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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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1 特征码 LCVKgfihxmPpqtvVOUVh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年_月_日订立本合同, 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路弄号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 计租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 第 2 页 号:_)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 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

2、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合同,清单合 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 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 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 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 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 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 方每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 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

3、天内支付下_个月 的租金,以此类推。 第 3 页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抬头: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 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 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 付给甲方_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 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 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

4、租金费用作为 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 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 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 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 第 4 页 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 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

5、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 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 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 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 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第 5 页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 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 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6、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 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 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 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 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 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

7、行为,以及对整个 第 6 页 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 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 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 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 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

8、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 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 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第 7 页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 3、4 或第 7 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 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 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 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 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签订后,租

9、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 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 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 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 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 8 页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

10、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 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 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 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 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 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 9 页 第五条(管理职责)

11、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 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 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 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 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 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 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

12、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 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 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 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 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 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 10 页 第七条(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 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 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

13、)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 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第九条(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 第 11 页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

14、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 明。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条(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 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 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确认)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信息交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

15、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 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 门。 第 12 页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 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 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 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 理部门。 第十三条(禁止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 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

16、、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改变用途或结构)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 第 13 页 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定价规定)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 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 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 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 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7、(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 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 5000 元 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义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 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 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 14 页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18、处罚。 第十九条(民事纠纷规定)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 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例外规定)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11 月 13 日成 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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