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及其借鉴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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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及其借鉴意义 特征码 DWOhaMLKTxyOQaXQvvWm * 关键词:征信服务 管理 消费者 美国 一、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既保护个人隐私 和合法权益,又保证正常 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 在市场经济中,征信服务的范围比较广,在以征信产品生 产为主的服务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征信服务,即提供关 于企业信用调查的服务;另一类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即提供关 于消费者信用状况调查的服务。消费者征信(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服务是随着个人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普及而发展 起来的。当个人需要贷款、赊购商品、分期付款、购买保险等 时,信

2、用的提供方就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 力和守信程度,从而产生了对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与 第 2 页 这种市场需求相适应,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便应运而生。美国 是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征信机构所提供 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不仅是银行体系对个人进行授信决策的主要 依据,也广泛使用于就业、赊销、租赁、保险等领域。因此, 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美国的消费者征信行业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导向模 式。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有关征信服务的法律和规则,并监 督实施。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价、 销售等,均由商业

3、性征信机构亦即征信企业完成。征信企业之 间相互竞争,征信企业与向其提供信息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 其信息的客户之间,也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关 系和商业关系。目前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ies, CRAs)为:Experian,Equifax 和 Transunion。除此之外,还有 400 余家中小型消费者征 信企业。 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涉及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加工和 公开,而消费者一般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因此必然涉及 对个人隐私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 征信活动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

4、, 第 3 页 另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也不应当无限夸大,如果 把正常的信用信息也划入隐私范围加以保护,则可能会影响征 信机构收集正常的信用信息,同样会妨碍征信服务活动的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 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因此,法律 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 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必须根 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界定: 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 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

5、二是如何保证 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 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地更新。 二、对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范围的管理 信用报告是关于消费者如何支付其帐单的历史记录,其目 的在于评价消费者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如果单从这一 目的出发,凡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影响的信息,都属于 信用信息,都应当允许被征集和公开,但实际上,许多这样的 信息是典型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个人收入、 个人储蓄存款等。因此,个人隐私和正常信用信息的划分,在 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对消 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更方便的信贷服务都是 第 4 页

6、 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 从美国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 类: 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 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1)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 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2)现有的或以前的贷 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 ,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 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 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 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 1260 个月中是否按期支 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3)公共 信息记录(

7、负面信息) ,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 被追帐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 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 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 7 年,也就是说,超过 7 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 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 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 10 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 7.5 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 15 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 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4)查询记录,包括过去 1 年间 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 被滥用,二是

8、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 第 5 页 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 法律的要求。根据 1999 年通过的GrammLeachBliley Act ,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 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 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 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 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 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 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 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

9、还规定,征信机构必 须采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 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 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 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1)消费者活 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3)消费者收入 信息;(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5)消费者的工作 表现;(6)消费者医疗信息;(7)消费者驾驶记录;(8)种族、宗 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相对于对信用报告内容的限制而言,美国对于信用报告的 使用范围却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信用报告只能用于 与消费者有关的交易活动。根据公平

10、信用报告法 ,征信机构 第 6 页 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1)法院命令或传票;(2)消 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3)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4)保 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5)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 申请;(6)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 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 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8)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 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 法律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征信机构根据上述内容和 目的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不必事先经过消费者本人的同意。 第一,征信机构向消费者雇主或潜在雇主提供信用报告,必须 事

11、先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如果雇主或潜在雇主根据信用报 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雇主必须 向消费者提供该报告的复印件,并充分告知消费者根据公平 信用报告法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向客户提供含有属于个人 隐私的信息,比如医疗、收入、存款信息等。 由于美国允许征信机构搜集和公开正面信息,而根据正面 信息,征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征信机 构根据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某 一条件的消费者名单,以便金融机构发展新客户;银行或其它 信用卡发行机构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符合其发放信用卡条 件的消费者名单,向消费者发出信函,邀请消费者申请其信用 卡服务。

12、对于这类不是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活动,法律也 第 7 页 有特殊的限制,包括:(1)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意向消费者提供信 用服务或保险公司有意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征信机构才 可以向其提供此类信用报告服务。(2)报告的内容只能包括消费 者姓名、通信地址、非独特性身份标识(比如社会保障号码) , 以及其他的与特定授信人或其他特定实体无关的信息。(3)更为 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收到此类信函,可以通知征信机 构,征信机构收到此类通知,应将该消费者姓名从名单中删除。 四、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正 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保证错误信息能够 及时更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改

13、正错误首先要 发现错误。由于信息是否正确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而消费 者本人对于保证信息准确和及时更正积极性最高。因而,保证 信息准确性的最有效办法,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的 知情权和对信息内容的争辩权。 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 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 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 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消费者在接到其申请被拒绝的通知 60 日 内向征信机构提出查看有关其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的要求,征信 机构必须免费向该消费者提供 1 份完整的信用记录报告,包括 第 8

14、页 有关该消费者的完整的信用数据和最近 1 年(有关就业的查询 为两年)的查询记录。 (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 1 年内可以免费获得 1 份 本人的信用报告:(1)失业并准备在 60 天内开始寻找工作;(2) 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3)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 (三)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 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另外,随着 IT 产业的发展,一些征信机 构也开发出一些更加方便消费者随时了解和监督其信用记录的 产品。比如,Equifax 公司设计的“信用观察” (Credit Watch)产品,消费者每年只要支付 49 美元,每当其信用 记录出现新的变化时,征

15、信机构会在 24 小时内用电子邮件通知 消费者。消费者还可无限次了解其信用评分的情况。该产品被 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XX 年度最好产品” 。 如果消费者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 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 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 对有关信息的争议以后,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知提 供这一信息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必须对该信息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通知征信机构。复核工作必须在征信机构收到消费 者通知要求后 30 日结束,如果 30 日内信息提供者仍不能确定 信息是否准确,或未能作出回复,该信息必须从消费者信用档

16、 第 9 页 案中删除。如果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的确有误,它还必须将这 一情况同时通知其他全国性征信机构,以便后者也能及时更正 错误信息。全部复核工作结束后,如果信用记录根据复核结果 进行了调整,那么征信机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书 面通知消费者,并免费寄送消费者 1 份新的调整后的信用报告。 如果复核不能解决争议,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信用记录 中保存的和信用报告中使用的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加注。如果消 费者要求并支付一定费用,征信机构也应将加注内容通知最近 使用过旧报告的用户。 五、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关于征信服务管理 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也正处于建设当中。如

17、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 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一个既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又能够有效促进征信产业长期发展的制度环境,是我们面临的 一项紧迫的任务。根据对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体制和经验 的考察,结合我国征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在立 法和制度建设当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和借鉴。 第一,尽量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 征信服务和产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基础之上的:即一 个人是否守信,可以通过对他以往的信用记录的观察和评估来 判断。关于消费者信用历史的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负面 第 10 页 信息,一类是正面信息。所谓负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拖欠、赖 帐、破产及犯罪记录等

18、信息。所谓正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正常 的贷款、还款、赊销、支付等交易记录。对于征信服务而言, 负面信息的作用显而易见。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 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采取防范措施。但仔细考察 可以发现,对于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而言,正面信息的作用更 加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机构无法掌握消 费者的全面信用状况。比如,一个消费者可能会在多家金融机 构借贷,虽然在每家机构的借贷额都不大,但在多家机构的借 贷总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显然,这一情况对于征信 机构和金融机构全面客观评价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非常重要,但 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只要消费者没有违约或不良记录,无论是 征信

19、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无法掌握其全面信用信息。在这方面 香港的经验值得吸取。香港一直不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使得授 信人难以掌握被授信人的全面信用状况,由此已经造成了十分 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根据香港有关人士的介绍,近年来出 现的十分严重的个人破产问题,就与这一规定有关,因此目前 立法界正在考虑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二是如果只有负面信息, 征信服务的范围会受到很大限制。利用负面信息,征信机构除 了提供一个黑名单以外,很难提供进一步的服务。而利用正面 信息,征信机构就可以大大拓展其服务空间,包括进行信用打 分、筛选优质客户、帮助金融机构等用户进行客户资源管理等 第 11 页 增值服务等。事实上,美国大型征

20、信机构快速的业务扩展,正 是建立在利用正面信息进行增值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 正面信息和增值服务,征信产业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快速和大规 模的发展。由于正面信息极大地增强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全 面性、有用性及征信机构服务的空间,促进了征信机构与用户 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这 一经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征信服务产业,尤其值得重视。 第二,法律关于征信机构依法征集和公开法律允许的正面 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规定,是保证信息全面 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 一般来讲,各国法规都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负面信息。 这是因为,负面信息是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一种反映,将之公之

21、 于众不仅谈不上个人隐私问题,而且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必要惩 罚;从信息搜集的角度看,受害者一般也有积极性把此类信息 向征信机构报告。但正面信息就有所不同,这类信息是消费者 正常交易行为的反映,在消费者没有任何失信或违规行为时, 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征信机构在不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 和公开其信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许多欧洲国家都规定 搜集和公开此类信息要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的书面同意。从美 国的经验来看,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法律一直允许征信机构 可以在不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征集和公开个人的 第 12 页 正面交易信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似乎美国的做法更值得借 鉴。相比而言,美国的征信

22、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且一些大 型的征信企业也主要集中在美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 对正面信息的不同管理规定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征集和公开正 面信息需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将不仅会极大增加征信机 构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且会严重损害信息的完整性。应当指出 的是,全面信息的使用,或者说征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 仅符合授信人的利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美国的经验, 由于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由于使用信用评分作为评价信 用风险的一个工具,同时使得消费者和授信人受益。从消费者 的角度看,好处主要包括:(1)更多地获得信贷;(2)更大程度 的流动性;(3)更公平的待遇;(4)更低的信贷成本;(5

23、)更加便 捷的获得信贷的方式。对于授信人而言,好处主要包括:(1)能 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消费者信贷服务;(2)能够进行帐户监控 以便调整信贷流程;(3)减少贷款损失。当然,允许征信机构征 集和公开正面信息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规 定,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界定正面信用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定 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不正确 信息的及时更正等。 第三,充分保证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并规定明 确的信息更正程序和责任,是保证信息准确性最有效途径 应当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不是通过立法使征 第 13 页 信机构获得尽可能少的个人信息,而是保证征信机构以合法的 手段方便和低成本地获得更多的法律允许的信用信息,以及保 证征信机构所征集和使用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美国的 实践经验来看,达到上述目的的最有效手段,是赋予消费者对 其信用信息充分和合理的知情权。因为只有消费者本人最了解 也最关心自身的信息。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对信 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争议时,征信机构和原始信息提 供机构所负的责任,以及复核及更正的程序和时限。在这些方 面,美国法律的许多具体规定都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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