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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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社会化研究论文 特征码 pdWVTKDFFpnGVZRfRVpu 内容提要笔者通过对杨伯寿工作室的第一手实地调查,结合 其他文献资料,认为上海市近年来推行的人民调解社会化实质 上是对人民调解的再组织。专业化的调解工作室成为“准科层 结构”中的一环,同时被“焊接”到既有的调解网络当中,通 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与国家的组织网络相联结,在盘活国家治理 资源的同时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效能。然而,工作室作用日益突 出的同时居委会调解却在逐渐边缘化。 “社会化”与其说是国家 与社会之间的权力转移,毋宁说是国家改变了重点支持的对象。 关键词人民调解 社会化 再组织 人民调解工作室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人

2、民调解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取向:一是程序法学的理路,将调解视为与一种法制相对的解 纷机制,侧重于分析调解与诉讼/审判之间的关系(王建勋, 1997;何兵,20XX;韩波,20XX;张卫平,20XX;范愉,20XX) ; 第 2 页 二是法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的理路,将人民调解作为观察国家与 社会关系的一个视角:从历史来看,人民调解本身是革命政权 对传统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的产物(陆思礼,20XX;强世功, 20XX) ;就现实而言,人民调解处在由国家和社会构成两极的磁 场当中,既不完全依附于国家政权,也不纯然是民间自组织力 量,而是力图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因此人民调解 可以作为考察国

3、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有效变量(彭勃,20XX) 。 或许还有一条调和两端的“中间道路” ,既承认调解与法制的程 序性差异,也关注调解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季卫东,20XX;郭 丹青,20XX) ,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程序法学对调解与法制之 间对立的夸大,譬如季卫东(20XX:74)注意到了“经由调解 而发展的法律” ,以及“法律帝国”中的“情理特区” 。法社会 学/政治社会学的视角不太关心人民调解本身,而力图揭示其背 后的原因和机制:人民调解好比是一个舞台,国家、社会、个 人各自粉墨登场,在互动中既相互适应也彼此改造。这样就避 免了就事论事,但同时也存在过度诠释的风险我们固然可 以从人民调解的场景中

4、看到国家与社会的“身影” ,但这是否意 味着人民调解的任何风吹草动都是国家与社会在起作用呢?这 样会不会导致一种“还原论”倾向(费埃德伯格,20XX:7) , 把人民调解所发生的一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与社会的“后果” , 以至于用理论重新“规划”了事实? 第 3 页 本文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第二种路径,与以往研究不同的 是,本文更加强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重要性。人民调解不同 于传统民间调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前者是组织化的,而 后者依托的是个人,人民调解的变迁实际上也表现为组织的变 迁。以组织为中心,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过度诠释的问题, 因为在当代中国,组织是社会行动者最为仰赖也最为稀缺的政

5、治资源之一,组织的变迁通常具有“政治敏感性” ,一般都是在 国家推动或至少默许的情况下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人 民调解组织变迁的研究要比静态的制度/程序分析更能逼近问题 的实质。 一、人民调解的复兴与新趋势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法制的相对健全和权利观念的 勃兴,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统计数字显示:人民调解在 90 年代中期达到高潮后逐渐呈下 滑趋势,调解人员和调解纠纷数渐趋减少。 “强诉讼、弱调解” 的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特征已经形成(韩波,20XX) 。曾被誉为 “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也因此沦为“明日黄花” ;在许多人 看来,作为传统民间调解的“历

6、史遗留物” ,人民调解终究会被 具有现代理性精神的民事审判制度所取代。从 1994 年开始从事 人民调解工作的上海市 Y 街道首席人民调解员杨伯寿回忆说: 第 4 页 19941998 年,那个时候调解没有协议书,只有口头承诺, 无法查找根据,最后不了了之。老百姓往往选择去法院,这不 是因为调解无用,而是因为调解质量不高,没有信誉度。连调 解员自己都(把纠纷)往外推, (把当事人)往法院支,民警和 居委会也是这样。1998 年我们开会的时候,连最高人民法院的 同志都在讲,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萎缩了。 然而 2000 年之后,形势似乎又站到了人民调解的一边:一 方面,最高人民法院 20XX

7、年 9 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 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 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而 1991 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 16 条允许当 事人反悔,对于有违法律的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可以纠正,而 对于符合法律的人民调解,却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以何种方式予 以支持。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在 20XX 年明确提出审理民事 案件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 ,把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紧密结 合起来,进一步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田雨、张晓晶, 20XX) 。另一方面,政府开始大力扶持和推动人民调解的发展, 其中尤以上海市为典型,在全国率先

8、建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审 核制(2000 年) 、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20XX 年) 、人民调解工 作室(20XX 年)和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 年) 。上述举措 第 5 页 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效果,促进了人民调解 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据统计,20XX20XX 年,上海市人民调解 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 273074 件,调处成功 262050 件,调 解成功率 95.96;参与调处了 3251 件、80232 人次影响社会 稳定的群体性纠纷,防止自杀、凶杀和其它民转刑案件 629 件 (施妍萍,20XX) ,这表明人民调解又重新恢复了活力。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并没有简单

9、地回归传统,而是走 上了一条“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新路。用上海市司法局局 长缪晓宝(20XX)的话来说: “所谓专业化,就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具有法律背景, 并且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即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 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 经验。 ”“所谓社会化,就是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 量化解矛盾纠纷;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走在调处矛盾 第一线,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等各种手段,积极扶持、支助 人民调解工作,从而形成良好、规范、有序的社会自律机制。 ” 他提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 正是沿着这一思路,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一种新

10、的调解组织形 式应运而生,并且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 6 页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充分肯定了上海的这一探索,明确指出:专 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代表着人民调解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政府为什么要复兴人民调解?又为 什么要采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新组织形式? 与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 ADR)在美国的兴起不同,中国之所以要重新打出人民调解 这张昔日“王牌” ,不是用来对付“诉讼爆炸” ,而是为了规避 “法制的后遗症” ,即让各级政府焦头烂额的缠讼、累讼和上访 (陈柏峰,20XX) ,还有令法

11、院权威受损的“执行危机” 。 法制 或审判所造成“零和博弈”局面,往往会令败诉一方不断地上 诉、上访乃至“上街” (即采取静坐、堵马路一类的集体抗议行 动)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带来“秋菊的困惑” (冯象, 1997) ,即当事人双方都对结果表示不满;而具有当事人主义和 合意性特征的人民调解,既可以减轻政府和法院的负担,又有 助于保持社会稳定。 政府之所以要大力推进人民调解的专业化与社会化,建立 新型的调解组织,则是基于对“传统”的内设于村/居委会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反思。在很大程度上,人民调解在 90 年代所陷 第 7 页 入的衰退局面跟这种组织形式不无关联。 根据最初的制度设计,人民调

12、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 员会,主要设在基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和各 种“单位”中。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原有的地域 或单位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功能开始弱化。其原因主要包括:其 一,由于纠纷的多发和复杂性,村居委会调解由于缺乏权力的 依托和对国家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自身的能力已经不适于处 理这些纠纷。其二,诚信、道德等社会失范,使得基层的调解 失去优势,这也是诉讼激增的直接原因。第三、社会凝聚力下 降,共同体成员的自治能力较低,内部调整作用差(范愉, 20XX) 。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中国社会的自治程度较低,社会在很 大程度上更期待通过确定的法律规则和具有强制力的国家规制 进行

13、社会调整,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 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更多地向基层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 关寻求救济和解决,由此导致村/居委会调解出现明显的功能弱 化(同上) 。如是之故,欲使人民调解重焕生机,一个重要的步 骤就是对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整和改造。 适应这一需要,司法部 20XX 年 9 月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 8 页 若干规定对调解的组织形式作了新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 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 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4)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

14、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大大超出了 1989 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所 规定的范畴, 不仅把实践中已经涌现的司法行政或准司法性的 纠纷解决机制都纳入到人民调解的名下,为其追加了合法性; 更重要的是,为人民调解的“再组织”(reorganization)提供 了“准法律依据” 。 上海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就是人民调解再组织化的产 物,现已成为人民调解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 虽然目前尚未完全普及,但被司法行政部门认为代表着人民调 解的发展方向,正在进一步推广中。 因此,对人民调解工作室 这一新兴组织的实证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人民调解“专业化” 和“社会化”的内在逻辑,理解人民调解“再组织”的政治涵 义。20XX 年 4 月至 20XX 年 3 月,笔者与合作者对上海市的杨 伯寿调解工作室进行了跟踪式调查,与人民调解员、街道干部、 纠纷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访谈,并亲历了一部分纠纷 的调解过程。下面,我分别从科层制和组织网络(inter- organizational net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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