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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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某某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特征码 waQgTnFJkyCdmcrqQXm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 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 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 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 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

2、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 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 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 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 2 页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 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 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 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 指

3、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 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 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 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 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 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 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 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 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

4、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 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 第 3 页 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 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 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 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 zd 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 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 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 施工

5、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 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 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 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 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 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 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 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 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 否认真把关。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 4 页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

6、查摸底,选题立项。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 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 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 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 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 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 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 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 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7、实 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 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 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 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 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 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 ,报主管领导审批后, 送有关单位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 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 第 5 页 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经复 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 建议的

8、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 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卷内材料包括:1、 效能监察立 项表 ;2、效能监察方案;3、 效能监察终结报告 ;4、 效能 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 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 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 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9、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 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 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 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 第 6 页 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 估细则附后) 。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 种,经百分制考核,9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 分(含)至 90 分的为优良,80

10、 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 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 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 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 进行年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 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 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1、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第 7 页 2、忠实履行职责,对挽

11、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 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3、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 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4、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 著成绩的; 5、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 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6、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 损失有贡献的; 7、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 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2、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4、其他需要给予处

12、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 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第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1、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第 8 页 2、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4、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

13、业、职 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 相应决定。 第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 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 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 3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 第 9 页 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 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 察

14、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 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 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 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 1 万元至 10 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 10 万元至 50 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 50 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 事件。 第 10 页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 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 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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