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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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特征码 etwSqqTdKigbcITlleEl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 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 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 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 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 以将自己承包

2、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 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第 2 页 别转包给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 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 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 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 协

3、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 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 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 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 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 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

4、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 第 3 页 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 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 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 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 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 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

5、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 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 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 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 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 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 第 4 页 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 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 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 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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