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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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 特征码 XIRuatPYQhUCRPyoCwFz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 的养老问题,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 (*政办发20*161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养老办)负责 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

2、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 2 页 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 征地,并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确定、被征地农 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及划转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资金专户,并做好基金筹集、划转、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 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审核、个人帐户 记录、基金

3、管理、养老金收缴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 安排,纳入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 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养老金收缴等各项服 务工作。 第五条 凡 18 周岁及以上新征地失地农民均须参加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新征地时个人所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社区, 下同) 、组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 60%,村、组集体按规定配套资 金并拨付到账后,所差部分由个人缴纳;省、市、县三级财政 各承担财政补贴 40%的三分之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 决。 第

4、3 页 第七条 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原则:60%分配 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 10%;组集体分配 5%;25%用于应 享受范围内 18 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 体配套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享受在 3000 元以下 1500 元以上的,5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 10%;组 集体分配 5%; 3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 18 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 人均享受在 1500 元以下的,不统一扣缴集体配套资金、不统一 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个人意愿单独办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八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

5、本养老保障范围:凡经有土地征用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 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 0.3 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权的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土地被 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 0.3 亩的;土地 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 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第 4 页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档次确定为月 领取 80 元、120 元、160 元、

6、200 元和 240 元五个标准。参保 人员须在高于村、组配套金额的前提下自选标准,实行分次达 标,分段缴费,分段补贴,叠加领取。 (缴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新被征 地的失地农民在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上再予 个人缴费额(不含村、组配套资金)的 10%作为奖励基金。奖 励基金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决。 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在土地征用宣传动员 阶段(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手续批准上报前)就主动申 请参保、确定个人参保档次,并同意将个人享受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扣缴,或由个人缴纳。

7、 第十二条 新被征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 和农村养老办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报材料上报前,国土资源 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将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和参 保人同意扣缴为养老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县农 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三条 每批次征地后村、组配套资金就近套入保障档次, 所欠费用由参保人缴清后,县农村养老办再申报 40%的财政配 套补助资金。财政补贴的 40%资金由县财政局向省市申报,连 第 5 页 同县级补贴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 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四条 未到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套 入保障标准后的

8、差额,参保人员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县农村 养老办签订缓缴协议。但参保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 第十五条 缓缴协议签订后,县农村养老办依据实缴保费申报 财政补助资金。在参保人员按协议补缴清保费及利息后,县农 村养老办再补报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新被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该宗土地使 用管理的村、组统一组织参保。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批准上报日期为准, 并以此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周岁年龄。 第十七条 土地征用手续上报后,被征地村、组须在 10 日内对 应享受村、组配套资金的人员征求意见、选定参保档次、测算 补缴金额并造册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9、第十八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通知参保人向县统一 规定的帐户补缴费用,负责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申请登记表 ,在参保人确认并签字后,连同*县被征 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 *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报县农村养老办审核。 第十九条 县农村养老办审核后,将审核汇总表报县财政 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 第 6 页 并及时将资金全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保障标准累计已达 240 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纳入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参

10、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未实现稳定就业,按陕西省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账户,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户口从县内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退出被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村组所缴金 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 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待到达领取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个人存款利率涨、降幅超过 1%(现为 2.52%) , 未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所缴费用的积累率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由县农

11、村养老办委托银行代 发,个人持存折到代发银行领取。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清保险费用 且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从次月起由县农村养老 第 7 页 办按月计发所达保障标准的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但个人所享受的集体配套 资金不在某档次时,参保人应补齐到就近的保障档次。若确无 能力补缴的,按实缴保费按比例结算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已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每年均应准时参加县 农村养老办进行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县农村养老 办即当月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

12、徒刑的 (不含缓刑) ,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从释 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参保或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单 位或家属应在 30 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到 县农村养老办申报停发手续。县农村养老办将个人帐户中个人 和村组集体所缴费用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 益人后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若国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将依照有 关规定相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10% 作为储备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基金风

13、险防 第 8 页 范(基金调整风险、长寿风险) ,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 效机制。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 户和支出户,县财政局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 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 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 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 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险支出帐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安全,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 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被征 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农村养老办依法追回并处以 35 倍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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