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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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民政局工作实施意见 特征码 sYHheHMUqhILWEYkGSkJ 为了配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区的 医疗救助工作,缓解本区城乡特困人群、职工的医疗困难,根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 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1 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 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33 号) 、 (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民救发200l9 号) 、 关于对医保对象中低收入人员患大 病重病实施特殊医疗救助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7 号)以及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业老人

2、和未 成年子女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8 号) 、 关于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大病重病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 (沪 民救发20*19 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 第 2 页 的通知 (沪民救发20*36 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便于贯彻执 行,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现将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制 定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无生活、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 抚养人的人员, (以下称“三无人员”是指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 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 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丧失劳动能力的

3、无业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保待遇的人 员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 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 60 周岁(含 60 周岁) , 没有职业且不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和未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 的青少年;年龄虽然超过 l 6 周岁,但仍在本市中学就读的在 校学生。 (五)城镇医保对象中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1 50以下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 重病的人员; (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救助的重残无业和智力中度残 第 3 页

4、疾人员)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 (七)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包括:原由 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尿毒症透析 病人、精神病、癌症病等大病患者获得互相帮困后,但个人自 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上述第(一)种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急诊挂号费 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 疗费用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二)上述第(二)(三)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 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 及单位应报销部分、累计金额超过 10

5、00 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 支付部分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 计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三)上述第(四)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 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在扣除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和上海市 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应支付部分后,累 计金额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按四分之一 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第 4 页 (四)上述第(五)种对象,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 费发生期间基本生活费(290 元家庭人口医疗费发生期间 月份)和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 保障计划等)

6、应报销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其 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 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 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五)上述第(六)种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以及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 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 1000 元 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 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六)上述第(七)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 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

7、疗救助申请表 , 并如实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提供原件) 、 有关病史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丧劳 人员提供丧劳鉴定。 (二)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 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 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第 5 页 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 ,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汇总 上报医疗救助明细表之后,必须按月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一般时效不得超过 15 天。 四、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门诊大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 放射治疗) 、家

8、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计算。 (二)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 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 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应扣除基本 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市总工会等团体组织的各种医疗互相 保障形式可支付部分、家属劳保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担 报销的部分等。 (四)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的医疗费用计算,按照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 通知 (沪医保20*84 号)的规定执行,其申报的医疗费用 应扣除医疗机构退还的部分。 (五)*年 4 月 29

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秘*0868 号 文批准,*年 5 月 1 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 第 6 页 事局、市卫生局发布,自*年 4 月起施行的上海市精神病患 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的规定继续适用。 五、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 区医疗救助金分别按市医疗救助金下拨额 1:0.5 的比例配套。 (二)医疗救助金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接受市有关部门、区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 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根据“沪府办发20*121 号文件,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 企业、民政、社会三方结合的工作机制

10、,执行企业尽责救助、 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的工作程序”的要求,必须充分 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 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归口管理,认真落 实政府医疗救助职责,汇总医疗救助的有关数据,指导镇(街 道)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要坚持 “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 放等具体事宜。 (二)各镇(街道)委、办、局、社会团体单位要加强对 第 7 页 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 用人单位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对发生医疗困难 的职工尽责救助,确有困难的

11、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多渠道 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三)区财政根据市民政局要求按比例,落实医疗配套资 金。 (四)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 作上的衔接,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区卫生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成本, 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要坚持合理收费,切 实减轻患者负担,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然极度困 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 的帮助。 (六)区总工会要认真完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确实 抓好各单位工会的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七)区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金山区分会、各类社会团 体及帮困基金要以各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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