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机用高温气炉技术条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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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验机用大气高温炉 技术条件2008-03-01发布 2008-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长春试验机研究所行业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金伟 王学智 徐鸿雁试验机用大气高温炉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试验机用大气高温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空气中以电阻丝加热、试验温度范围3001 200、用于高温拉伸、蠕变松弛、高频疲劳、低周疲劳试验的大气高温炉(以下简称“高温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2、,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611-1992 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JB/T6147-2007 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 技术要求 3 技术要求3.1 环境与工作条件 高温炉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 室温1035的范围内,试验过程中,室温突变不应大于5;b) 相对湿度不大于80%;c) 周围无震动、无腐蚀性介质和无较强电磁场干扰的环境中;d) 无阳光直接照射或其他直接热辐射到高温炉体;e) 周围无较强气流; f) 电压:(22022)V或(38038)V。3.2 结构 3.2.1 高温炉的炉

3、体一般为圆柱形对开式,高温炉应易于开关并便于装夹试样。3.2.2 高温炉炉体的外形尺寸应适合于试验机的空间尺寸,炉体内部空间应适合不同类型试样的高温试验,加热炉均热带长度不应小于被测试样原始计算长度的1.5倍。3.2.3 温度测量装置应有计算机接口。3.3 炉体3.3.1 高温炉内壁应使用耐热不易氧化且具有一定机械强度的材料制造。3.3.2 保温材料应能耐高温并具有自熄性能。3.3.3 高温炉的加热器件引出处,应有防护罩。3.3.4 高温炉关闭后结合处应密封良好。3.4加热装置 3.4.1 高温炉应保证在最高工作温度下连续工作不少于1 500 h。3.4.2 加热炉外表面温升应符合表1规定。表

4、1 单位为摄氏度温度范围炉外表面温升60070600800808001 000901 0001 2001003.5 温度测量控制装置3.5.1 测量温度的敏感元件为热电偶。测量温度仪器的最小分辨力为0.1,温度最大允许误差为0.1%。3.5.2 温度测量控制装置应连续自动地控制温度,达到试验温度后热惯性影响的温度波动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3.5.3 用于高温拉伸、蠕变松弛试验的高温炉,达到设定的试验温度经保温热平衡后,均热带内温度梯度、温度波动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表2 单位为摄氏度试验温度范围温度梯度温度波动300900339001 20044注1:温度梯度:温度场的温度变化率。通常用试验中任一

5、瞬间,试样计算长度内所有被测点实测温度的最高与最低值之差表示。注 2: 温度波动:试验过程中温度场内各点温度随时间变化的最大变动值。通常用试样的实测温度对试验温度的偏差表示。3.6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接触良好,指示装置应发出准确信号。3.7 耐运输颠簸性能高温炉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而无损坏。试验后,试验机不经调修(不包括操作程序准许的正常调整),仍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3.8其他要求高温炉的装配质量和外观质量等,应符合GB/T2611-1992第3章、4.2和第8章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检验条件 试验机应在3.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检验。4.2 检验用仪器与装置a) 二等标准

6、热电偶25支;b) 0.1级温度测量仪表;c) 表面温度计,最大允许误差为1。4.3 加热装置、温度测量及控制装置的检测4.3.1 应根据均热带的长度适当设置热电偶的数量,热电偶间距不超过25 mm为宜。热电偶的安装应与试样紧密接触,并防止炽热炉壁热辐射的影响。 4.3.2 3.5.2、3.5.3的检测:a) 在均热带范围内按4.3.1的规定选择检测点,安装检测用热电偶;在试验温度范围内选择35个检测温度,进行检测。b) 检测均热带内一点(一般选上部或中部)温度,记录由于热惯性影响上升(或下降)到最高(或最低)点的温度值,检测3.5.2热惯性影响的温度波动。c) 达到试验温度后,保温1h进行检

7、测,每个检测温度的检测时间不少于1 h,每10min记录一次各检测点温度,检验3.5.3温度波动和温度梯度。4.3.2 加热炉升至最高工作温度后,连续工作1500h,检测3.4.1。4.3.3 3.4.2的检测:高温炉在最高工作温度达到充分热平衡后,以表面温度计在高温炉圆周外表面左、右、前、后四个方向的中部进行测量。其平均温度应符合3.4.2的规定。4.3.4 3.1、3.2、3.3、3.5、3.7按要求进行实际检查。4.4 耐运输颠簸性能的试验高温炉的耐运输颠簸性能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a) 将高温炉的包装件按正常的运输状态牢固的安装在碰撞台的台面上,以近似半正弦波的脉冲波形进行碰撞

8、试验。试验时选用的严酷等级如下: 峰值加速度100 m/10 m/,相应脉冲持续时间11ms2ms,脉冲重复频率60次/min,碰撞次数1000次10次; b) 将高温炉包装件装到载重量不小于4t的载重汽车车厢后部,以25km/h40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100km以上的运输试验。高温炉经碰撞试验或运输颠簸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全面进行检验,其性能仍应符合3.7的规定。4.5 其他要求的检查高温炉的基本要求、装配质量和外观质量应按GB/T 26111992第3章、4.2和第8章的要求进行实际检验或观测检验。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出厂检验项目为3.4.

9、1、3.8以外的全部项目。产品取得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出厂合格证中。5.2 型式检验5.2.1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对高温炉进行检验。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时;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3 判定规则5.3.1 对于出厂检验,每台高温炉出厂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方为合格。5.3.2 对于型式检验,当批量不大

10、于50台时,抽样两台,若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五台,若检验后出现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6 标志与包装6.1 标志6.1.1 高温炉应有铭牌,其内容包括: a) 名称; b) 型号; c) 最高试验温度; d) 制造者名称或标志; e) 出厂日期、编号。6.1.2 高温炉上应有防止烫伤安全警示标志。6.1.3 对于执行本标准的产品,应在产品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之一上标明本标准编号和名称。6.2 包装6.2.1 高温炉的包装应为防水、防尘、防锈复合防护包装。6.2.2 高温炉的包装应符合JB/T61472007中5.6.7、5.6.4和5.6.6.6的规定。6.2.3 包装箱上的收发货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JB/T61472007中第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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