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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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 特征码 FonhBrhOuSWoYPKXZKUl 论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 内容提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 “执行难”问题成 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 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 “执行难” 。本文通过分析“执行难”问题的发展过程、形成的 原因、难以执行的案件类型,来澄清对“执行难”的一些模糊 认识,形成一个客观、全面的“执行难”问题的景象,找到治 理“执行难”的方法。 关键词:执行难 司法地方化 司法权威 法律缺陷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 “执行难”问题成为执行机关 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

2、题,给执行机关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 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执行机关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 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执行案件来说,无 异是雪上加霜。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 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 第 2 页 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 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 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执行机关的 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发展阶段 在我国, “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地

3、显现在 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期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中,十多年来,大体经 历了“无序执行期” 、 “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三个阶 段。 “无序执行期” 。 “无序执行期”突出发生在 90 年代中期之 前,最典型的行为是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抓人促执行” , 即用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办法来逼迫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这里, 首先应当明确,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是 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执行机关的权利,是确保生效法律文 书得已执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须依法坚决实施,并且 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被执行 人得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而不能违

4、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积压,社会反响强烈,执行机关压力很 大,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时间,有的执行机 关为提高执行率,采取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以抓人促执行”的 第 3 页 办法。相信这里许多人也许还记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 过光的某省的一位基层执行机关院长,这个执行机关为执行案 件竞为被执行人办“培训班” ,把不执行执行机关判决裁定的被 执行人传唤到执行机关“集中办班学习培训” ,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并讲什么“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这种办法对于 执行案件确实收到过一些实际效果,但却是无序执行的作法, 是违法的,以至造成了无序执行局面。 “粗放执行期” 。90 年代中

5、期以后,由于一些地方保护主 义无所不用其及,常将一些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出台一套 土政策,限制执行机关执行,规定什么“执行机关执行案件首 先得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允许后才能执行” ,引起一些 执行机关特别是外地执行机关的的粗放对抗。有的执行机关为 回避当地党政机关,在执行案件时,采取异地查封扣押的办法, 常在半路查封车辆或拘留被执行人,而当地领导就派公安围追 堵截,有的甚至按“抢劫”立案,公法两家常常上演“全武行” , 一方“粗放执行” ,一方“粗暴保护” 。为此事,有的执行机关 执行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某省有的法官就被推下了黄 河。 “理智执行期” 。针对”执行难”及其相应带来

6、的无序执行、 粗暴执行的严峻情况,最高执行机关向党中央专题报告了”执 行难”的问题,中央政治局专门听取了汇报,引起党中央高度 重视。1999 年 7 月,党中央下发了 11 号文件,明确提出必须 第 4 页 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批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 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行 工作的错误作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 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支持执行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 行权,依法治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文件下发以后, 形势迅速改观。执行工作从此进入“理性执行状态” ,有力地推 动了“执行难”和无序执行、粗暴执行问题的解决。 “执

7、行难”的案件类型 (一)农村经济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被执行主体被 撤销的案件“执行难” 。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 履行能力。这方面特别表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被执行 人财产枯竭的企业。很多刑事犯罪者本身就没有什么财产,为 财产而犯罪,判处罚金或判决赔偿,往往等于空判。某地有一 起爆炸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涉及七八个人,宣判后,被告 在监狱,家里没有什么财产,媳妇、孩子跟人走了,不知道在 哪儿,根本没法执行。可以说,经济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是 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二)涉及劳保职工的案件上访多、难执行,形成原因多 是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目前,涉及企业劳保职工的执行案件较

8、 多,劳保职工往往聚众上访,使案件难以执行,起因多是计划 经济遗留问题。某一大型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受政府指令上马 了农药“8.5”项目,由政府协调向银行贷款 500 万元,政府对 第 5 页 所生产的农药包销,企业享受政府补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 企业的效益下降,而银行也因走向市场,追求效益,向企业追 收贷款本息,不得不提起诉讼,判决后即申请执行,当执行机 关执行人员到该企业执行时,执行机关一执行,该厂工人便到 执行机关集体上访,至今尚未执行。类似这种情况的执行案件 占整个执行案件相当大的幅度,计划经济遗留问题,是造成 “执行难”的历史原因。 (三)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执行难” ,造成这方面案

9、件 “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钻政策空子。前些年,为搞活企业, 有的地方提出了所谓“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政策,在企业 转制中,搞“假破产,真逃债” 、 “假分立,真逃债” 、 “假租赁, 真逃债” 。某企业欠下巨额债务,但亦有财产,就采取先分立的 措施,将有效资产变价等投资到新厂,却将老债留在所谓的 “留守处” ,不予偿还。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说较为 严重。而由于中间有政府部门行为,并有行政领导参与、干预, 执行机关执行中困难重重,致使有些案子久执不果,旷日持久。 (四)涉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案件“执行难” ,深层原 因是由于司法权力地方化。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上看,执行 机关受各级地

10、方党委领导,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人、 财、物权全在地方,上下级执行机关之间仅为审判监督关系, 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应依法及 第 6 页 时执行,执行机关及办案法官却不能及时有效的执行。司法权 力地方化,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症结所在。 (五)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执行难” ,形成原因包含 不能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如上所 述,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关申 请执行其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财产时,被执行人往往聚集 职工上访 或直接对抗,一些领导干部和执行机关以及办案法官, 对此不能辩证分析,依法处理,不愿碰硬,而是以扶持

11、企业, 维护稳定为由,置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顾,顺水推舟,简单地 不予执行,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不善于依法辩证处理和解决维 护稳定与严肃执法的关系,不敢碰硬,是造成“执行难”工作 方面的原因。 (六)被执行人故意欠债不还、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 法的案件难执行,形成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由于 各种原因影响,目前,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 不执行审判机关判决,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而引发的暴力抗拒 执行事件也时有发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隐匿财产甚至暴 力抗法,是造成“执行难”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现行法律的缺陷。社会处于转轨时期所呈现的法律空 白与

12、无序状态,造成了许多当事人在经济大潮之后一无所有, 没有任何履行能力。当社会处于轨转或变革时期,由于旧的章 第 7 页 程、制度、法律被淘汰或否定,新的章程、制度、法律却未建 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及人们的经济活动往往是听命于 上层的指示、领导人的讲话及政党或国家政策的引导与左右。 于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政策迭出、行为超前、法律滞后 就成为了转轨时期社会状态的显著特征。由于缺乏法律来约束、 调整,因此,人们的经济行为不仅是超前的,而且在经济与金 钱利益的驱动下,包括公民、法人在内的很多人不计社会后果 与法律责任铤而走险、投机钻营,唯利是图。我国由计划经济 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

13、状态就明显地出现了这种法 律空白和人们的经济行为无序的混乱情形。出现了银行到期收 不回贷款;工厂、企业、效益低下,三角债、连环债层层丛生; 皮包公司应运而起,许多人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侵吞国有财 产,肆意挥霍、挥空公款等不正常现象。当其债权人、请求人 诉诸于执行机关,求助以司法手段收回贷款,理顺各自的债权 债务关系时,那些业已破产倒闭或资不抵债,瘫痪关门或挥霍 公款一空的当事人自然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了。如民事诉讼法 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 一年。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 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 (二)执行机关独立执

14、行的法律问题未解决,执行工作受到 各种非法干扰。我国宪法规定,执行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工 第 8 页 作,是否也应独立执行一一包括执行法官的独立执行?对于这个 问题,宪法和法律似乎都没有正面与直接的回答。致使司法实 践中,独立审判做到了,可是执行工作却受到各种非法干扰, 执行机关独立执行的法律问题远未解决。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权 行使的最关键环节,如果它是不独立行使的话,则审判机关依 法独立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就会在执行阶段因受到各种非 法干扰或左右而发生变形变质,从而最终导致司法权独立行使 的宪法原则受到损害。目前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缺少一

15、部统一 的强有力的执行法律来规范及操作。现行的有关执行工作方面 的法律规定,既笼统、抽象、不够具体与不易掌握,又缺乏应 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如执行工作的地位、责职、程序、救济、 责任等等,法律均未有明确与具体的规定,执行立法滞后。 (三)司法权威不够,司法价值在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司 法权威是国家的基本权威之一,它是以宪法确立的原则为基本, 专门以执行与适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意 志与规范为内容的权力行使形式。在现代国家,司法权威是不 依赖于任何行政权威而出的并为行政权尊重与服从的一种规范 性的国家权威。司法权威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是一种绝对 和不可替代的权威。然而,在我们的

16、社会实践中,司法权威不 受尊重和被渎犯的情况却普遍存在与出现。这些现象的出现有 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根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人 服从和崇尚的都是人治权威和价值,人们习惯的是政府的号令、 第 9 页 政策、领导者个人的指示、指令等,产生了只直接听命于强人 指令才能服从与奏效的直悟性的民族心理;另外,几千年来中 国,司法权素来都是从属和依附于行政权,人们对司法权的价 值知之甚少。于是,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领导者个人 的权威高于一切。在这种小农心理的影响下,就产生了一种特 殊的社会心理即人们惧权而不惧法,畏长官命令而不畏国家法 律。 (四) .现行执行机关管理体制不完善。首先,执行机关

17、的 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为保 护当地经济发展或其他原因,利用职权干预执行机关执法,甚 至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弥散着庸俗的社会关系学味道,致使执 行机关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执行权。现行的地方执行机关管理 体制造成了地方各级执行机关服从与听命于地方权力的管理与 指挥,地方利益与地方执行机关利益的一致性,造成了地方保 护主义盛行,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与贯彻。某些经济主体对 于同来自外地方的公司、企业或公民个人发生纠纷而被诉之于 执行机关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利用自己同本地方党委、 政,府存在的固有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或说情或指示或 施压,影响、干扰执行机关的审理和执行

18、工作;而某些地方党 委、政府从本飞财政收入和地方利益出发,置国家法律不顾, 阻碍执行机关依法办案。这种现象在地方实行财政包干、企业、 公司利润同地方税收等利益关系重大或密切时,来自地方党委、 第 10 页 政府的非法于扰更为突出。其次,民事执行之所以难,其根子 并不在“难执行” ,而在于“审执不分” 。民事强制执行的体制 障碍在于,执行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而司法权的核心在乎 中立的裁判。司法权以消极为美德,对于当事人的纷争依“不 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对于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 机关执行,执行机关也不应多加干涉。 (五) 、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这一点很突 出地表现在我国传

19、统的“赖帐逃债”不良文化上,例如, “要钱 没有,要命一条” 、 “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间俗 语。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 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 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种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蔓延。 比如,对欠债不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 度,欠债企业破产关闭后,对企业经营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 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之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 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孳长的肥沃 土壤。 (六)执行机关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 装备落后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20、我国自从经济体 制改革开始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 济生活空前活跃,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这 样,执行案件的数量、类型和难度也就相应的增加和提高,导 第 11 页 致执行工作难度增大。 正确认识和对待“执行难” “执行难”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综合体 现,需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正确认识和看待“执行难” 。 (一)执行风险是交易风险的继续,也是交易成本的扩大。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例外。在国外,商事案件判决后执 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执行也是少数。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 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者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 他不正常的情况,执行机

21、关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 取措施补救,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有限度的。 债权人就是参与经营的人,他们必须承担自己经营上的失败, 这是商人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他们不应将自己经营上的失败怪 罪到执行机关头上,而执行机关也承担不了这种执行不了的指 责。执行机关的执行不以执结率来衡量工作业绩,而是以其承 担多少案件的执行任务来考察工作。至于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得 了或是最终能执行多少,受商人自己此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的影响,与执行机关和执行官没有关系。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 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够顺利执行的是少数。这是个非 常重要的观念问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 并不

22、完全取决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度,而是取决于债务人的履 行能力、债权人的取证情况等多种因素,申请执行不一定能使 执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这种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 第 12 页 险,并不是由于执行机关的民事强制执行行为所导致的,它是 当事人在进行商业交易时,自然存在的一种风险,是交易风险 的继续。 (二)执行工作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不能包打天下。就 象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把死人治活一样,对一些“杀无血、刮 无油”的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有天大的能力也不能将案件执行。 执行机关执行工作作为一种有限的司法救济手段,不是万能的, 不是说“我的官司打赢了,执行机关就要给我执行到位” ,案件 能不能执行,关键

23、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济困难, 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解决的现实, “巧妇 难为无米之炊”呀。 (三)程序公正是执行工作追求的终极目的,只要执行机 关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还不能执行,也应视为公正的执行。 司法制度的中立性、被动性,决定了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司法 价值取向应当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 ”当事人到执 行机关申请执行,要看执行效果,但更重要是要看执行程序, 看法官是不是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来执行债权,如果没有穷尽, 就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那是司法不公,如果穷尽一切法律手 段还执行不了,则要全面分析原因。 (四)执行工作的成果是当事人的积极性行为和执行机关

24、职权行为结合的结果。过去采取的执行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完成,由执行机关调查 第 13 页 取证,执行机关寻找被执行人,寻找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 卖,然后将钱或财物交给申请执行人,整个过程忽视了当事人 的参与权利和参与职责,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执行公正性和 效率,应采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执行模式。启动 执行程序要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 事人要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 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应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及负 债情况。当事人承担自己的责任,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积极发 挥作用,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25、,降低诉讼资源和成本。 (五)合法性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思维基点。执行是一 种公共决策,对于执行机关的行为社会有不同的评价,评价一 件案件,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具体说来,党委、政府领导可能 从政治思维的角度进行利与弊的权衡,一般学者可能从理论学 术思维的角度进行是与非的分析,当事人可能从经济思维的角 度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评断,社会舆论可能从道德思维的角度进 行善与恶的比较,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从合法性的角度评判, 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思考焦点是判断这种行为、 利益、主张、期待是不是合法。合法的给予肯定,不合法的给 予否定。在一个法治社会处理事情,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础, 其它的思维方式都

26、应当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我们经常提四个 效果的统一:即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 统一,但真正的效果统一是在合法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考虑政 第 14 页 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不能超过法律的临界点,超过 了临界点就不是几个效果的统一,而是违法办案。 (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问题。一个 地区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经 济发展软环境。但什么是良好的软环境呢?对被确立为“重点保 护“的企业,别人欠它的钱,司法机关要帮助给追回来,而它欠 别人的钱,却不让执行,这是良好的软环境吗?这样做,开始 企业可能受益,但久而久之,它就可能成为长不大的孩子。

27、真 正的经济发展良好软环境应该是“宽松、平等、有序、安全” , 是让大家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具体讲, “宽松”是指在法律和 政策范围内鼓励自由竞争,充分搞活经济;“平等” ,就指是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无论是国外 的、还是国内的,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当前更要注意依法保护 私有财产和民营经济;“有序” ,是指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 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其中关键是有法必 依;“安全” ,包括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 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执行难”的形成多因一果,有内因也有外因,有主观因 素,也有客观因素,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动员

28、全 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发展经济,富省裕民,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 施。说一千道一万,贫穷落后是解决不了执行难问题,只会加 第 15 页 剧执行难。吉林省白山有一个基层审判机关今年上半年收执行 案件 159 件,总标的额仅 115 万元,平均不到一万元,最小的 案件是 20 元;但却为了这 20 元我们的执行法官跑了 4、5 趟, 每次行车往返 40 多公里。辽源市东辽县未结案件到 20XX 年 4 月末结的 471 件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额小于 1000 元的就有 34 件,有的人连几百元的欠债都履行不能。执行标的额是一个 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分水岭、睛雨表。只有经济发展了,人

29、民 富裕了,执行难的解决才有了物质基础。所以发展经济,建设 和谐社会,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 (二)还执行权的本来面目。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延伸或 组成部分,而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把对判决的执行从审判机 关中分离出去,划归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法律执行 机关) 。执行案件由审判机关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执行指令, 行政机关按照指令执行。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实行的 就是这样的体制,比如美国。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护了司法权威, 使得审判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判案;同时又能有效地利用行政机 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优势,不再关注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只关注 于执行,避免了案件的扯皮和反复。这样就加大了执行力度

30、和 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增强公民的司法权威意识。不知法、不懂法、不畏 法、不敬法等现象或多或少存在于我国公民之中,法律意识淡 薄,法律的权威不高。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最高权威是 第 16 页 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面体现,然而在一些偏 远的地区有人抗法却已成风。在推行普法教育的实践中,必须 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抛弃那种法律工具主义的人治思想,弘 扬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法治思想,将这种全新的思想灌输到民 众意识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走一条上下结合的道路来推进 法治的进程。从而使全民普遍养成法治观念和守法习惯,理所 当然地服从审判机关的裁判,认识到抗拒审判机关的有效判决 是不可接

31、受的行为。要强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从而使公 众的社会心理有更强的承受能力,能够接受在诉讼机制的规律 性和科学性指引下所能够得到的结果。 “执行难”的顽症才可能 真正、有效、彻底地消除。 (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要做好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 率,出路在改革。具体措施:(1)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这 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务。在高级执行机关辖区内建立统一 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上级执行机关对下级执行机关的执行工 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2)推进 执行机构改革。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 上下级执行机关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要有一个便于实 施行政领导和司法

32、监督权的机构载体。 (3)加强执行权运行机 制改革,建立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体措施是执 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应分离,分别由执行员和 执行法官来行使,建成裁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 第 17 页 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这是提高执行 结案率的有力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 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执行工作应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探索新 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同时,要摒弃计 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思维,将债权的实现从现金的支付,所有权 的变更扩展至经营权、使用权的转移,债权转股权,返租经营 等方面,使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有更大

33、的空间和广度。 (五)破除“司法地方化”体制。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 地方化的司法体制,这是现实的体制,也是法律规定的,执行 机关院长由当地人大选举任命,执行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制 于地方,以权压法的现象难以避免,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 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 权地方化和“人缘” 、 “地缘”关系问题,切断执行机关、执行 人员和社会之间非必要的联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 , 形成必要的距离。 (六)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强 制执行法,其他法律有关执行的规定不够详细,使被执行人有 不少漏洞可钻。在执行手段上,法律应赋予执行机关更强有力 的

34、手段。要制定易科执行制度,比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改 为人身执行并强制劳动,通过劳动收入来偿还债务,直至还清 为止(事实上改为人身执行后不久,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顺利 执行) 。执行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执行难”的 第 18 页 状况,制订独立、系统、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成为了势在必行的 任务。 (七)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执行是一门艺术,是群众 工作和技巧工作相结合的专门工作,而当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 行水平不高却限制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 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人力保证。执行机关自身要加强执 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 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且身体素质较为良好的 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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