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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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浅议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应注意 的几个问题 特征码 ZMtNJPupEVMqaRHEvDla * 浅议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应注意的几 个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 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现行的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查办经济违章违法案件中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较为复杂, 且大部分分散于各专门法律法规中,在实际办案中因引用的法 律法规不同,使用的强制措施的名称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 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从文字表述上可分为先行登 记保存、扣押、扣留、封存、查封、责令暂停销售等。从适用 对象上看,包括与违法行为

2、有关的财物,合同,发票、账册、 单据、证照及经营场所等。下面就有关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法 律依据及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简单看法,仅供各位参考。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1、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采取的一 第 2 页 项有效的执法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讲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取证措 施,并非强制措施,但因其也具有扣留封存的性质,因此本文 将其归入行政强制措施之列。其法律依据有: (1) 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 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转移证据。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二十三条: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扣留(扣押)封存财务。扣留(封存)属于在查办案件 中运用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由于它所针对的对象多数是涉 及到当事人的财物,它的实施必然会给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一定 的影响,使当事人对这些财物所行使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 制,因此法律法规对扣留、封存措施的实施都作了严格规定, 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依法进行,严禁滥用,具体包括: (1

4、)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 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投机倒把行为 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查阅、复制、 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七条第一款:对投机倒把行为 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 第 3 页 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 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 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 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工具,设备

5、原材料、产品(商 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3)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 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扣留从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对有可能被转移,调换,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 为有关的财物,账册可以进行封存、扣留。 (4) 河北省商品市 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章 违法行为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扣留、封存、暂 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 五条:县

6、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 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驶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 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第二款: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 第 4 页 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可以查 封可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驶前款规 定的职权。 (7) 互联网上网服

7、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或 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 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 备。 (8)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 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 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 、工 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9)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5 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

8、认定 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 10 天。 (10)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 二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 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 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 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责令暂停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 第 5 页 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和数量,暂停销售,听 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4、冻结银行存款。因商业银行法有明确规定,除法律 另有规

9、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个 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 尚无此权力。 二、实施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主体要合法。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 定的合法主体,不是任何部门任何机构都能采取强制措施,如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作为实 施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作为 县局的派出机构各工商所及局内设的各股室则无权实施强 制措施。其次,实施人员的身份必须合法,即应由具有行政执 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组织具体实施,不具有行政执法身份的 人不

10、能实施。 2、证据要充分。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 服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讼诉,因此 在实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地收取相关的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第 6 页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由此不难看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 ,如果没有该前提条件,就不能采取该措施,那么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手段就必须收集“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11、”的相关证据。再比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 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 经营场所”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当收集当人“存危害人 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 的相关证据,不能仅凭经验或感情用事。 3、程序要合法。 (1)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必须有 法律、法规作依据,没有依据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首要条件和前提;()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 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扣 留封存措施;(3)

12、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 押时,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 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及时补办 查封扣押手续,并送达当事人。 (4)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时应制 作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 ,当场清点,开具财务清单并按 要求填写清楚完整,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 当事人一份;(5)需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的,应填写协助扣 第 7 页 留通知书,通知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6) 对当事人交待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应责 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

13、并办理扣留手续; (7)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对 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局长批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 下可先行处理,处理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制作先 行处理通知书 ,处理物品时要填写物品处理记录 ;(8)被 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员不 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 证书;(9)所查扣的物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先行登记 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 立应当于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二是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第三违法事 实不成立,或者依法

14、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于以扣留封存 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实施的查封、扣押行为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5 条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 以临时扣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 10 天。所查扣的物品在 3 个 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10)扣 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经查明 第 8 页 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或根据案件的需要应将所扣物品返还当 事人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解除强制 措施通知书 。 (11)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所使用扣留封存财物 通知书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 协助查封扣留财物通知书时均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 送达回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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