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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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特征码 SeCXZEAvYKoWDhyPIruw * *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共中央关于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 湖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的管理,推进、规范全镇村民自治工作,增强干部群 众民主法制意识和计生国策意识,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 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现结合我镇计生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分管计生领导及计生办工作人员管理 分管计生领导,要按照政策要求,全面、准确掌握全镇计 生动态信息,夯实计生基层基

2、础工作,狠抓政策的落实兑现, 给党委政府当好助手,当好参谋,尽心尽责的抓好计生日常工 作。对在具体工作中,违犯规定,隐瞒实情,没有及时准确给 党委政府提供计生方面决策依据,造成全镇计生工作被动及其 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款 300 元。 第 2 页 计生办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对在工作中责 任心不强,业务不精造成审核、填报具体数据出现错误或工作 中出勤不出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影响上级考核得分的,视其 责任大小,给予去消评先资格,扣发半年计生津贴。在全市计 生考核排名在后三名的,去消计生津贴。 二、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人及村书房、主任的管理 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

3、人及村书记、主任,要把计生工 作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密切关注,并准确掌握本村的计生动态 状况,抓好各项计生指标的落实兑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到 位,确属无法消化或棘手的要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对工作中不 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结扎、上环、三查不到位造成计划外 生育的,取消驻村领导、单位负责人、村书记、主任评先资格, 造成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 200 元罚金。 三、村(场)计生专干管理 村计生专干:一是责任心要强,及时准确的掌握本村计生 工作的详细情况,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工作中要敢干碰硬, 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到位,如果确有困难,要立 第 3 页 即报告村两委。二是要、精通业务知识,

4、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对所操作的台帐,数据要清楚合理规范,不能有错登、漏报、 瞒报现象,对工作中人浮于事,隐瞒实情或知情不报,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并扣发半年工资。三是对村计生专干实行 季度考核制,考核内容包括:“三查”率、上环率、结扎率、 业务知识、工作手册填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绩等考核内 容。年终执行考核奖惩:全年考核达到 95 分以上,顺利通过上 级考核验收的,计生专干每月奖 20 元计生津贴,达不到 80 分 的每月扣 10 元,计生专干的工资和奖惩由计生办考核和掌握, 年底统一兑现发放。 四、育龄妇女的管理 所有育龄妇女要必须准时参加“三查” ,已完成生育指标的 妇女,身体恢复

5、后要立即结扎,须上环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上 环,对不参加“三查” 、上环、结扎的育龄妇女,经村做工作下 通知后,五日内仍不到位的,按村规民约,迟到一天交 50 元管 理费,直至采取措施为止。 五、流动人员管理 (一)流入本镇的育龄妇女,要登记造册,纳入所在地计 第 4 页 生管理范畴,并交纳 300 元管理基金,在管理中,不准时参加 “三查” ,不按规定结扎、上环的立即驱逐出境,管理费不予退 还。 (二)婚嫁的姑娘必须一月之内办清迁出手续,二月之内 仍未办迁出者,每月收取 50 元管理费直至迁出为止。 (三)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除要及时办证外,还要写下 承诺书不管到什么地方,在每次的三查前必须寄

6、回孕检单,如 若延误,按村规民约规定每天收取违约金 50 元累计计算。 六、卫生院负责人及主要医生的管理 结扎对象,扎前必须进行孕情检查,若有孕情,在采取补 救措施后,再施结扎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扎者,由主检医 生出具证明,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计生办和所在村,采取 其它防范措施。 结扎后,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假结扎或保胎结扎,并造 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主刀医生,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并处 500 元罚款。影响恶劣的做侍岗处理。 第 5 页 七、奖惩 对接受省考核合格的村奖 800 元,十堰 500 元,丹江 300 元; 对考核中不合格的村书记、主任、计生副主任各罚 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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