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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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特征码 PmxFkfzTsUsocpBZElXX 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共犯。它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具 有谋利动机的基础上,双方为互相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协议” 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的隐蔽性极强,很多都是“一对一”的 证据,对于证实犯罪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现结合有关证据理论 就司法实践中“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问题,谈 谈我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何谓“一对一”证据?在证据学上,根据证据与案件 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能直接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则是那些本 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

2、其他证据结合,相互印 证,才能推断出主要案情的证据。按照证明的基本要求,司法 实践中使用直接证据一般应有若干间接证据作佐证,才能确定 案件的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须有一 系列 间接证据构成严密的体系,即形成“证据锁链” ,排除不是嫌疑 人犯罪的一切可能性及其矛盾,推断出嫌疑人犯罪的唯一结论, 才能证实嫌疑人有罪。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证明案件 事实或事实的某一环节的证据中间,仅有一个证明有罪或罪重 第 2 页 的直接证据和一个证明无罪或罪轻的直接证据。例如在受贿案 件中,只有行贿人肯定供述和受贿人否定的辩解,除此之外, 无任何第三人目击及其他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 “一

3、对一”证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认定上具有 较大的难度。尤其在受贿案件中,由于该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 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嫌疑人多系有一定文化素养和较 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对于犯罪所留下的痕迹往往通过种种手段 予以销毁,在案件取证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使揭露 其犯罪事实的证据不易充分收集和认定,导致许多案件陷入 “二难”的境地。如果片面强调犯罪证据不充分,易造成放纵 犯罪;如果草率认定有罪,同样有可能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基于此点,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 十分棘手的一个问题。 根据证据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司法实践,我本人认为一部 分“一对一”证据是可以认定的。

4、(一)受贿嫌疑人对受贿行为供认不讳,再辅以其他证据 的情况 在受贿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在司法机关讯问、开导、政策 攻心下,慑于国家法律的威严,都能够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坦白 交待,以期待获得从轻处罚。我们通常以嫌疑人供述为基础, 再与行贿人的证词进行对照,相互印证,同时查找赃款、赃物 或其去向,从而认定嫌疑人受贿行为成立。可以说,这是受贿 第 3 页 案件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一种认定形式,它充分运用了直接 证据的直接性和证明力强的特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 少问题。有的办案人员为了取得直接证据,一味迫使嫌疑人交 待,而一旦取得了直接证据,便认为证据确凿,草率定案,但 是以后嫌疑人一旦翻供,判决就

5、失去了足够的依据。所以,对 待这种“一对一”证据的案件,要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作用, 全面了解直接证据的形成过程,科学地运用逻辑推理,以保证 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 (二)受贿嫌疑人对其受贿事实拒不供认,但有其他证据 的情况 、有行贿人供述,并且在嫌疑人处查出行贿人所述赃款、 赃物;嫌疑人不能说明其合法的,可以认定。 在受贿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自以为其犯罪行为实施得秘密, 司法人员不易找到足够的证据,所以拒不供认的情况也较为多 见,在认定这类案件时困难较大。然而,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 关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据这一原则精神,只要有行贿人的证词作 为

6、直接证据,同时又有从嫌疑人处查出的赃款、赃物等间接证 据作佐证,就可责成嫌疑人具体说明该款物的合法;如果嫌疑 人不能提供有其合法的证据,就可以认定其受贿行为成立。 、有行贿人供述,且行贿人与嫌疑人之间无特殊关系; 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有人谋取了非法利益的,一般情况 第 4 页 下可以认定。 其认定理由有二:一是根据证据的证明要求,有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的相互配合,又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便可认定; 所以,有了行贿人证言这个直接证据,再有嫌疑人利用职务之 便为行贿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这一事实作间接证据,排除了两者 之间关系特殊的可能性,便使之具有了刑诉法上的证据效力; 二是认定案件的基本要求是证

7、据之间相互印证且指向同一,即 结论唯一而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嫌疑人行为反常,在与行贿 人无亲友关系等合乎情理的原因下,利用职务之便对其进行特 殊“照顾” ,甚至不惜违背原则和制度;若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 原因做不出其他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只能把这种反常行为的 动机归咎于贪图贿赂。 、与被告人关系密切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词,一般 可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只依据直接证据或只依据间接证据定罪量 刑的情况很少,但在特殊情况下并不排除运用单一证据定罪的 可能。因此,完全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是可行的。实践中, 如果行贿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且无政治经济上的 纠纷与矛盾,其证词未受任何外因干扰,一般

8、来讲是可信的。 事实上,行贿人的证言是经过一系列的常识性结论证明是真实 的;尽管这些常识性结论的证明力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联系 紧密,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间接证据。当然,对这类案 第 5 页 件证据的认定,有极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实践中应慎重对待; 一是看行贿人与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冲突;二是要看双方是否有 利害冲突;三是要看有无外因干扰,上述矛盾都得到合理的排 除了,结论也自然确定了。 、嫌疑人以“借贷”形式收受钱款,而行贿人与被告人 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不充分的,可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以“借贷”为名,行索贿、受贿之实 的情况很多,案发后,亦常常以“借贷”为由来否认其存在受 贿行

9、为。对于此类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分析,综合判 断:一是考察借钱的前提条件是否真实,即借钱的理由是什么, 如果虚构借钱的事实,借故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视为 具有贪图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考察借钱是出于私人交情 还是利用职权为交换条件;三是考察钱款崐的用途与去向;四 是考察嫌疑人与“行贿人”先前有无经济上的往来,私人关系 是否密切;五是考察所“借”款项有无归还意图,等等。以上 述事实作为认定嫌疑人是否属“形借实贿”的间接证据,形成 了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排 除,各个证据指向一致,排除了嫌疑人借贷的一切可能性,形 成了受贿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推断出嫌疑人受贿的唯一 结论。 上述总结的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原则及方法,仅 仅是针对一般案件而言的,并不能适用受贿案件中的一切情况。 第 6 页 在受贿案“一对一”证据的认定问题上,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不能绝对、片面地追求固定的模式,用一个不变的标 准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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