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成套设备进口贸易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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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成套设备进口贸易合同1 特征码 NEMdQYhvZRauDDipKSUn 签字日期:_年_月_日 签字地点:_ 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国 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 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买方”-是指中国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 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卖方”-是指_国_公司,或者该公司 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 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 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

2、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 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 _省_市_工厂。 第 2 页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 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 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 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 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_台合同 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 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买

3、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_成 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 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 “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 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 ,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 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3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 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 第 3 页 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

4、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 五。 2.4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 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_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 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 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 价格 3.1 卖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 资料”的总价为_(大写_)。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第 4 页 费 (2

5、)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 fob_港口买方指 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 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 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 费用。 第四章 支付(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方向卖方 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银行,卖方向买方的 付款应通过_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 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

6、给卖方: 4.2.1 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 _),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 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第 5 页 三十天内提交。 (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 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_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 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 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4.2.2 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 _),在卖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 卖方提交

7、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将每批交货 总价的_%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 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 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 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 _),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 第 6 页 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 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 _)。在按

8、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 支付给卖方: (1)商品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 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 _)。买方应自_日起,于_年内,每 _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 4.2.5.1 卖方应开立分_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 汇票共_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_时提交买 方: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另加第_章 _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大写:_); (2)以_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

9、票日满 第 7 页 _个月; (3)以买方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_%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 到期日止。具体金额为:第一期:本金_,利息 _,本利合计_;第二期:本金_,利息 _,本利合计_。合计:_。 4.2.5.2 买方收到汇票后,于_时即对上述分 _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 后送交卖方。 4.2.5.3 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 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 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 4.3 按本合同第_章和第_章规定,如果卖方 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 等有关款项时,买方在按本章第 4.2.2 条,4.2.3

10、条 4.2.4 条 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 买方支付本章第 4.2.1 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 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_%和 第 8 页 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 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 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5.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个月内分_批 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目的港口为中国 _。 5.2 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_月内,应向买方

11、提交初步 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 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 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 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 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三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 12 米,宽 2.7 米,高 3 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_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 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 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 _个月,卖方应向买方

12、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 第 9 页 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 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 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第 5.1 条规定的港口在买 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 “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 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天,卖方应以电 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

13、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二十公吨,尺寸超过 122.73 米的每件货物的 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 “设备”的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 第 10 页 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 122.73 米的每件大件货 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 法说明书;

14、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 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 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 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 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 ,卖 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 抵达日期通知卖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 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5.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 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 负担,

15、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 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 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 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 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 第 11 页 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 由卖方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 号码、船名、 “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 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 5.5 条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 应逐件列明毛重和 尺

16、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 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5.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 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 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 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三。 5.13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 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_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 方。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 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 第

17、 12 页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_机场 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_机场交付 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_机场 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应将下 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

18、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 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 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 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 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 “工具”字样。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 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第 13 页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

19、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 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 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 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 、 “勿倒置” 、 “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 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 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 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

20、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第 14 页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 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6.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 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或赔偿。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7.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 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_。 7.2 卖方承担的设计

21、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卖 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 同附件_。 7.3 买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买方向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_。卖方依此做为本 “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 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 第 15 页 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 行设计的依据。 7.5 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_个星期内, 应自费 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 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 予充

22、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 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天 内,应予确认。 7.7 买方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 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 “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卖方应协助办理入境证 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 方便条件。 7.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 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第 16 页 8.1 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 验,应按卖方国

23、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 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 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 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 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 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 “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 均由卖方负担。 8.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 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 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 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

24、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 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 员在场,买方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卖方及 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 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 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 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 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 第 17 页 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 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

25、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 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 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 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8.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 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 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日检验期通知卖方,并 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 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 8.1 条和 10.1 条 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 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 如不属

26、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 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 7.8 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 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 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 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 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 第 18 页 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 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 后_个月。 8.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 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

27、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 任。 8.12 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 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 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9.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 接等安装工作。 “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 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检验本合同附件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 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_所规定 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

28、买方所验收。 9.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 第 19 页 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 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 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 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 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 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个月内建设完 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 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

29、方法和 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 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 导应以书面提出。 9.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 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轩的系统联 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_第_条规定的工 第 20 页 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 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峻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 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 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

30、和材 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 本章 9.4 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 开车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 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 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 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_第_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 _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有关的公用工程。 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 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 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

31、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 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 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 第 21 页 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 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_个月。 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 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_的规定在 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 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_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 同附件_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 签署合同

32、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 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 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 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_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 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 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 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 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 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 在本合同 9.6 条规定的投料生产期间

33、,本合同附件 第 22 页 _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 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 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 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 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 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 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 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 10.8 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 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 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9.8.2 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

34、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 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_的规定 继续支付卖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 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 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 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 收证书。 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 第 23 页 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9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 批“设备”交货之日起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 时,则按合同第四章第_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款项应予实 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9.10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

35、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 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 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 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 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_批交 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时间应相应顺延。 9.11 按本合同的 9.7、9.8 和 9.9 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 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 责任。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 “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 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

36、本合同附件 _和附件_的规定。 10.2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 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 附件_的规定。 第 24 页 10.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 “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 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 方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 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 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 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实卖方责任之日起 _个月。 10.4 卖方对

37、本“合同工厂” “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 被买方验收后_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 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 日期后_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 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 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 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价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 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 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 复议,双

38、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为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 应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 第 25 页 负担。 10.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 “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 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 被买方验收后十二个月。 10.7 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方出具有在保证期内发现的 “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_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 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_个月

39、内使之达到各 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 合同附件_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 算办法如下: 卖方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 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10.9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 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 1 至 4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 迟交 5 至 8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 迟交 9 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 第 26 页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

40、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_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 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 11.1 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 许买方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使用卖方的_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 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_。 其年产量为_,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_,其品种 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_。 卖方提供买方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 专有技术登记号:_ 专利登记号:_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_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国家 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 11.1 条所述的工艺的专

41、利登记证 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第 11.1 条所规定的专 第 27 页 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 任何责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_年内,如卖方对本合同第 11.1 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 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 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 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章和附件 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 本合同生效后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 11.1 条 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 的计划、安装

42、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 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的一项或多项,被 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 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 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 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 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 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 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 第 28 页 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43、 12.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 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 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 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3.2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 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3.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将由“卖方”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 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 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方是被告,则在中国 由中

44、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如卖方是被告,则在_,由_根据该组织的仲 裁程序进行。 14.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 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 29 页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 政府当局申请批请,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 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

45、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年,有效期 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 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 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15.5 本合同附件_至附件_,为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 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 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 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 第 30 页 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买方:中国_公司 地址:中国_ 电报挂号:_ 电传号:_ 传真号:_ 卖方:_ 地址:_ 电报挂号:_ 电传号:_ 传真号:_ 买方(签字):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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