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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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法院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管理条例 特征码 YoipFVTdNVDrqeFQCUyi 第一条 全州法院干部岗位调整,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秘 干部任职情况,对干部进行的所在工作岗位的变动及领导职务 的调整。 第二条 调整干部岗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工作,合理配置干部力量的原则; (二)用人所长,发挥干部作用的原则; (三)注重干部锻炼、激励进取的原则; (四)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五)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的原则。 第三条 政治部门负责干部岗位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凋整工作岗位: (一)因特殊疾病或者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宜现岗位 工作的; (

2、二)被列为领导干部后备力量,需要到一定的岗位培养锻 炼的; (三)经考核或者试用,现岗位不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四)因本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需要的。 第 2 页 凡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干部待岗后重新安排工作等非正常原 因调整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庭级 单位之间调整领导岗位: (一)按照干部回避制度,不适合在现任职单位工作的; (二)现任职单位工作与本人专业不对口,不能适应现职工 作要求的; (三)非本人原因,长期与所在单位其他领导不能合作共事 的; (四)其他需要调鼙领导岗位的情形。 第六条: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对虽没有不胜任现职情

3、形, 但年龄较大的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所任职务又有合适接替人选 的,原则上退居二线工作。 第七条 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到 一般干部岗位工作; (一)任职情祝平时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差”或者连续二次 被确定为“平” ,所在单位五分之三以上干部和相关部门不满意, 反映强烈的; (二)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刁;称职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的; (四)其他不能胜任现职的情形: 第八条 一般干部调整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当由所在庭级单 第 3 页 位主要领导书面报告政治部门,干部本人也可以书面直接向政 治部门申请,由政治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核实调整工作

4、岗位的理由; (二)征求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三)研究调整方案; (四)报院党组审批。 第九条 庭级单位领导干部在庭级单位之间调整领导工作岗 位,一般应当由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提出建议,由院长指示政治 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本人向政治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的,由政 治部门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后,并根据院长指示,提出调整 方案,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干部岗位调整前,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下管一级、逐 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对被调整干部的谈话: (一)庭级单位正职领导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谈话; (二)庭级单位副职领导由政治部门正职领导或者委托其副 职领导负责谈话; (三)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的领导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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