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轻罪外来人员适用逮捕情况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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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涉案轻罪外来人员适用逮捕情况分析 特征码 RrOKHEsjrcBKGliPSjCv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采用的目的与意义同其 他强制措施一样,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逃避诉讼、串供、 毁灭或伪造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 社会;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人身意外;对其他人员产生威慑作 用。去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属外来人员的有 240 名,其中逮捕的有 232 名,逮捕比例为 96.7%。高于犯罪嫌 疑人总人数逮捕率 15 个百分点。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 较轻,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到了外来人员犯罪嫌 疑人总人数的 63.3%左右。可见外

2、来人员犯罪嫌疑人犯有轻罪 的多,适用逮捕的也多。这种现象是何原因引起的呢? 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罪轻的仍适用逮捕主要是由外来人员 的特点特定的。 外来人员从报表分析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户籍在本省以外,多为外省农村人口(身份为农民的占外 来人员的 75%) ;户籍地普遍经济不如现居住地发达(如四川、 河南、安徽等中西部省份的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占了很大比例) ; 职业多数为在企业、工场打工人员,少数从事小生意或收旧, 另有部分无业;他们的工作多不稳定,劳动收入低而且缺乏保 第 2 页 障;在本地住在农村租住房或工厂宿舍,人员流动性强;在本 地没有固定财产,基本没有本地人为亲属。 外来人员的特点决定

3、了他们通常没有足以提供担保的财产, 也没有符合条件的人能担当保证人,更没有可供监视居住的本 地住所,从而缺乏采取逮捕以外强制措施的客观条件。同样因 为外来人员户籍在外省,不逮捕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话,不 能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可能性。一旦逃跑,再要将犯罪嫌疑 人查缉归案,将耗费大量的财力、人力。从司法的经济效率目 标考虑,办案机关自然愿意对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 施。外来人员可能逃跑,导致个案诉讼成本急剧增加的危险是 实践中不愿对即使犯轻罪的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以外 的强制措施的最重要原因。 另外,我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各地司法机关间的联 系配合能力,对非逮捕强制措施的执行现状

4、,司法机关的人力、 财力、科技力以及人们对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的认识等原因 也都影响着对涉案外来人员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对外来人员 更多的适用逮捕,客观原因是一般不具备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 施的条件和情况;主观原因是办案人员为了防止不捕后犯罪嫌 疑人不到案的情况出现。 外来人员高逮捕率的后果:一方面固然保证了外来人员犯 罪嫌疑人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羁押人数 不断增加,加大了国家总体司法成本;由于前期羁押时间的存 第 3 页 在事实和司法惯性等因素,导致犯有轻罪也难得轻罚,譬如盗 窃 1000 余元的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果用了 1 个 月的拘留期,逮捕后又用了 2 个

5、月的侦查期,公诉机关又用了 1 个月的审查起诉期,移送法院时犯罪嫌疑人已羁押 4 个多月, 一般也就会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而不太会处以拘役刑罚了;尤 其明显的后果是与本地人员犯罪嫌疑人相对照,实践中会因为 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而同罪不同罚,甚至本地人员犯罪嫌疑人 罪重而刑轻,譬如交通肇事致死一人,外来人员如被逮捕往往 被判处有期徒刑;本地人员却往往可以在被取保候审后被判处 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 虽然从保障人权等现代刑法理念来看,严格逮捕的适用, 加大取保候审等非监禁强制措施的运用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趋势。 但我国现行人口管理水平、人的法律观念、司法机关的监管水 平都未达到可将外来人员平等、较多的适

6、用非监禁的强制措施 的地步。对外来人员较多的适用逮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恐怕 暂时还没有其他办法改变。虽然有人提出可区分条件对外来人 员犯罪嫌疑人适用其他强制措施,但现实中具备条件的外来人 员毕竟是少数。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减少逮捕的适用,需要外 来人员越来越多的在本地“生根发芽” ,以及社会整体发展水平 的提高,收入差距的缩小,本地人、外地人的概念逐渐淡化, 对人口流动的管理更加可靠等条件的逐渐具备,从而逐步改变 现在外来人员犯罪嫌疑人高逮捕率现状,最终实现强制措施的 第 4 页 更合理适用。 对适用逮捕的犯轻罪的外来人员,在诉讼中也并非无可改 善。最现实可行的恐怕是加快诉讼进程,尽量缩短判决前

7、的羁 押期限。现行诉讼法对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律规定为 2 个月, 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延长。而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在提请逮捕 前的拘留期间已将案情侦查完毕,真正逮捕后才详细侦查的为 数不多。审查起诉的审查期间也一律规定为 1 个月,只有在审 判阶段才区分了普通审与简易审的不同审理期限,但也只有 10 天的差别。而实践中简单案件的真正侦查时间、审查起诉时间、 审判时间常常用不了几天。在案件繁多的情况下,从立案、拘 留、逮捕、起诉到判决在 1 个月左右的也不乏实例。故对可能 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界,即可判处缓 刑的案件)而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确立侦查结束后快捕快诉快 判的规定或惯例。以使在押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外来人员有获与 其罪行相应的较短的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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