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韩长文 文档编号:6280519 上传时间:2020-10-1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2、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科普知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