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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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1 特征码 ppnKgsXhLMGvZUgWAajf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41001)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 受让方:(以下简称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 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 因

2、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 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 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 第 2 页 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 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 (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 用条件 ,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

3、新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 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 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 (税) 。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 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第 3 页 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 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逾

4、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 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 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 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 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 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

5、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 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 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 偿。 第 4 页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 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 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 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

6、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 金外)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 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 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 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 第 5 页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

7、中约 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起诉) 。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 第 6 页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8、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 所地: 银行名称: 银行名 称: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 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 码: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正式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 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 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 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第 7 页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附属建筑物 ; ()建筑容积率 ;

9、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绿化比率 ;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 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 (); ()。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 第 8 页 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 (); ()。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 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内向甲 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 和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

10、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 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 域。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 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 入该地块。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 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 偿。 四、建设要求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 第 9 页 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 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 ,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 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规定的建设

11、期限届满之日起, 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 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 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 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 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 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 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 第 10 页 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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