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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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特征码 qFBpzjUjDqgfKKwdhYCu * 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 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 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小学管理规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2、本意见。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 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 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教学工作 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种。 第 2 页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 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拖堂超过 3 分钟 以上。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 或设施;教学

3、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 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 课地点。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 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 4 课时以上。 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 行。 8.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 门规定的作业量。 9.监考迟到 1 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 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第 3 页 10.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 10%。 11.在监考过

4、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 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等) ;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12.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 5 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 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 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 10%。 13.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 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14.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 10 分钟。 15.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6.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7.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18.上课时间

5、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19.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 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20.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21.教师无特别的事故,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 息等。 22.监考迟到 10 分钟以上。 23.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24.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 第 4 页 考试时间延误。 25.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26.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 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 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7.

6、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级,或故 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 28.按考试成绩给全体学生排名次,并在公众场所张榜公布 排名结果。 29.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 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30.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水平测试(或一门学科) 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 40%(高三可适度 调整比例) 。 31.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 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 5%。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32.在教学

7、过程中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 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 旨的言论。 第 5 页 33.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 20 分钟,严重影响教学 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3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 态恶性发展。 3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 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3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 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 1

8、/4 以上。 38.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或参加编写) 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 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39.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 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40.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 织学生有偿集体培优辅差等。 4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 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小学 达一次以上,中学达二次以上。 4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 第 6 页 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班主

9、任发现后未能及时 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 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 害。 44.监考教师缺席。 45.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46.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 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47.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 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48.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49.未经考生同意,擅自更改考生的报考志愿。 50.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 法正常参加考试

10、或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等) ,造成教学人员不到 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 2 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 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 第 7 页 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 师到岗上课现象。 5.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 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6.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 3 天仍 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

11、学效果。 7.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 进行。 8.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谈话,影 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9.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 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10.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 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1.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13.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 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4.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 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

12、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第 8 页 1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 向学生收费。 16.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在条 件允许 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 不充分。 17.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 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 成教学任务。 19.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 事态进一步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0.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 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21.学校不按课程

13、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 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 间。 22.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 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3.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4.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第 9 页 25.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 研究、课程设置、试题设计、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26.因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 安全事故。 27.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

14、,导致教学 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 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9.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 向学校职能部门(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报告,职能部 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八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 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佛山市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 ,对 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 门。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

15、位 或集体代替。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 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 第 10 页 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 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 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 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 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 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 由

16、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 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 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 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 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佛山市区中小学教学事故 记录表 (一式两份) ,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 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

17、度和范围,并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 11 页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 权申诉。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设立受理教学事故申诉的职能机构 或部门,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成立由学校 工会主席牵头,有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 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 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填写佛山市 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 ,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 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

18、教学事 故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 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 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 政处理不服的,可向镇教育组(区直学校向区教育局)提请改 正或撤销。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 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 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 第 12 页 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 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

19、分; 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重 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该 学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的评选资格,取消该 学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 坏的,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 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 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 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 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

20、评聘、晋职加薪等方 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 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意见。各中小学可 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实 施细则 。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第三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 第 13 页 本意见规定,对照相应条 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意见未作规定 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 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 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 故稽查制度,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 社会人士担任稽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需镇教育组、区教育局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 求上报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特别重大 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 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与本意见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 依次由各镇教育组和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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