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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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2.引用标准GB 9663 9673 1996、GB 16153 1996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 评价其卫生状况, 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

2、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4.监测点的选择4.1 选点原则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 远,高度 0.8 1.2m。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

3、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4.2 监测点数目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 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 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 件以上。5.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5.1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5.2 经常性卫生监测空气监测

4、: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5.3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6.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6.1 空气监测6.1.1 旅店业空气监测6.1.2 文化娱乐场所空气监测6.1.3 公共浴室空气监测6.1.4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6.1.5 游泳馆、体育馆监测6.1.5.1 游泳池水样监测6.1.6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6.1.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 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6.2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6.2.1

5、茶(餐)具采样: 应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 (即1.5cm 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6.2.2 毛巾、枕巾(套)采样: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的中央5cm5cm 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 次。6.2.3 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5cm 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 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 次。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 次。6.2.4 脸(脚)盆采样: 应在盆内壁1/21/3 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6.2.5 拖 鞋 采 样 : 应 在 每 只 拖 鞋 鞋 面 与 脚 趾 接 触

6、处 5cm5cm 面积上有顺序均匀涂抹 3 次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6.2.6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1/3 部位采样。6.2.7 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6.2.8 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6.2.9 胡刷采样: 胡刷应浸泡在50mL 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 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7.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7.1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

7、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7.2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7.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7.4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8.样品送检要求8.1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8.2 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

8、。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8.3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9.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9.1监 测 项 目 见GB9663 9673 1996和GB161531996。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0.监测数据整理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10 .3 异常值的取舍: 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10.5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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