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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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特征码 RGLzuXGfPcsuPhAdMCH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 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把握投资总量,优化 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 、 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 (湖政发20XX7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县、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

2、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 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 各类捐款等) 。 第 2 页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 边施工;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 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 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

3、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 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 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 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重点开 发(园)区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 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 第 3 页 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

4、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 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 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列 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应及时调 整、补充,滚动管理,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 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投资规模与财政承 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各有关乡镇、部门于每年第

5、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 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 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牵头预审筛选后 通知项目主管乡镇或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会同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项 目建议书审核评估后,根据县财力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编制年 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 4 页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 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项目安

6、排时可适当增加一些预备项目,以便计划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对政 府举债建设项目其资金管理应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相关办法来执 行。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 发展计划,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 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 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 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调整

7、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和增减投资总额 超过 500 万元或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县政府 编制调整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计 第 5 页 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 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 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十五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可以预留一定数额 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 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

8、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 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 编报和审批,其他项目是否需编报可行性报告,由投资综合管 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 ;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 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业主提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 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 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 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 6 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

9、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 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 性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 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 批准的立项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和项目

10、概算,设计单位须严格按 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遵循估算控制概 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召开有建设、财 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评审 会后对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批复;或者由投资综合管理部 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后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 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 造价。 第 7 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投 标法 、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11、 第四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 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 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与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 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 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 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 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 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

12、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 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 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 8 页 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具体方法按已出台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 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

13、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 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 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 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 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 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 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

14、府 第 9 页 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 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 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 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 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 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投资综合管 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 限期纠

15、正,并可禁止其 3 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 10 页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 时,弄虚作假或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 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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