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人大、政协书面建议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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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法院办理人大、政协书面建议规则 特征码 vQveHDzFzrlGkAHAkUBr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严肃执法,严格法院管理,全市法院 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院工作的书面 建议和提案。 第二条 “书面建议”是指市和区(市)、县人大代表向市和 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经代表 联络处编号后,交法院办理的建议。 第三条 “书面提案”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协委员以及同 级的各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向政协提出,经市和区 (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议案,交法院办理的议

2、案。 第四条 全市法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 的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纳入法院工 作目标对办理期限、办结率、办理效果实行量化管理。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应当坚 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 2 页 以及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全市各法院应当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具体工作按下列分工办理: (一)办公室负责书面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发、催 办、转报; (二)研究室负责对非具体案件事项的办理以及各类书面建 议和提案的答复; (三)审判

3、业务庭负责书面建议和提案所提具体案件的办理。 第二章 接收和分发 第七条 办公室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 后,应当按x x X 法院办理书面建议和提案登记表的要求 进行详细登记立项(样表 1)。 在登记立项中发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不 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时,不予立项,并向建议、提 案分发机关说明情况,迅速退回分发机关,不得自行转由其他 单位办理。 第八条 经办公室登记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 提案,应当在二日内送院长审阅。在院长批示办理意见和要求 后,将书面建议、提案复印一至二份,如属非具体案件办理事 项,转一份给研究室办理;如属具体案件办理,转一

4、份给研究 室,转一份给有关审判业务庭办理。 第 3 页 第三章 办理和答复 第九条 研究室和审判业务庭收到书面建议、提案后,应当 自收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予以书面答复。闪情况复杂和办 理 难度大,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提前一周通过办公室报告院 长并说明理由,在办公室征得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 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至迟不超过, , ;个月。 在三个月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由办公室通过书面建议、 提案分发机关向代表或者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书面建议、提案属于非具体案件处理的审判工作、 队伍建设等方而的综合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问题,由研究室 依照程序办理和撰写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5、书面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到具体案件的,由有关 审判业务庭依照程序办理,并撰写出书面答复初稿;有关审判 业务庭在办理过程中,研究室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收到书面答 复初稿后,及时修改定稿。 第十二条 研究室或者审判业务庭办理书面建议、提案的程 序: (一)承办人办理并按x x x 法院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 员提案拟办单的要求提出拟办意见(样表 2); (二)研究室或者审判业务庭讨论; (三)向院长汇报; (四)征询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的意见; 第 4 页 (五)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对拟办意见满意的,书面答复经 研究室主任审核并经院长签发后,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 协提案委员会; (六)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

6、对拟办意见有不同意见的,研究 室或者审判业务庭在复议后报告院长并经审判委员会(非案件处 理事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书面答复经院长签发后报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三条 征询书面建议、提案人意见时,审判人员应当仪 表端庄,态度和蔼,详细介绍情况及法院办理经过,耐心讲解 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虚心听取意见。在征询意见结束时,应 当详细填 写xxX 法院联系代表、委员登记表(样表 3),交 被征询意见的代表或者委员审阅后签名; 对多名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或者提 案,可以征询为主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案的人员,电可以集体 征询意见,但单独或者集体征询意见,应当征求人大常委

7、会办 公厅、政协提案委员会或者为主提出书面建议、提案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书面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附样 4、附样 5),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答复,处理意见表述 要具体,说理要充分,叙述要准确,语言要通顺,文字要简练。 第十五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的答复, 第 5 页 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在答复材料首页左上角用英文字母 “A、B、C”标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用“A”标注;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 用“B”标注; (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解决 的,用“C”标注, 第十六条 全市法院应当把

8、办理书面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 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法院工作的有效形式,除及时办理并作 出答复外,还应当认真研究措施,切实改进工作; (一)针对书面建议和提案中反映的个案处理中的问题,加 强审判管理; (二)针对书面建议和提案中反映的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加强人事管理; (三)针对书面建议和提案中的建设性意见,加强决策管理。 第四章 催办和转送 第十七条 办公室对人人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的 办理进度应当随时掌握,对即将到期而尚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要 及时催办。催办一般采取电话催办、派人催办和发送催办单(样 第 6 页 表 6)三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室对书面答复函打印送办公室,由办公

9、室转 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材料按下列要 求办理: (一)书面建议、提案所涉及的案件,应当附送判决书或者 裁定书; (二)书面建议、提案为多人的,书面答复函及应附的材料 每人一份,送书面建议、提案分发机关五份,办公室留存备查 一份; (三)书面答复函及应附的材料由书面建议、提案的分发机 关主送代表、委员本人。 第十九条 办公室在转送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 提案答复函时,应当附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样表 7、样 表 8),并对反馈的意见视情况继续办理。 书面建议、提案人以及人人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 员会不同意办理结果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院长汇报,并责成 研究室或者有关审判业务庭重新研究办理意见,并再次向书面 建议、提案人征询意见或者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 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全市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 案的情况,每年由办公室进行统计,如实填报统计表,并对办 理书面建议、提案的做法、效果和问题写出书面总结送本院领 第 7 页 导和各庭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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