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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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特征码 dknPGYHpkJQBuBxntfYT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趋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已 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作为公诉机关,如何在办案 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建立符合 司法制度运作规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体现司法改革价 值目标的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对我们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 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现行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运行状况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公诉制度,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

2、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关于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 构建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公诉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成功做法。一是寓教于诉。 第 2 页 坚持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整个公诉活动过 程之中,加强了诉前、诉中教育及诉后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 了重新犯罪。比如制定办理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细则,成立“青 少年维权岗”及专门办案小组等都是很好的作法。二是对未成 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很多地方都逐渐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经 常涉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以及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 努力减少了社会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建

3、立起了有 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生活空间。三是对未成年犯罪人 实行社会帮教。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帮教责任制,同时还成立了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医疗、咨询机构,这些均有利于 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矫正错误和不良行为,使其不致走上或重新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规定 相对滞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 犯罪的法律体系,未规定未成年嫌疑犯可以替代的强制措施或 刑罚处罚之外的司法处罚制度。另外对一些影响未成年人犯罪 的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操作规

4、范中不够明确,犯罪预 防难于形成各方合力。二是政策把握不尽统一。就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而言,很多时候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 对相对不诉条件的掌握,普遍存在执法不统一的情况,也直接 第 3 页 影响起诉环节对个案的实质性处理。另外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 对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造成实践中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 缓刑的标准把握不清。三是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定位 模糊。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我国特有 的一项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就应从普遍教育、 系统预防、综合矫治三个方面入手,但如何合理调配力量,如 何更好地协调其他社会力量,检察机关处于何种地位,怎样更 好地

5、发挥作用,也是需要认真探讨解决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在 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应将未成年人与 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鉴于司法实践中,未成 年人与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 于忌讳,不敢在庭审中指证其罪行,很难保证国家规定的对未 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保护。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诉制度,将 更有利于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同时,也能更加 准确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权利告知制度。为保障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

6、利、义务 第 4 页 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增加了如实交 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这样通过书面形式使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目了然。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了解 自己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既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又为在庭审时促进其真诚悔罪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亲属会见制度。刑诉法没有规定 亲属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 度出发,适当安排亲属会见有利于未成年人犯认罪伏法,有利 于教育挽救。因而我们建议确定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亲属 可以在不影响案件诉讼情况下,有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

7、罪不起诉制度。制定有关未成年人 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标准,以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决定给予保密,严禁在 新闻媒体上公开披露报道,不给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留下 污点。 (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讯问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 讯问,根据该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制定详细的讯问提 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一是在讯问中有针对 第 5 页 性的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二是在 讯问时采取通俗、简单的语言,尽量不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 更不将问题搞复杂化。三是在讯问中注意语气、语调和提问的 方式,做到文明执法,客观、公正、理性地引导未成

8、年人认罪 服法。 (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其学校、单 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走访调查,有针 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为办案提供参考,并综合作出是否不起 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七)对未成年人犯罪试行暂缓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如果犯 罪嫌疑人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本着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 则、结合具体案件和实体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 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9、的 一项公诉制度。暂缓起诉实质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增加了 一个缓冲期,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 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同时也 体现了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使刑事诉讼符合维 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 6 页 (八)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公诉人在法 庭辩论结束后,应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 律依据。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 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 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 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都当庭提 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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