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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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 特征码 oDIDuOyBvKiIJvfaujMk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根据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检察机关应转变以下四种执法理念: 一、从执法“治民”向执法“为民”理念转变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往往认为执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 利益,法律是“刀把子” 、是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执法 “治民”观有诸多表现: 1.执法就是专政。在执法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 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 段,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有的在讯问

2、 嫌疑人时体罚虐待,有的在调查取证时无视无罪的证据,只搜 集有罪的证据,等等。 2.执法就是管人。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上还带着以人治 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心理上存在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接 待群众来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 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态度蛮横,甚至刁难、辱 骂,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 2 页 3.执法就是执权。一些检察人员把执法过程简单地视为行 使公权的过程。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 出被视为有碍自己面子的行为时,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 公民基木权利。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

3、国治,法令驰则国乱。 ”而法令之行, 在于执法者,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法令怎能正确施行 呢?笔者认为要树立“为民”执法理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执法态度上要有亲和性。在执法时展示给民众的应是亲 近、和蔼、保护,而不是展示权力、炫耀武力、张扬暴力。在 执法过程中要努力贴近群众,切实改变官僚衙门作风,强调尊 重人权、服务社会。 2.执法程序上要有便利性。在法治社会,最宝贵的法治资 源是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同。检察机关要让民众知法守法, 就必须要在执法过程中给公民以必要的便利。如在查办职务犯 罪时让嫌疑人及时获取律师的帮助,及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 权利,传唤证人时尽可能地照顾到证人的时间

4、和地点。在行使 法律监督权时也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避免神秘化和高高 在上。 3.执法方式上要有通俗性。应避免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与老 百姓沟通的障碍,在接待控告申诉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 行交流;在法制宣传时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老百姓听 第 3 页 懂、读懂、看懂;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 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态势,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怀亲民之心, 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展示公正、文明的检察官形象,取 信于民。 二、从“惩治犯罪”向“维护正义”理念转变 随着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国家政治民主化 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片面的“惩治犯罪”执法 观失去了存在

5、的根基。但在司法实践中,仅追求“惩治犯罪” 功能、忽视“维护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 1.惟数量论。有的检察院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数量第一” 的错误倾向,表现为:一是查办职务犯罪追求“立案”数,将 立案数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导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质量严重下降,撤案率、不起诉率高和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低 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二是在行使刑事法律监督 权时,过于追求“立案监督”数。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只要与检察机关认定有出入,便动辄行使“抗诉 权” ,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局面。 2.惟重刑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 用尽一切办法也要将小案做成大案,

6、对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戴 着有色眼镜来审视;二是在批准逮捕时,不合理运用逮捕的三 个条件,将逮捕作为“惩罚”手段而不是防范措施。对于报请 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考虑较多的是为了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 第 4 页 需要,而极少考虑嫌疑人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在审查起诉 过程中,往往有拔高的趋势,定性时首先考虑的是重罪,出庭 公诉时对案卷中明显存在罪轻、无罪证据不予举证等等。 3.惟功利论。执法中的功利性主要表现为过多地强调执法 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群体性 事件、上级督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基于政治 上的考虑,基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压力,基于被害人亲属对抗情 绪等综合因

7、素,以捕代侦,惩治的目的占据第一位;二是利益 驱动现象始终存在,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特别是当地 方财政的财力不足以支付检察院正常开支时,抓经济效益,以 罚代刑就有了堂而皇之的理由,等等。 笔者认为,只有在惩治犯罪、保护社会让位于维护正义、 保障人权作为执法的第一选择时才符合依法治国的本质,才能 真正实现“法治” 。要达到这一理想追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就 应当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1.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我们必须在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 精神,对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予以必要的重视和尊重。 实践证明,我们在审讯嫌疑人时放下架子,尊重其人格往往会 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且在尊重其人格、保护其隐私

8、、维护 其名誉前提下获取的口供往往更加真实,更加不易翻供。其次, 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 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简单地视为“抗拒” 、 “狡辩” 、 “不老实” , 第 5 页 另一方面对嫌疑人的律师要给予充分必要的辩护条件,不要轻 易限制会见的次数,不要人为地设置障碍,对辩护人提供的合 法申请应当尽可能满足,树立“我让你充分行使辩护权还能给 你定罪,说明你真正是有罪”的逆向思维。第三,要切实保障 嫌疑人的健康权,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也要 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依法行使权力意识。执法者行使权力,要严格依法进行。 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让

9、执法更加规范,减少随意性,各业务 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方案进行操作,初查时要有初查方案,侦 查时要有侦查预案,制定详细的计划;二是要让执法更加严谨, 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滥用权力;三是要 让执法更加理性,不因领导的好恶来办案,不因人事变动影响 办案进度,不因领导压力放弃原则,敢于和善于办案,坚持真 理,不被金钱、权力、人情所左右。 三、从有罪推定理念向无罪推定理念转变 有罪推定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过程,不是从实际出发, 而是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从理性直接到感性的认识方法, 这种认识是与真理的发现背道而驰,因而是不可能正确的。而 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在

10、没有调 查取证之前我们不能将嫌疑人视为有罪之人。在执法过程中有 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 1.认为犯罪嫌疑人等于有罪之人。如在侦查阶段只要有人 第 6 页 举报,只要一立案侦查,对方就肯定是有罪的;再比如我们在 审讯时习惯上总是一开头就问:你知道为什么叫你来吗?潜台 词就是:你没有问题我们怎么会找你,这就是有罪推定思维下 的一种潜意识;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某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的案件,总认为反正是有罪之人,捕了总不错。这些表现恰恰 是“有罪推定”在作祟。 2.认为嫌疑人的辩解等于抗拒。一是剥夺嫌疑人的自我辩 解的权利,将自我辩解视为逃避罪责。二是滥用诉讼程序,诸 如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一

11、旦嫌疑人“拒不交代”就上措施, 名曰加大审讯力度,实则危害被追诉者的人权,以至造成冤假 错案。三是疑罪从轻,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被害人情绪激 烈,上层领导关注的案件,明知证据不足但为了所谓的社会稳 定,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作无罪判决而是作轻罪判决,美其 名曰“好歹保了一条命。 ” 3.认为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等于有罪。一是侦查部 门总会产生“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有犯罪”的诘问,这种问 话在审讯笔录中常常可以看到,侦查人员认为证明嫌疑人无罪 的责任者是嫌疑人而不是侦查者,事实上这严重违反了“谁主 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规则;二是在侦查过程中,只收集有 罪、罪重的证据,不主动收集无罪、罪轻的

12、证据;三是在公诉 过程中向法庭提供有罪证据,对案卷中明显存在无罪、罪轻的 证据不举证,或不移送;这些都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人。 第 7 页 4.认为证据不足不等于无罪。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中, 追求的是“实体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 ,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是空中楼阁式的实体正义,而不是证据规则指引下的“法律正 义” 。因此,执法者常常认为某人据推断就是有罪,只是证据不 能形成锁链,宁可错判、轻判,而不可错放。甚至认为,你确 实有罪,只是我们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但关押你,判你刑 总是不会错的。表现在执法时就是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 期嚣押,等等。 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理念的转变,是

13、一种思维 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认识方法的转变,需要一个比较长时间 的过程。除刑事诉讼法作必要的修改,确立有限制性的沉默权 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要在认识上有所转变。 1.正确认识探索“反对自我归罪”的规则。在我国刑诉法 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时,可以尝试使用 这一规则,一是在审讯中除嫌疑人自愿交代,不得使用任何方 式、任何暗示,逼迫其供述有罪,我们的重点在于怎样使其自 愿交代而不翻供;二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口供应当 坚决排除;三是对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公诉出 庭时使用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兑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2.正确认识“证据裁判主义”证明方法。证据

14、裁判主义是 “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这种证据方法指导下,一是 第 8 页 必须坚持控方举证,任何证明被追诉者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均应 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这一后果 不能由被追诉者承担;二是任何事实的认定都要用证据加以证 实,坚决杜绝推测、猜想、假设、想当然等方法证明;三是对 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不准使用“疑罪从轻” 、 “疑罪高挂”的方 法处理,而应有罪起诉、无罪放人。 3.正确认识口供的价值。口供的价值在于印证其他证据的 真实性而不是相反,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搜集口供之外的证据上。 在初查阶段不得接触犯罪嫌疑人,一切围绕其他证据进行;在 侦查阶段要将口供作为其他证据的补

15、强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 在审查逮捕阶段主要不是审查口供,而是审查有无逮捕的必要 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有对每份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 性进行怀疑的勇气,而不是重点审查构成何罪。 四、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转变 程序公正不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准,也是人权保护的有 效途径;既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威的根本基础。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真正构建 和谐社会,才能使民众对法律、对法治充满信心。为此,笔者 设想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承认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既不是虚无主义的表现, 也不是绝对的工具主义价值体现。程序具有独立的价

16、值,自身 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具有程序内容合理性原则以及不明确 第 9 页 即无效原则。同时程序的参与者地位应得到尊重,即嫌疑人的 自主意志、人格尊严和道德信仰应受到保护。在承认程序公正 具有独立价值的前提下,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彻底摈弃刑事 程序碍手碍脚、妨碍惩罚犯罪的实体价值等观念,真正认识到 它既有其内在的独立于实体正义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是实现刑 罚效益的保证。 2.克服执法行为“随意、懒惰、无原则”现象。要使程序 与实体并重必须克服本文上述的各种程序工具论的现象:一是 执法时做到有计划、有规律、有预见;二是严格执行“一案三 卡”制度,将执法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是查办职务犯罪讯问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这既是固定口 供的较好方法,也是对侦查人员的有效保护;四是对违反诉讼 程序的行为建立惩诫制度,一方面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另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形成一定的保障机制。 3.改造程序结构中非正义性功能。虽然我们呼吁实体与程 序并重,但现行程序法中非正义条文也为数不少,笔者建议刑 诉法修改时应重点研究下列问题:一是侦查阶段赋予辩护人完 全的辩护权;二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是对人身、财 产权的限制应引入监督机制;四是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 权”制度;五是建立特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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