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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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烟草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特征码 UgjsumnTuPyxuvonOcVK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 、国家局发布的烟草行业各级局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暂行规定 ,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确保 榆树市烟草公司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有效实施。结 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榆树市烟草公司在册全民固定工和劳动合同 制职工,是榆树市烟草公司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进一步完 善和补充,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的 行为规范,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的原则是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

2、结 合,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在惩罚上,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为:表扬、授予先进、模范、标兵、岗位能 手、提职,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 2 页 第五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1、超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依法行 政质量,节约资金、增加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 效。 3、在经营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上,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 大。 4、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重 大损失。 5、在执行公务维护国家法令,同违法行为

3、做斗争有显著功 绩。 6、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 事迹突出。 7、其它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员工获得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罚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除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外,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 察看、辞退、除名和经济制裁等九种,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 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 3 页 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到辞退或除名。 1、违犯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以上、事 假三天、病假五天以上,取消当月奖金;连续旷工十至十四天, 半年累计旷工不足十

4、五天,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2、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 予以除名。 3、工作时间酗酒闹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 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4、服务态度低劣,刁难顾客,与顾客发生争吵或打骂,给 企业造成一定影响者,扣发当月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的调离本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参与黄赌毒及其它行为被公安部 门拘留处罚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情节严重者,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上班不上岗,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调动, 取消奖金或停发工资,严重者按待岗处理。 7、值班、值宿不到岗者,扣罚当月奖金,如漏岗发生事

5、故, 造成经济损失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 除名或追究刑事责任。 8、不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平庸、 职工信任度低,领导干部给予免职,一般员工调离工作岗位, 送交人事科待岗。 第 4 页 9、对于滥用职权,对给自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员工进行打 击报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0、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下,除由个人全额赔偿外, 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损失额在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者,除名、 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11、私自出车肇事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承 担,并给予停止工作,下岗处理。 12、车辆丢失者,视情节给予停止工作,下岗处理,情节 严重者,

6、赔偿经济损失或除名处理。 13、非驾驶员开车肇事者,给予行政处分,全额赔偿经济 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驾驶员负连带责任。 14、人为造成火灾、被盗,使企业财产受到经济损失,全 额赔偿损失,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到人事科待岗; 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罚。 15、凡有贪污、索贿等行为者,情节较轻并能主动交待清 楚,不够刑事处罚者,扣发半年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者,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6、经查实参与亲属倒卖卷烟或为他人套购卷烟倒卖者, 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奖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直至 除名或开除处分。 17、擅自赊销卷烟或白条出库,对直接责任人除

7、按价赔偿 外,并承担纪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和 第 5 页 责任人要负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8、因工作不负责任,丢款差货由责任人个人赔偿,并取 消责任人当月奖金。收取假钞一律由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九条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年,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 发工资,每月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 职工;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除名。 恢复为正式职工的要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高于原工资级别。 第十条 受撤职处分或免职的,按岗位易岗易薪。违反劳动纪律、 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必要时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经教育无 悔改表现,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

8、一条 审批职工处分时间,以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之日起,开 除处分不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 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给予记过 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层干部给予撤职处分,一般员 工待岗。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 第 6 页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中层干部撤职处分,一 般员工待岗。 第十四条 专卖基础工作不实,抽查管辖商户,市场净化率达不到规 定要求,两次对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三次给予调离工作岗位, 到人事科待岗。 第十五条 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及吃拿卡要者,调

9、离工 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 劣的,给予除名或开除,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十六条 在处理专卖违纪案件时发现有通风报信或包庇协同烟贩隐 瞒事实弄虚作假者,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十七条私自办案和私放被查扣卷烟者,调离工作岗位, 到人事科待岗,并给予记过处分,严重的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私分罚没款、物者,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到人 事科待岗,数额较大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触犯 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第 7 页 违背省、市规定办理卷烟“许可证”者,不依据办案程序 或规定办案,违

10、犯规定或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 离工作岗位,待岗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二十条在处理专卖违法案件中,收缴假烟、走私烟,不 得私自销售,如违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直至除名。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经办人和批准人,未按规定审查申办者的 办证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 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销售中心员工连续叁个月完不成中心销售计划,给予责任 者黄牌警告,四个月完不成销售计划,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 科待岗。 第二十三条销售中心擅自收取商户差价款,直接责任者, 给予停止工作处理,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

11、犯省、市局(分公司)销售价格者,视情节给 予行政处分或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到人事科待岗。 第二十五条挪用公司财产、商品三个月以上行为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惩处。 第二十六条 第 8 页 在经营中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赊销卷烟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如造成经济损失限期三日内必须全额追 缴,情节严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送交司法 部门惩处。 第二十七条 私自串换卷烟或从其它渠道购进、代卖卷烟或占用贷款私 自购进卷烟销售者,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惩 处。 第二十八条凡与烟贩勾结,合股倒卖卷烟者,给予开除处 分,退休人员停止补差,

12、只享受社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为非法烟贩提供伪证、票据或提供方便条件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三十条凡卖大份,跨区供货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 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 贪污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 赂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 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 第 9 页 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报销的,依照前款 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13、,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 过六个月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降级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个人, 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无特殊理由借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 追还所欠公款及利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擅自以单位名义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因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职、留 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

14、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留用 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 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 职处分; 第 10 页 1、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 取利益;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并领 取报酬。 第四十条对举报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 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

15、 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或加重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职称、待遇及各种荣誉的,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局(公司)待岗人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待岗人员,发基本工资半年,半年后仍无岗位的发基本 工资的 60%,本人申请待岗的停发工资。 2、凡到人事待岗人员由人事科安排适当工作,如不服从分 配,按下岗处理,取消一切待遇,或待岗三个月后自己联系岗 第 11 页 位。 3、待岗人员不参加系统内职工晋升工资。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局(公司)职工福利待遇。

16、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四十五条 在辞退职工前由所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材料后,由 人事劳资部门征得职工意见后报请党组批准,并报上级局(公司)人 事劳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在辞退职工前也可以向本人发出辞退警告(在此期间取消奖 励性工资)。三个月内仍无明显转变的立即给予辞退(限期调出 本系统)。 第四十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辞退书次日起 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和劳动部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被辞退的职工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 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 段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

17、分。 第四十九条被辞退的职工,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 转至人才交流机构或劳务市场。 第 12 页 第五十条被辞退的职工,在所在单位分过住房或购买住房 的,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 医疗补助均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至二年,留用察看 期间停发、停涨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省公布的最低工资 标准 245 元执行),留用期间表现好的可恢复正式职工,否则予 以辞退或开除。 第五十三条对职工罚款一次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赔偿可分月扣除,一次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四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取消一切奖励性工资(受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半年期限,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撤销处分后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五十五条 在批准职工处分后,受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十日 内向工会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 改变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除名或开除的职工按有关法规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 13 页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榆树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事科负责 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经全体职工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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