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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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特征码 KpzaTaTqQNNtfZxkUpU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 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 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 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 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 第 2 页 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 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

2、和产品质量 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 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 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 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 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 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 3 页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 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

3、境;厂区的地面、 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 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 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 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 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 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 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 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 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 4 页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 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

4、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 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 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 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 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 300 勒 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 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 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 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 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

5、第 5 页 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 应大于 5 帕,洁净室(区)与室 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 10 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 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 温度应控制在 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 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 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 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 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 远离其它

6、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 口;生产 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 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 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 6 页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 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 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 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 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 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 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 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 毒、死毒与活毒、脱

7、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 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 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 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 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 第 7 页 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 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 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 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 性

8、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 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 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 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 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 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 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 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 8 页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 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 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 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

9、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 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 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 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 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 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 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 第 9 页 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 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

10、应能防 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 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 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 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 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 用水的储存可采用 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 4以 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 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 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 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 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 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 第 10 页 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11、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 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 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 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 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 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 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 并按规定入库。 第 11 页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 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 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

12、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 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 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 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 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 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 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 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 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

13、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 第 12 页 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 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 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 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 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 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 人负责

14、。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 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 第 13 页 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 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 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 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 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 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 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 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 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

15、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 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 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 准的人员进入。 第 14 页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 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 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 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

16、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 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 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 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 第 15 页 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 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 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 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 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 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

17、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 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 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 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 16 页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 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 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 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 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

18、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 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 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 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 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 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 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 第 17 页 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 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19、;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 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 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 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 18 页 第九章 生 产 管 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 得

20、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 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 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 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 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 第 19 页 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 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

21、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 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 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 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 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 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 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 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 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

22、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 第 20 页 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 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 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 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 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 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 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

23、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 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 第 21 页 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 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 量 管 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 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 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 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 作规程,制定取样

24、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 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 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 具检验报告; 第 22 页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 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 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

25、。根据销售记录能追 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 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 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 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 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 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 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 第 23 页 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 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 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 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

26、察报告制度,指定专 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 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 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 第 24 页 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 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 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 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 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

27、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 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 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 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 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 第 25 页 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 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 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 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 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 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 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 (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 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 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 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 规范附录。 第 26 页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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