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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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方案 特征码 mygBgGnjxxScdwZVuXsE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进一步淘汰能耗高、工艺 落后的生产能力,根据省政府令第 171 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 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 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通知 (湖政办发20XX46 号) 的要求,结合我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实际现状,特制定加快 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方案。 一、淘汰目标及原则 (一)淘汰目标 目前全县共有粘土砖瓦窑 15 座,根据市县三年淘汰 60%的 工作目标要求,20XX 年底前淘汰粘土砖瓦轮窑 35%,20XX 年底 淘汰粘土砖瓦轮窑 25%,即 20

2、XX 年底前拆除粘土砖瓦窑 5 座; 20XX 年拆除粘土砖瓦窑 4 座。 第 2 页 (二)淘汰原则 坚持分阶段、分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分步淘汰的原则。 1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新建、扩建的粘土砖瓦窑企业,坚 决拆除其砖瓦窑生产线; 2没有通过环保认证的粘土砖瓦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 18 门(含 18 门)以下的轮窑先行淘汰; 3本县确定的生态乡镇、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沿线和重 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列入先行淘汰计划, 分期分批拆除。 具体淘汰计划由各有关乡镇根据实际制定并报县淘汰粘土 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

3、组)办公室,经县领 导小组确认后下达。 二、组织领导 县淘汰粘土砖瓦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督促、 第 3 页 检查全县粘土砖瓦窑淘汰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淘汰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主体, 要切实加强对淘汰工作的领导,组建相应工作班子,明确工作 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妥善处理好淘汰企 业的债权债务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方案,保证目标的 实现。要切实注意拆窑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把整顿责任、安 全责任和稳定责任一并落实,确保整顿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被确定关闭的砖 瓦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 照;税务部

4、门注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发票;国土部门依法 收回采矿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公安部门要为整顿淘汰 工作保驾护航;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有关整顿工作的进展情 况,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整顿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企业关停后,原生产场地复耕后,补助办法按县政 府有关政策执行。原砖瓦企业经整理获得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 100%由所在乡镇安排使用(复垦项目需投入的成本由乡镇自行 第 4 页 负责) 。 (二)对淘汰砖瓦窑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分 三次下拨到乡镇(即签定拆窑协议后下拨 30%;企业清算完毕 以及拆除窑体和烟囱后下拨 40%;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 格后下拨 30%。 ) ,

5、由乡镇具体制定实施方法。具体补偿标准为: (1) 18 门以上规模企业,20XX 年底前淘汰每窑孔补偿 2 万元 (三证不齐的,每窑孔补偿 1.5 万元) ,20XX 年淘汰每窑孔补 偿 1.5 万元。(2) 18 门及 18 门以下规模企业,20XX 年底前淘 汰每窑孔补偿 1.8 万元;20XX 年淘汰每窑孔补偿 1.3 万元。补 偿经费主要用于拆窑费用及企业关停后善后事宜的处理。 (三)鼓励粘土砖瓦窑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符合我县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产业,凡企业转产后, 从其所转产品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县得部 分全部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企业。 (四)对批准

6、保留的粘土砖瓦窑企业,一律按照国家规定 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矿产资源 补偿费、土地使用费、水土流失费、农田复耕费等,不得采取 简易办法征收。从 20XX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生产粘土(页岩)实心 砖。 第 5 页 (五)加大对粘土砖瓦产品监管力度。 1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粘土资源的开采管理,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已列入关停淘汰计划的砖 瓦企业,暂停发放采矿许可证 ,加强巡查,对取得合法手续 的保留企业不按规定乱采滥挖的,一律从严查处,直至吊销 采矿许可证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砖瓦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对没 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环保部门同意意见

7、和未经县淘汰粘土砖瓦 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粘土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年检、年审; 3税务部门对整顿后允许保留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一律 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和 销售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粘土墙材,对产品 质量连续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照国家产品质量的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整改不力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 6 页 四、拆窑补偿及工作经费 为确保粘土砖瓦窑企业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设立县淘 汰粘土砖瓦窑专项资金。其主要:(1)经批准保留的粘土砖瓦 窑企业上缴的整顿专项资金。标准为 2 万元门(按 05-06 年

8、 70%,07 年 30%的比例分三年上缴,并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上缴 县淘汰粘土砖瓦窑领导小组办公室) 。 (2)三年内国土部门收取 的砖瓦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费;(3)砖瓦企业工商罚没款、环 保超标排污等收费等全额划归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五、考核验收 (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窑任务的乡镇,由拆窑工作管 理机构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 业名单、拆除设备明细清单、拆窑现场的前、后照片等有关资 料,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后,会同县 经贸委、环保、国土等部门到拆窑企业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办理审定批复,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县领导小组。 第 7 页 (三)关闭的砖瓦窑必须拆除窑体、烟囱等主要生产设备, 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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