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监督与司法为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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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人大监督与司法为民 特征码 KxyWgDSOXiYondgnbRbF 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它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司 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它是执政为民思想的重 要表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 为民” ,人民法院从自身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司法为民的要求, 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的每 一个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 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理解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 的,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 的根本宗旨

2、。人民群众评价和检验法院工作,根本标准就是司 法为民。 司法为民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 利益,法院公正执法,本身就意味着会给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带 来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就是由司法公正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稳 定,人民的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司法体现的是一种人文的关 怀,使每一个当事人,走进法院的时候,有一种非常信任、非 常安全的感觉,让每个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法院是真正为人民 的。所以,提出司法为民,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是司法文明更 第 2 页 深层次的体现。 “公正与效率”与司法为民两者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的, “公 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个世纪主题。司法机关掌管国家的 司法大权,公正

3、是它的生命。效率对于公正是一个必要的补充, 我们通常会说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正可言,或者说迟到的公正 就是不公正。公正与效率要实现的根本目标就是司法为民,就 是要求我们通过公正的审判,通过有效率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 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 党的十六大提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 平和正义” 。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制 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 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 公正、高效,以实 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必须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

4、法为民的具体措 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只有这样,人民法院 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落实和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 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 在现代社会,司法不仅是人类解决各种冲突和纷争的权威 手段,而且也是体现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这一意义上说,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只有通过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因 第 3 页 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应当追求的目标,也是建立法治社 会的关键。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 必须牢牢抓住这个主题不动摇。司法公正关系人民群众的利益, 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实现这一主题, 人民法院就得把司法为民作为全部审判工

5、作的根本宗旨,这是 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的具体体 现,也是检验是否顺应了人民的愿望和社会的要求,是否维护 了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试金石。 群众利益无小事,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必须了解群众的 需求和想法,了解群众的呼声,走到群众中去,只有代表了群 众的利益,才能换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把司法为民落实 到实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为民。 法治的历史告诉我们,法律只有经过具体操作,才能使其 宗旨得以逐步实现:法治的现实也告诉我们,法律只有准确按 照其宗旨去具体操作,才能使其宗旨得以准确实现。 现阶段的人民法院工作有着显著的时代特点。研究这些特 点,把握其运行规律,对于人大

6、对法院实施有效的监督是大有 裨益的。法院行使其基本职能有其鲜明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其 难于自我解决的矛盾。一是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内容繁多的法律 第 4 页 规定的程序进行活动,并且基本上得公开进行这些司法活动。 但是,法律没有完全做到,而且也难于完全做到使司法程序的 每一道工序的具体过程,每一个过程的具体环节都使每一个人 都感到那么尽善尽美;有时一方觉得方便有利的程序而另一方 会认为不公平。况且这些司法程序也都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具体 的人在操作,事实上也难于作到尽如人意。 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去衡量事实,作出裁判, 且必须向社会公开表态(公开宣判)。当然,这也还需要加以认 真说明。法律本身

7、有其时代性,一定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从来都 带有当时的思想、观念和政策的印记。同时,法律制定得再具 体、再细致,相对争议事实来说,仍显原则,法律不可能针对 具体的争议事实作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将适用于一般事 实的原则应用于特殊的事件时,由于法官个体的认识能力、法 律素养、品格修养有别,裁判的观点会出现差异。另外,现实 当中实际存在着的故意或过失违法审判,司法公正的防线也许 会在这里受到突破。 三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并且是在当事人已经实际向法院寻 求支持或救济时方才介入。 “不告不理” ,这基本上可以称之为 法院工作模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公诉机关) 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主动

8、参与;另一方面,当事人 第 5 页 (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处理什么事情时,法院就只对所要求处理 的那一件或一部分事表态。法院职能的发挥,都是在起诉(公诉)所 提出的要求的范围内。 四是在法律体制上本身就赋予了法院公平正义化身的地位。 一般来说,在我国,纠纷或争议发生之后,往往都经过了一番 协调、调解或者讨价还价,非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就是刑事 公诉案件,也是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若干道程序的筛 选后才到法院的。事情的处理和评判,已经是到了最后的阶段 才到法院,一旦法院作出判决,除法院系统以外的任何机关都 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它改变,最终的裁决权在法院。这就是被 称之为“司法最终的原则” 。正因

9、为有了“司法最终”的原则,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形成了“法院说了算”的印象,使得以法律 为准绳仿佛变成了“以法院为准绳”了。 现行体制对于法院的监督来说,从所涉及的方面和所进行 的方式来说,已经是比较丰富了。有系统的监督,即上下法院 依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中具体运作的监督;有公众的监 督,即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之外的有关或者无 关的其他群众的监督;有执业的监督,即参与诉讼的律师基于 法律赋予和其委托人授予的具有执业意义的监督;有舆论的监 督,即各个新闻媒体具有反映群众呼声,评价是非曲直、沟通 第 6 页 法与情的联系、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对法律自负其责的监督;有 法律的监督,即人民检察

10、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对法院具体案 件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监督;有自身监督,即法院内部 纪检监督部门对各项具体审判业务工作的监督;有民主监督, 即政协对法院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情况的监督;有法治监督, 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系统的监督,法律的监督以及执业 的监督,可以直接通过各个诉讼法所规定的一审程序,上诉审 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自身监督可以通过与社会所建 立起来的渠道和各种内部制度的监督程序来实现;舆论监督、 公众监督以及民主监督往往通过对系统监督的影响,对法律监 督的影响以及对法院自身监督的影响,并通过这些监督的运作 来实现。由于人大的法治监督其本质上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故 其有着

11、与其他监督不同的特点:其行使监督权的宏观性,即每 年通过代表大会对法院院长提出的工作报告的审议,对议案和 建议案回复的审议、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专题工 作报告的审议等,其行使监督的民主性,即经过检查工作、视 察与信访工作以及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发现问题,提起调查程 序,对调查结论讨论决定并责令办理等;其监督的不直接具体 处理案件的原则,即重大有影响的 案件不直接处理,而是提出 意见交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或者提起质询程序等。与此同时,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和罢免重要领导干部、任免重要审判 干部,对选任干部述职评议的方式,对法官尽职的情况和履行 第 7 页 职责的成效的社会形象进行考核评价

12、,从而监督法院的工作。 以上常见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活动,对法院工作的促进, 对法院司法权的制约,对法院审判干部的锤炼,都发生着重要 影响,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近年来,人大工作有了不少新 的举措,与人民群众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刻的联系,对所任免的 领导干部有了更为科学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而法院 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推进,也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近 年来,法院收受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复杂程度普遍上升,反腐 败任务日益繁重等。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需要权力机关的 支持和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其他 任何形式的

13、监督所不能替代的。坚信当前通过与人大积极主动 的联系并积极开展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实现有效 的监督已经具有了可靠的连接点。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落实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的根本 要求,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保证, 是人民法院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有效形式,是事关 第 8 页 人民法院全局的重要工作。在现行体制下,与人大代表联络工 作丝毫不能削弱,必须以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大力加强 和改进。 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自觉性。一 要切实增强法律观念。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 人大

14、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提 出建议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职责的具体表现。自觉地执行和接 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监 督与接受监督都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二要不断强化服务观 念。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离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人民群众 的呼声。强化服务观念,通过联络代表工作进一步密切与广大 人民的血肉关系,这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体现。三是要树立整体观念,做到全 国法院上下“一盘棋” 。认真负责地办理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 是各级有关法院不可推卸的任务,关系到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些 法院工作乃至全国法院整体工作的认识和评价。 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把人大代表联络工 作提高到新水平。要切实增强做好代表联络工作的责任心和使 命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形象意识, 在工作中要做到热情、诚恳、耐心、细致、文明、周到。要积 第 9 页 极探索开展联络工作的新方法,解决联络工作的新问题,总结 联络工作的新经验,使联络工作不断有所创新和突破。 人大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 系,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使法律的出台更民主,更尊民意, 实实切切地坚持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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