调解,未经 书面特别授权,律师不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或代为 签收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过程中主持调解或对 方当事人希望庭外和解时,律师应帮助委托人在符合其当前和 长远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调解或和解,而不应挑词架讼。 第 20 页 第

23、四十四条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应尊重仲裁员,遵守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开庭纪律,遵从仲裁员的引导和要求,认真记录, 做好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律师在回答问 题时应言简意赅,在引用法律时应准确详尽,在出示证据时应 全面真实,在发表观点时应有逻辑性和说服力。律师要帮助委 托人避免情绪失控现象,防止对对方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 第四十五条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后提出新的仲裁请求,或请 求超出其在本案中的原请求范围,律师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委托 人,或补充提出自己的仲裁反请求,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异议,要求驳回其请求。 第四十六条对独任仲裁的案件,若其不符合事实清楚、案情简 单、适用法律法规

24、明确的条件,律师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异议,要求合议审理。 第四十七条律师委托代理劳动者一方在多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 议仲裁案件时,应注意随时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持沟通, 防止出现矛盾激化。 第四十八条律师在开庭结束后应当认真阅读庭审笔录,如发现 第 21 页 己方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补正。 第四十九条律师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应立即认真阅读检查,如果 发现有文字或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时,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并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日内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补正。 第五十条 律师应注意在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是否正确写 明了以下各项: 1申诉

25、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 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如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 22 页 第五十一条仲裁裁决生效后,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建议委托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2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4仲裁员在审理该案过程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26、法裁决 行为; 5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熟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 守则,如发现仲裁过程中有任何不符合仲裁程序的做法,应及 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如发 现仲裁员或对方律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反映。 第 23 页 第五十三条在仲裁期间若发生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 碍仲裁办案顺利进行的客观情况时,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进 行说明,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中止仲裁。 第五十四条对因工伤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若用人单位不向劳 动保障部门作工伤报告,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 授权向

2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并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五十五条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 动者一方的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申请,要求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在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 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预先支付职工工资或医疗费: 1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个月,致使劳动 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 费的。 第 24 页 若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 不服的,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律师可以参照民

28、事诉讼法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十六条律师在仲裁审理结束时,应及时写出办案总结,整 理案卷归档。如委托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律师 也应在办案总结中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 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六章 结案和执行 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 应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仲裁裁 决的效力和有关请求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准备有关法 律文件。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委托律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 律师应依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的有关 规定配合法院工作。 第五十九条律师

29、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应审查该案是否属 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 第 25 页 法院提出异议。 第六十条律师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经审查发现有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之情形的(不包 括仲裁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第六十一条若申请执行方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时,被申请人的代理律 师发现存在本意见第五十一条中的情形之一时,应立即组织有 关证据,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二条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 解书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一律师继续接受 委托代理仲裁活动的,应与委托人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律师的义务终止: 1生效仲裁或调解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第 26 页 2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第七章 附则 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借鉴、 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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