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2011)修改增加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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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2011 版)修改及新增内容1 总则1.0.1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 及以下的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的建筑设计及100 m 以上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的防火设计。改建、扩建城镇商品住宅以及高度在 100 m 以上的城镇商品住宅, 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2 术语2.0.23 避难层 (区 )refuge storey(area)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区域)。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

2、大于8%,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3.3.7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5.9 避难层(区)5.9.1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5.9.2避难层(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层(区)的设置,自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区)或两个避难层(区)之间,不宜超过 15 层或 45m 。避难区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2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但设备区和避难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3避难层(区)的净面积应按 3 人 / 计算; 避难层的净高不得低于2.2m。4避难层(区)上下窗槛墙的

3、高度不应低于1.2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m。5 避难层(区)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 避难层(区)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7.3排油烟(气)道7.3.3 高层住宅厨房(卫生间)垂直排油烟(气)道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每户排油烟 ( 气 ) 口应有防火隔离措施。.10 给水排水设计10.0.7住宅的消防给水除符合本标准第10.0.7A 、 10.0.7B条之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水灭水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 的规定。10.0.7A 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 27m且不超过 100m 的住宅, 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7B 10

4、0m以上的住宅,每层除建筑面积小于5 的卫生间以外,其他所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2.4供配电设计12.4.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8 住宅建筑消火栓泵、喷淋泵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供电。9 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 27m 的住宅,其明敷的干线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10 十九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其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12.5照明设计12.5.3十九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54m 的住宅,其避难层、地下室、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2.5.3A 当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急照明在火

5、灾发生时应具备自动点亮功能。12.5.3B 避难层(区)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 2.00lx。13 智能设计13.0.2 居住区域的智能设计应符合一下规定:1 居住区域应根据规模、等级及管理要求,建立可靠的消防及安全防范系统:1)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消防及安保中心会议室。13.0.2A 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 27m 且不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13.0.2B100m 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避难层 (区) 应设消防专用电话。13.0.3 住户的智能设计应符合一下规定:10 100m 以上住宅中,除建筑面积小于 5 的卫生间外,各室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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