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加盟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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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加盟合同范文1 特征码 DcNYWGvvDsgIcSwiwmNA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加盟合同范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 法权益;签订如下协议:(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 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_(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 ,和 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年_月日_ 在中国_省(自治区)市_(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中国_省(自治区)市(县) 人民政府局(委) (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_,法定代 表人:_,职务:_;_公司(下称乙 方) ,

2、注册地点:_,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 _,职务:_,国籍:_。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第 2 页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 3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 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 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 规定。 (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

3、、净水、送水和出厂输 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4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 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 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 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5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6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年期间, 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7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 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8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 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

4、力 包括但不限于: 第 3 页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 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 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 足。 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10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11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 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第三章

5、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 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 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 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 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第 4 页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1)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

6、登记,并依适 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3)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 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 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 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 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 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 第 5 页 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

7、执行 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 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 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 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 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 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_年,即自 _年

8、_月_日起至_年 _月_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 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 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第 6 页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 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 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元人 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 属设施等) 。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

9、程和 经营服务范围 。 (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 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 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 工的依据。 (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_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_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元人民币,见附 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 (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运营和维护; (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 7 页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

10、:本 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 费用。 (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 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 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 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 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 _。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

11、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 交格式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 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_ 元人民币。 (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 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 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 第 8 页 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 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 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

12、所述技术方案,自 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 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 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 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 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 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 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 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 第 9 页 围

13、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 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 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 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 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 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 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

14、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 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 内通知甲方。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 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 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 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 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第 10 页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

15、任何部分,并不 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 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 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 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 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 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

16、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 节假日顺延) ,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 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 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 第 11 页 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 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 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

17、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 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 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 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 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 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

18、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 工期延误负责。 第 12 页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 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 (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_工作日 后) 。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 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 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 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 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 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

19、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 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 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第 13 页 _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 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 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 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

20、 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 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 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_工作日内,乙方必 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 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_工作日后) 。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 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 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_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 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 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

21、,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_ 第 14 页 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 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 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_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 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 满意(或认可) ,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 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

22、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_。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_日内,乙方必须按照 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 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 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 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 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第 15 页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 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 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

23、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 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_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 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 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 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 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 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 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

24、果甲方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 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颁 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 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 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 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 用由乙方承担。 第 16 页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 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 明书、质量保证书

25、、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 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 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 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 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_元人民币 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 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 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 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第 17 页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

26、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 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 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 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 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 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

27、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 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 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 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个月届满之时; 第 18 页 2乙方根据第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 终止后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 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 质学和

28、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依据适用法律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 并取得合理回报;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 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 供水服务; (3)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 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4)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

29、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 19 页 (2)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 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 准; (3)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 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 _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 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 ,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营计划的修改须

30、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 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应向 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 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 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 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 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 第 20 页 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

31、向甲方提 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 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 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 并且保函金额为_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 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 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 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 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_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 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个营业日内未予 以纠正,甲

32、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 21 页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 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 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 每年_月和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 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 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 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

33、将 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 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 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 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 ,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 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 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 负责组织实施。 第 22 页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 岗。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 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

34、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 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 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 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 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 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 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净

35、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财务报表; 4重大事故报告; 5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 23 页 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 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 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 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 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 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并且乙方在补偿与

36、争议解决程序 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 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 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 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 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 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 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 城市供水

37、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 第 24 页 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 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 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 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 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 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 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

38、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 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 乙 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 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 24 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 第 25 页 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 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 附件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 况时: 1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

39、小时的,应当提前日报告并取得 甲方同意; 2需要对直径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 大的,应当提前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 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 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供水服务标准 ,实施规 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 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 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

40、对取用地表水原 水的浊度、PH 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日进行检测;对取用 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 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 26 页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 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 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 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 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 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41、。 第一百条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 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 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 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 合同 。 第一百零二条 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 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 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 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 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 27

42、页 第一百零五条 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 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 收费 第一百零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 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 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_元。生活用水 每立方米_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_元,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_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 _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_元。 (注:本条 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 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注:本

43、条适用于乙方 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 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 时限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 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 的组成部分。 第 28 页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 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 况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 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

44、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 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 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 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第 29 页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

45、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 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 3 个月 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 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提前_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 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 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 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 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 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 或代理机构,或其

46、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 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 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 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 第 30 页 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 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 似方式加以处置: 1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供水工程设施; 3本协议项下权利; 4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47、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 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 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 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 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 (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 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_年后才能进行 股东变更。 (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 为 5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 持股数列前 2 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 2 位 的股东发生变更) ,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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