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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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特征码 AOsyluWhTkEZyaTJDTT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 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 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随着国民经 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 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 经基本具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 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 利于粮

2、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 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定,这是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 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 2 页 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 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 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 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

3、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 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 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 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第 3 页 (四)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 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 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五)转换粮

4、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 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 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 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 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 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 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 易行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 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 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5、(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 接补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实行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原则 第 4 页 上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商品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 (市) 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 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 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 (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 食生产者) 。直接补贴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 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

6、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 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由财政部会同 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直补办法的指导性意 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结 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年,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亿元 (占主 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 对种粮农民补贴,以后年度 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三年,将现 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部分粮食主 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农民不足的,经省级 第 5 页 人民政府申

7、请,由中央财政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给予 借款;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 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其他地方对种粮 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有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粮 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 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款的兑付可以 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 “征补两条线” ,可以直接 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 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 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

8、 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 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 第 6 页 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 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 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 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

9、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 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 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 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 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国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 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 挥重要作用。 (十三) 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 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 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 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10、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 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 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 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 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 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 7 页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 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 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 富余人员。

1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 系等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 黑龙江、吉林省可以与其他省同步改革,也可以先结合社会保 障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 题,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五)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 (含定购价) 收购的粮 食,实行 “新老划断、分步销售” 。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 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用三 年时间分批销售,以防止集中销售冲击市场粮价。对尚未销售 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 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

12、分粮食主产省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 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 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 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 第 8 页 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 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 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十六)对*年月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 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年月日至*年月 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可以与财政部单独 签订责任书,消化政策

13、按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地方消化本金, 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过渡期再延长年 (*年至年) ,年内新增粮 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中央和地方负担的 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 食风险基金。对*年月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 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 计,按照 “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 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 由企业自行偿还。 第 9 页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

14、金管理措施 (十七)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 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 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 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 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 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 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 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 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 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

15、法。 (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 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 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 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 第 10 页 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 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 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

16、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粮食 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 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 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 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一) 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 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 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 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

17、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级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 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 第 11 页 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 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 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三) 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 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 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 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 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18、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 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 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 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 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十四) 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 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 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 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 第 12 页 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

19、农田种树、 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 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 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 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五) 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中 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 短缺或农民 “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 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 “卖粮难” 时,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继续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健全中央储备粮的调控功 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

20、食储藏年限和 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 量良好。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监督 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 “产区保 持个月销量、销区保持个月销量” 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 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和补充。中央和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 开交易。 第 13 页 (二十六)继续实行*年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 政策,中央补助的资金不减少,地方应配套的资金由省级财政 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报经国务 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解决;对不申请借款的,由 中央财

21、政继续执行扣款强制到位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 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 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二十七) 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 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品种和余缺。 (二十八) 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 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 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 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 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 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 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22、。 (二十九) 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 格执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完善有关配套规章,认真贯 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第 14 页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 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 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一) 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省长 (主席、市长)在粮 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 力。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

23、保障国家粮食安 全;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 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二是建立对种粮 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 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 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 机制,主销区要积极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调出的 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 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 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 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

24、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 第 15 页 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 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 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 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省长 (主席、 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 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 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

25、物收 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 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 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 (含县级)粮食 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 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 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三) 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 第 16 页 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6、改革 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 (牧) 还林 (草)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 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 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 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 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 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 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 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十六)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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