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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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浅谈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 特征码 dwWKAATvroIBAmYUanDY 婚姻是维系情感的基本纽带,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或者说婚姻家庭案件的增多势必会带来社 会秩序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 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调查了我乡最近三年 来的多件农村离婚案,并有针对性地走访了部分当事人,对这 些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 ,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意见、建议。 一、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以离婚案件为例,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农村离婚案 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离婚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2、年龄

2、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 第 2 页 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 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 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4、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农村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 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 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 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 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早婚的现象也越 来越严重;从婚后的感情建立和结婚的时间长短来分析,就会 发现,结婚的时间的

3、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即年龄越小,其结 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 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 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 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 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 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 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 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 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 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和在家

4、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 第 3 页 有什么波折,极易导致离婚。 二、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功能作用 调研过程中发现群众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作 用都有着清楚的认识,他们普遍认为:第一、调解可以减少诉 讼程序的对抗性。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 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昔日的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唇 枪舌剑和六亲不认,对谁都不好受,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 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 好关系;第二、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此类纠纷解决程序的 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 低诉讼成

5、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 调解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由处分权,发挥当事人的程 序主体性地位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第四、此类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 可避免以后执行中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三、当前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率不高之原因 从分析的情况看,我乡婚姻家庭案件以判决为主,调解率不高, 应该说既有当事人自身思想认识不足的因素,也有案件本身的 第 4 页 客观原因,还有法院体制和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原因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对待婚姻家庭案件的观点正在 发生变化。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

6、,因要 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 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 解离婚的除外) ,一律判决离婚,故不再重视调解方式结案。 二是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纷繁锁碎,调解需要一定时间,同样是 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 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比较低,因而大部分 法官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 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 ( ) 较大,很少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特别是在当前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情况下, 一些法官为追求结案率,调解工作力度就有

7、所削弱了。三是一 些法官对司法政策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工作婆婆妈妈,调 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和法官尊严,不愿花过多的时间和过细的 工作在此类案件调解上。四是当前公告送达的婚姻家庭案件日 渐增多,案 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 第 5 页 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 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 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 ,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 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抛 弃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 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

8、不是 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不可能调解结案。五是当前 部分婚姻案件夫妻双方或一方吸毒或因吸毒等原因走上犯罪道 路而致离婚的日渐增多,此类婚姻再维持已无多大意义,一方 起诉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判决离婚,调解也是不可能的。 四、对今后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要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 先,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是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充分尊 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 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 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其次,要全面落实婚姻家庭案件 调解的自愿原则。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

9、调解的选 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调解方案 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等。再次,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必须坚 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 第 6 页 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司法解 释,对此类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 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要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 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 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要规范 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 据交换、询问调解意

10、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 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要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 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 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 效。 3、重新架构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推行调审分离, 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 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轻微婚姻家庭纠纷,减少进入审判 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此类案件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 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 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 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此类案件调解,可以有 第 7 页 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 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以判 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 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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