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上传人:西安人 文档编号:650515 上传时间:2018-11-2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特征码 MGEYFJcrdZxEjMYpJtlM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 政权力,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违法行 政案件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城市管 理行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由正副局 长、执法督查科、政策法规科和各大队负责

2、人组成的执法过错 责任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违法行政案件的审核和认定,具体 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 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 (二)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第 2 页 (四) 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 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法和以 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八)野蛮粗暴执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者社会上造成 严重影响的; (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

3、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 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 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 意他人作伪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法执法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有下列情况的, 同时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责任: (一) 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许可 错误的,应予追究责任; (二)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 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 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 第 3 页 证

4、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执法责任人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 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 偏 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 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 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 违法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 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免于 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报请局领导对 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

5、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能代替违法执法应承担的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 受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移送、 交办的执法过错案件。 (二) 调查。局政策法规科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 第 4 页 追究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 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员、大队应积 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 扰调查工作。 (三) 认定。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 予 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做出处理决定。 (四) 追究。根据局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并 将处理决定报市人民

6、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应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不服的,有 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确有错误的,及 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执法过错的追究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 1、 责令检查; 2、 通报批评; 3、 取消评先进和晋升资格; 4、 暂停执法活动; 5、 行政处分; 6、 调离执法岗位; 7、 辞退。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 5 页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 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大队责任和大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 所在大队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大队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 优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