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农民建房收费剖析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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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物价局农民建房收费剖析材料 特征码 GGRhhzjCBhswZaHMntEc 在今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中,我们有针对性的做了一 些调研,希望能对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有所帮助。 一、农民建房收费现状 农民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日益规范,但是当前农民建房收 费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 农民收费,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 管理村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农民在建房中主要发生以下费用: 建房押金。村级组织收取建房押金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村 级组织对施工方收取施工押金,因现有规定要求农民建房檐口 高度不大于 8.8 米,但建房中超标准情况严重,

2、而建房农户往 往把超标准的责任推给施工者,故村级组织对施工者收取施工 押金,最终还是转嫁到建房农民头上;二是村级组织在农民建 第 2 页 房中收取拆旧建房押金,由于现在农民建房主要在新村规划区, 新建房完工后要求拆除老宅基房屋进行复垦,而农民在新房建 成后,将老房用于出租、经营或作其他用途,不愿拆除,有的 村级组织为了约束建房农民,就收取老宅基房屋拆除责任金 (押金) ,个别地方收取标准高达每户 2 万元。 两违押金(保证金) 、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在两违 (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由村级组织对符合村民 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房,用地符合规定限额且符合 “一户一宅”的,按

3、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用地 面积超过规定用地限额 20 平方米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 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0 元的罚款;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超 过批准的建筑层次建造住房或者在已建成的住房上擅自加层, 未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也不影响相邻权,总层数未超过三层的, 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总层数超过三 层的,四层及以上部分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 每平方米 50 元的罚款。 除罚款外,有的县(市)还采取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由 当事人与所在村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不低于 5 元/M2 向住宅、 家庭作坊临时用地者每年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并一次性交纳

4、 复垦保证金 7.5 元/ M2。 第 3 页 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 村容村貌。在新农村建设中, 各地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不少地方规划了 村民集中居住点。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费用 的矛盾逐渐突出。在进行新村规划和实施中必须解决二个问题, 一个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发生的人员安置、拆迁补偿等费用 问题,另一个是进行“三通一平”所需的资金问题。村民集中 居住点前期建设如土地平整、河道整理、绿化建设等以及公用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往往较城市高。如何解决资金短缺

5、问题 ,一 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是由村级组织承担。村级经济比较好的,由村级组织对村 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三通一平” ,所需费用不向农户收取,全部 由村级组织进行贴补。再一种是向建房的农户收取。村级经济 比较薄弱,但想对村庄进行整治,而现有的财力又不足的,按 照*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 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由村民代表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在集 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收取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村基础设施 配套费标准往往差别较大,有的按新建每户 3500 元,拆建 2500 元收取,有的则高达每户 1.1 万元,其中通路、通水费 第 4 页 8000 元,通电费 3000 元。

6、 有的村除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再向在新农村规划区内建房农 户收取宅基地使用费, 根据宅基地大小,收取 1.16 万1.24 万元/户不等,主要用于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的拆迁补偿和养老 安置。 还有的就是借助社会力量和鼓励村民捐款。如海宁市许村镇永 福村在完成通组达户道路硬化、亮化、绿化、洁化工程中,充 分发动村民出资出力,去年全村 400 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 有 120 万元来自村民捐款。 有关供水供电费用。主要是农民在建房基建过程中使用的水 费、电费。用水水表由村水电工负责安装到建房户的厨房,水 费按水表的度数,有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按每度 1.40 元, 上浮不超过 15%的标准向

7、农户收取,有的由供水部门按基建用 水价格计收。电费存在二种情况:一种是由供电部门直接安装 电表,所用费用由农户按电表度数向供电部门缴费,存在临时 接电费用应退未退情况。另一种是由村里拉线装表,按建筑面 积多少向农户收取 600 至 1500 元的电费押金,最终再向农户结 算。 第 5 页 二、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分析 上述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在农民建房方 面,农民的负担是大大加重。 农民建房押金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为什么屡禁不 止?究其原因,一是有同志认为政策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一直 以来,清理整顿的有关文件都是针对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 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级组织收费

8、未作严格规范。二是处 罚依据不好把握,既不能依据价格法(村民会收费不属于商 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不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畴),也不能依 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村民会不是各级政府,也 不是政府有关部门,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因此对押金 问题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同志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 48 号)对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严禁 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 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但从经济处罚的角度 看,价格部门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 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的

9、押金(保证金) 、 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问题。虽然表面看来这不是直接 第 6 页 建房收费行为,但却是由建房引起,也应加以分析。首先是执 罚(执收)主体缺乏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省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居) 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 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次执罚(执收) 对象

10、存在超范围现象。临时用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临时用地。第三执罚(执收)标准有 超过规定的现象。一是对城市建成区内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 筑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罚款,与*省村镇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村镇规划, 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 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规定不符。二是一次性交纳复垦保证金 7.5 元/ M2,与*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令第 33 号)第十一 条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 复垦保证金。 ”的规定不符。 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 7 页 (中发199310 号)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很明显, 宅基地使用费是取消项目。但这里的宅基地使用费,与过去有 实质上的区别,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费 用的分摊。它和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样,是新农村建设中发 生的新问题,由于在产生之初采用了“一事一议”方式,由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方案,不少同志认为有其 合理合法性,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1、从“一事一议”的角

12、度看。从项目来看,是属*省村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范围。从收 费标准看,则远远超出*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 办法关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 1 工的要求筹资(以当地 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以资代劳每工 价格标准进行折算) 。从 20*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 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 年不得高于 3 工。 ”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 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4 号) 规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 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13、立项或者 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 第 8 页 资筹劳项目。也就是说此两项费用非“一事一议”所能解决。 2、从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看。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 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要 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 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48 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 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 配套。从这里

14、不难看出,各级政府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有着 重要责任。 3、从有关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 描述:由省级政府设立和收取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只适用于城市 范围,但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我省对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都有明确规定, 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既缺少投入,又对如此高的收费放任不 管,农民的负担怎么减轻得了。 三、几点建议 第 9 页 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

15、势下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制定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引导农 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 机结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加强涉及农 民建房各项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 加强对宅基地监督管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 土资源管理所要真正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 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村民住宅 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避免事后一罚了之的做法。 加大执法力度。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用押金、 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行为屡屡发 生,与以往缺乏有力制约措施不无关系。一句“村民自治” ,使 我们的监管失去威力,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 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 第 10 页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乱收费形式表现的违反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价格监管部门应加以惩处,以维护 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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