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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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特征码 ARlvDGpHvcPWAqNENqpr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 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 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饮用水 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 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

2、要结合实际, 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 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 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 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 2 页 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 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

3、水源保护的意 识和法制观念。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 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 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 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 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

4、关行 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会同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 3 页 (二)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饮用水 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饮用 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饮用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 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5、要符合 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 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 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 理配置水资源;对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督促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 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 工作、水文工作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饮用水源保护 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

6、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 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六)县经济和商务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饮用 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 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 第 4 页 业排污与饮用水源保护问题。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 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八)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 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 宰场的污染

7、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十)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 易地发展用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饮用水源保 护的规定。 (十一)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将水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二)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饮用水源污染的 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三)县工商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 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 门依法查处。 (十四)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

8、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 第 5 页 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五)县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 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六)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四川省生活 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全县城镇(集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 护,根据我县城镇(集镇)饮用水取水的方式及保护要求,其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环境保护局、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德阳

9、市人民政府批 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应得到有效 的保护。 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自来水厂,需移动取水口时,生活饮用 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 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 6 页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 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 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

10、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 栈;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 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破坏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 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 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 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 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 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

11、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 第 7 页 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 动。 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境保护局或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 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

12、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环评批准,各乡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 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 止违反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 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 第 8 页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 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自来水 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 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 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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