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破解执行难困局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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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破解执行难困局调研 特征码 BLehxCTUBlESBJzbfRER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推进各项建设的 工作实践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创新 发展思路,保持与时俱进。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 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本人 试就我县法院执行工作发展形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对策, 谈点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 “执行难”困局的原因分析 由于“执行难”问题构成原因复杂,涉及广泛而深层的矛 盾。比如经济发展问题,法制环境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司法 水平

2、问题,执行队伍问题等,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执行工作开 展。 第 2 页 一是群众执行难问题依然反映强烈;二是影响执行实际到 位率的提高。案件中止后作结案处理,执行人员压力消失,弱 化了推进执行的积极性;三是案结事不了。案件中止以后,高 结案率之下,潜伏着大量未结案件,上访、投诉不断,有的还 会导致矛盾激化升级。 分析实际执结率偏低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农村经济薄弱、农民财力不足,偿付能力欠缺。* 是一个 140 万人口的农业大市,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差。虽 经过 30 年改革开放的促进,国民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 绝大数农民的财力仍较薄弱,其应对经济风险、偿付法定义务 的能力

3、仍显不足。在全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民商事 申请执行案件中,接近 90%的案件被执行人属于涉农人群。其 履行能力不足是造成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 (二) 、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规范行为的自觉性不够。比如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观念,一旦被告人 被判刑,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就产生了抵触情绪。有 的全家外出打工,有的长期外逃躲债。甚至将固定财产卖掉转 移,有的长期躲债不归,有的则在暂住地置业生活,给法院执 行工作造成困难。 第 3 页 (三) 、法律法规规定普适性与地区条件特殊性形成的差异, 导致法院判决的执行不能。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部分, 按照新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

4、标准,有的案件赔偿数额高达 20 余万元,少的也在 10 余万元左右。这对于一般的农民被告人来 说,如此高额的赔偿费根本难以承受,有的甚至毕其一生的努 力,也完全没有全部履行能力。同时也造成权利人对法律执行 工作的不满和意见。 (四) 、义务机关协助不力,不能构成社会执行合力,弱化 了法院执行强制力。有的机关部门从自身业务发展出发,将执 行工作视为法院自己的事情,而对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随意对 待。有的故意设置障碍,有的找借口推脱,有的借机实施干扰, 有的甚至为被执行人导找规避执行的方法。由此造成法院执行 工作的被动和无奈。 (五)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造成法律实施的“割据” ,损 害法律的统一

5、和权威。执行法官体会最深的一点是:本地案件 当事人执行难,对外地当事人实施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如经常 遇到的委托执行“石沉大海” ,外地执行遭遇围攻、异地强制执 行、要求协助阻力重重等屡见不鲜。诸如此类现象和问题的发 生,均由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作怪。即便法院系统内容,在受 第 4 页 托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受到当地有关领导和权 力部门的不当干扰和阻力。在地方利益的影响下,使法律的执 行受到制约和挑战。 二、破解“执行难”难局的对策 面对执行工作存的内、外部和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制约因 素,而要破解执行难的困局,就需要研究探索相应的方法和措 施。因此应着力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 、

6、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条件。执行 难应是指有财产而不得不到执行,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不属于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以此标准划分,应当 说在目前法院的执行积案中,多数案件应划归“执行不能”的 案件范围。对于此类案件按照民诉法和执行工作的有关规 定,应依法进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 依法作出相应裁定。但对于那些情况不明,申请人又能提供一 定线索的执行案件,即便查找困难,作为执行人员,也应当倾 尽全力使用必要手段进行查找。而不能随意进入中止或终结执 行程序。 (二) 、解放思想、改革执行管理方式。在执行方式的改革 第 5 页 方面,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全国法

7、院系统一直都在总结探索 之中。如我院前几年试行“三三制”执行法,就是实行一个案 件两个执行阶段的相互监督,确保执行“不作为”和执行权力 的滥用,提高执行效率。随后又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 的分立,加强了廉洁司法的保证。因此克服“执行难”的动力 和希望,只能寄于法院自身。只有坚定司法为民理念,不断解 放思想,才能找到适合于本地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新路。 (三) 、继续强化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近两年来,以党委 zd 委牵头,党委、政府、金融等部门参与的 执行联运机制,对于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 这是一种新的执行机制组织形式,对于哪些案件需要启动联动 机制,如何启动

8、联动机制,作为联动机制的参与部门如何参与 等仍处于试验摸索之中。主要是通过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实 施四项限制,包括:(1)投资创业限制。如发展改革部门停止 为被执行人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城市规 划部门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停止办理相 关手续。 (2)生产经营限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予批准有关 企业改制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涉权变 更、抵押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被执 行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 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有关手续;(3)从 第 6 页 业资格限制。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将

9、具有建筑业、房地产开 发等相关资质的被执行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 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履 行清算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予办理担任其他企 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变更手续等;(4) 、工作生活 限制。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金融机构调低被执 行人的信用等级;对具有中共党员、军人、国家公职人员、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确有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督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对其予以诫免、处分 或暂停、罢免、撤销职务(资格)等措施。 (四) 、坚持审执结合,为执

10、行提供可能条件。法院办案由 以前的审执一体,到现在的审执行分立,虽在审判程序上实现 了新的变革,但作为两个阶段的操作模式,也使一些不利因素 显现出来。如果审理阶段不顾及执行阶段的前期工作,将给执 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也与当事人不注意依法行使申请权 利有关。如有案件提起诉讼的同时,不申请对被告财产实施诉 讼保全等措施,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空间, 一旦案件审结则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难。因此强调案件审 执结合,提前为执行工作提供应有的条件,就显得十分重要。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推进各项建设的工作实践中, 第 7 页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思路,保 持与时俱进。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 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本人试就我县法 院执行工作发展形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对策,谈点粗浅 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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