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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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范文1 特征码 KSgaMWoBzyACsEHdmoMV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 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 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 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 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

2、司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 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 2 页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 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 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 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3、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 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 3 页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期间

4、,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 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 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 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 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

5、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 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 4 页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 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 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 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 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 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达到本

6、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第 5 页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

7、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 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 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 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 变更 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 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 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8、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第 6 页 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9、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 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 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 料: 第 7 页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

10、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 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 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 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 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

11、的身份证明; 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 的关系证明; 第 8 页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 证明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 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 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 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

12、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 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 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第 9 页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 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

13、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 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 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 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 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 的 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 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

14、后的投 第 10 页 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 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 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 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 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

15、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 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 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 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 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 第 11 页 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 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

16、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 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 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 。获得性 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 在血清学检验中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 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 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 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 第 12 页 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 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 (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 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 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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