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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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特征码 aDzcTciKBlOZQfQVUDE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 、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财政部住房 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 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 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

2、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 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 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 2 页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 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 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 和调

3、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 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 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 报集团公司研究; (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 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独 立工矿区

4、、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 3 页 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 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 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 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

5、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 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 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 4 页 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 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通过 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

6、金明细帐传送 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 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 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 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 30 日 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 位与

7、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 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 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 5 页 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 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 参照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 1000 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 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

8、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 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 过 5000 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 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 677 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 677 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 每年 7 月 1 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 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 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第 6 页 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

9、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 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 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 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 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 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 请: (一)连续两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 每次 1 年,最低缴存比例为 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一)连续 4 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

10、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4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 5%;缓 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 第 7 页 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 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 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 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 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按照徐矿 司20XX171 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提取

11、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 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 公积金: 1、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 金本息余额; 2、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 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 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有效付款 第 8 页 凭证; (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 的房屋买卖契约 、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

12、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 同、有效付款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 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 、用地许可证。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 。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 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 证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6、全部偿还购房贷

13、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 第 9 页 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 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 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 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 1、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 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签

14、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 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4、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 5、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 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经所在单位 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 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2、单位公积

15、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 第 10 页 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 ,支取人到本单位 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 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 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 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 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 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划款手续。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 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 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第二十九条其他:

16、 1、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 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 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 公积金。 3、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 买国债。购买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不超过 20%, 第 11 页 每年购买国债金额不超过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 30%。住房 基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按

17、20XX 年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 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基金管理 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 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 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 金贷款。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8、(一)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 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 等证明材料; (四)有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第 12 页 (五)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 (六)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 7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30 万元; (二)购买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 得超过全部房款的 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20 万元;

19、 (三)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龄在 15 年以下 50 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 50%,贷 款额度不得超过 10 万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 过总费用的 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8 万元;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 2 万元(包括 2 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第 13 页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30 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 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年限确定。男性借款人还 款年龄不得超过 60 岁,女性借款人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55 岁。借款人二次购买住房且按期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0、 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 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合法有效居 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单位出据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 产权证及评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城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 银行领

21、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 第 14 页 及配偶所在的单位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 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 当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在资 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经研 究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借款人可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受托 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持以上 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 证; (四)借款人将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 及相关资料,

22、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将款项划转至售 房人的帐户;购二手房贷款的,由银行转发给借款人;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 本息结算书,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 续。 第三十九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须以担保公司认可 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约定、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 15 页 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 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选择的还款的方式有:等额本

23、息、等额本 金两种办法; (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 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 ,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借款人“还款 账户”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 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还款。 (四)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 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 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分抵押 物: (一)借款人累计 6 个月(含 6 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 3 个月

24、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第 16 页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 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基金管 理中心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 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住房基金管理 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

25、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 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处分 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 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 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 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当按 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准确、及时地提供 第 17 页 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 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

26、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按集团公司信息化 管理的统一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 各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并 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系统 服务器与公网联接的设备需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 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击。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要严守数据机密,除向指定部 门提供规定数据外,未经领导批准,不能向外提供数据文件, 不能泄露个人的账号、密码,不允许外来人员操作电脑。系统 的个人密码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盗用。 (四)信息管理员应制定系统备份策略,指定专人及时进 行多种方式的数据备份,备份的数

27、据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 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对单位专用数据和软件,不得私自带出单 位,不得拷贝给他人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任何人查调内 部资料及数据。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 据的查询系统,供职工查询。 第 18 页 第四十六条报表管理 各单位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有关数据报 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对报表数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表数据核对一致,分析说明要祥 实,报送的报表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四十七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工作。中心按国家

28、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 人员,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 住房公积金 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省、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报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决算,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住房基 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财 务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运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向集团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 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

29、、注销登记; 第 19 页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 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集团公司住房公 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 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审计和 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单位住房公积管 理部门不得拒绝。各单位应按企业企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住 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集团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 6 月 30 日结息后的一月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打印并发 放

30、到职工手中,经核对有异议的应在 2 个月内本人向本单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对复 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 重新复核。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九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手续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 1 第 20 页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集团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 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 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而 又不履行相关手续的,集团

31、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强制划款。集团 公司定期通报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 法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予以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不能及时按规定 报送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有效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五十六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集团公 司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

32、金管理条例 、 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 办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 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以及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 21 页 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用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集团公司的有 关规定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 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职工的权益, 集团公司依据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现行制度 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 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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