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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莫忘注销税务登记【问题】我以前开过一家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每个月应纳税额 1800 元,于 2007 年 2 月倒闭,当月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却忘记注销税务登记。最近我想开家新店,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欠税 76360 元。可是,这两年我没有做生意,怎么会产生欠税呢?【解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依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你先前的公司由于没有及时注销税务登记,仍然需要每个月按核定的税额纳税,两年多共累计欠税 57600 元,累计拖欠滞纳金 18760 元,欠税合计数是 76360 元。企业终止经营后,切莫忘记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但纳税人个人利益受损,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