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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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特征码 bsJCgtrkvnvrIpkyJPFl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1.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 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 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 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 第 2 页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综 合 险 第 3 页 特约 保险 标的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附加险 第 4 页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2、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 止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人: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 话: 地 址: 第 5 页 邮政编码: 邮 码: 行 业: 电 话: 所有制: 传 真: 占用性质: 年 月 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 个地址: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第 6 页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

3、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 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 第 7 页 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 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

4、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 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第 8 页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 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 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 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

5、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第 9 页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 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 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 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

6、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 第 10 页 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 12 个 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 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 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

7、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金额: (一)全部损失 第 11 页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 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 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 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 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 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

8、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 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 的比例扣除。 第 12 页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 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 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 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 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

9、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 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 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 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 13 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 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 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

10、诸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 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 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 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 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 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 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 14 页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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