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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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护林防火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与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常年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负责护林员的聘用、管理工作。第四条 护林员的数量以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为单位,按照村数及山林面积配备护林员。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第五条 护林员选拔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与各

2、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二)年龄20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第六条 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居)两委推荐,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审核批准,并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市林业局备案。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第七条 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第八条 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第九条 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扑救。第十条 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第十一条 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及时报告。第十二条 及时向村、乡镇和监管员报

3、告日常管护情况,协助、配合做好有关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第十三条 对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预防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第十四条 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制订护林公约,划定责任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第十六条 建立护林员的培训制度,护林员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第十七条 对护林员配备必需的装备(话筒、记录本、打火工具等),上岗统一着装(挂牌或戴红袖套)。做到日记录、月小结、年总结。第十八条 各

4、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各地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市林业局对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的护林防火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护林制度建设、护林责任落实、护林员队伍建设(出勤、工资报酬等)、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火灾发生情况、乱砍滥伐等),考核周期为上年11月至当年的10月,考核结果作为下拨护林员补助经费的依据。第五章 护林员经费和待遇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按照核定的各地护林员数量和考核结果下拨护林员补助经费,在生态公益林护林人员劳务费和森林防火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由各地自行确定,按月支付,并做好意外保险。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局

5、对综合考核前五名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给予奖励,后三名的给予通报。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局给予奖励(一)连续三年无火灾火警发生及其它破坏森林案件发生的。(二)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的。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应解除其聘用合同:(一)辖区内发生重大森林案件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二)辖区内发生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报告或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组织人员扑救而酿成重大火灾的;(三)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四)护林员本人参与毁林盗伐、滥捕乱猎或者组织其他人员乱砍滥伐和乱捕乱猎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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