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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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特征码 eeDkAPaRTLFGnHFNxeVH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生产,加强污染整治步伐,改 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任 务,确保市委、市政府 20XX 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促 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 根据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 法规文件规定,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 度。 一、政府及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照南平市闽江流域水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南政20XX综 185 号) 、 南平市人 民政府关于下达

2、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 (南政20XX综 182 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 第 2 页 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 、 污染 整治方案 、 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对 限期未能治理达标及无望(无法)治理的养殖场负责关闭或搬 迁;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下达目标责任书;负责对擅自在 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关闭 或搬迁;负责污染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延平区人民 政府还负责组织实施太平镇生态养殖试点和炉下镇畜禽养殖生 物质能应用项目。 2、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

3、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责。 组织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三区范围, 落实到 1:1 万行政区域图上,采用红(禁止养殖区) 、黄(禁 建区) 、绿(适度养殖区)三种颜色表示,并加以文字说明,同 时向全社会发布公告,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负责将限期治理 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并具体组织监督实施。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依法监管工作,负责落实 辖区内畜牧业发展(三区)布局规划,对辖区内违规违章新建 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负责向所在县(市、区) 的国土和环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 3、市和县(市、区) 、乡(镇)有关部门职责: 第 3 页

4、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 畜牧业发展 布局规划 、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和规模畜禽 场污染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 治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资金、根据各县(市、区)治污办的进度验收要求,组织复核 后,再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对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对未报批环 评的规模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 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无 法治理的养殖场,提请政府予以搬迁或关闭;对完成治理任务 的养殖场做好监测验收工作;

5、对规模养殖场开征排污费。 农业部门积极做好沼气利用的科普宣传工作和争取省上养 殖场污染沼气治理的项目资金扶持,负责编制畜禽养殖业污 染治理规划 ;组织实施、把关污染治理大、中型沼气技术,负 责做好达标排放;加强对畜禽规模场的沼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 监管;负责畜禽散养户的户用型沼气技术和污染治理,以及 “猪?沼?草?果?菜”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的推广;组织家庭散 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 (沼气池、改圈、改 厕、改厨) ,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制定实施流域 第 4 页 内农药、化肥减量施用计划。 林业部门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利用沼液浇灌竹山、林地 的 10 个示范、推广项目补

6、助;负责对征占林业用地新、扩、改 进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 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清理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 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负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占用土地新、扩、改进畜禽养殖场办 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 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的,应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制止 或拆除;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 本辖区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每年拨出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规模畜禽养殖业

7、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专户;配合相关部门, 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按项目进度拨款,防止被挤 占和挪用,积极争取省财政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发改委要积极争取省政府、省发改委的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的扶持;把综合整治项目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牵 第 5 页 头包装污染治理大项目,特别是利用循环经济原理治理污染的 项目;负责“6?18”污染治理新技术项目的对接。 水利部门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对利用沼液进行滴灌、喷灌的 5 个畜禽养殖场,予以一定的节水灌溉和山地水利项目资金的 扶持;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科技部门要将科技

8、“三项费用优先安排畜禽污染环保科技 项目;积极为畜禽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持,寻找效果好、经济 实用的治理技术和工艺;积极向省、部争取畜禽污染治理的专 项资金。 交通部门要对整车运输畜禽粪便的车辆一律实行免征过路 过桥费和整车运输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车辆实行三 年免征过路过桥费政策。 公路部门对在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依 法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对公路两旁超出控制 区范围,又在公路沿线一重山内的新建禽禽养殖场,进行登记 造册,及时向各地治污办通报,由各地治污办通知有权处理的 部门查处。 第 6 页 电力部门要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不予批准架设安 装电路,同时配

9、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要查处的违规新建养殖场, 采切断电源等措施。 经贸委要引导、扶持畜禽粪便资源化企业发展;出台优惠 政策,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从源头促 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 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以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 贴的待遇,鼓励利用沼气发电。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养殖业污染 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并依法追究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及责任 个人的纪律责任。 效能办牵头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整治 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履行好职责任务和工作不到位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和效能告诫。 二

10、、责任追究 1、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污染综合整治任务的责任追究 第 7 页 对未按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南政 20XX综 185 号)要求,配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 、 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方案 、 畜牧业发 展布局规划 、年度整治工作计划、下达治理责任书和完成禁止 养殖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三区划定并落实到 1:1 万行政区 域图的县(市、区) 、乡(镇)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 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 (南委200039 号) 第十条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追 究

11、党纪、政纪责任。 2、对限期未完成规划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 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 (南政20XX综 182 号)要求,在 20XX 年 6 月底前完成辖区禁建区规模养殖场治理达标排放的和 未基本完成养殖重点乡镇污染治理;在 20XX 年底前完成辖区所 有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对在期限内未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的县 (市、区) 、乡(镇)政府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委200039 号文件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对情节严重或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 8 页 出现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12、、对辖区内出现违规新建畜禽养殖场的责任追究 在所管辖区域内的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违规新、扩、改建 畜禽养殖场,隐情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县(市、区) 、 乡(镇)政府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情况, 依照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效能告诫,直至追究 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市直及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养殖业污染治理工 作中,应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南平市闽江流域水环 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 (南政2000综 182 号)和南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通 知南政2000综 207

13、 号)的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做好新建 场审批、治理技术把关、违规违法乱建养殖场等日常监管工作, 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各相关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监 管不到位,造成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违规新建养殖场现象 严重、治理不达标、项目补助资金被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给 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 第 9 页 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 效能告诫,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监督检查 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禽禽养殖业的日常 巡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违法现象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现象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发现的畜禽养殖违 法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市监察局、效能办等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 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整治任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 3、对在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中,需追究党政纪责任, 移送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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