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5号)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韩某某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申请人韩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完毕。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责令重新认证。申请人称:2022年8月卫健局基层卫生科2次改写我工作年限,理由是因1995年卫生院没通知我参加考试,没取得乡医执业证,(乡医工作年限)由50年改写为26年我不认可,现已恢复至31年。我查找
2、网络取得了省文件、中央文件,我的工作年限符合上级文件,(卫健局)并没有三方认证认可,卫健局不依上级文件也不依三方认证等地方管理文件处理,(与)上级下达乡医七二年补贴与管理文件不符,请政府以上级文件、三方认证(进行)处理。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2、xx县离岗乡村医生认证申请表复印件1份;3、山东省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复印件;4、关于乡村医生执业公示结果证明复印件;5、网络问答乡村医生工龄认定最新文件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6、山东省财政厅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有关政策网页打印件;7、王某某证言1份。被申请人称
3、卫健局接到韩某某反映关于离岗乡医从业年限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专题研究后,给予了处理意见。一、基本情况韩某某,(身份信息略)。二、情况说明(一)关于其乡医工作年限认证经过。2022年8月,XX县审计局对我县离岗乡医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县卫生健康局随即开展了全县范围的自查,自查发现9名离岗乡医实际认证年限与领取补助年限不符,其中信访人韩某某领取补助年限为35年,但经查阅其离岗乡村医生认证原始资料,2015年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盖章确认的XX县离岗乡村医生认证申请表显示,其工作时间为1969年6月至1994年12月,实际累计工作年
4、限应为25年6个月。因十里铺卫生院工作人员失误,录入省级管理系统时录入的累计年限为35年,与其实际工作年限不符,导致其2014年1月至2022年6月累计多领取乡医补助16200元。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向其下达了退款通知,要求其退回多领取的钱款,并告知其自2022年7月份每月按照520元发放。因其未按时向财政退回多领取的钱款,自2022年8月份起每月扣除520元,直至扣满16200元。(二)关于其反映1994年后从业年限问题。经查,韩某某经营的村卫生室从未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1994年9月1日后再进行执业不予认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
5、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根据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只允许在行政村卫生室执业行医。申请设置村卫生室的,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规定和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工
6、作年限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1995年3月10日起进入卫生室的必须具有山东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规定,韩某某未取得1995年山东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当时认证工作要求,认证韩某某截止执业时间为1994年12月,其要求恢复本人截至2013年的补贴待遇的诉求不合理。(三)关于其反映18岁前从业年限问题。根据1994年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韩某某在1964年开始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符合当时实际,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第四条
7、本次调查摸底的原则是物质为主,认证必须,对个别提供物证材料不足的,提供认证作为辅助证明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不能提供物证的个别人员的查证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的人员认证工作补充规定。结合对郭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认为韩某某自1964年开始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三、调查走访情况鉴于当事人对于其乡医认证年限抵触情绪较大,虽经反复解释,仍然不认同,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卫健局、恩城镇政府、十里铺卫生院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韩某某从医经历和其提供的证人名单,于7月7日、7月10日赴恩城镇走访了7名证明人并形成走访记录,2023年1
8、2月26日我局为韩某某组织听证会,因郭某某、许某某等证人年龄及身体原因,未能到场,因此听证会取消,我局将郭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交于韩某某查看,其对证言表示认可。四、结论鉴于以上情况,我局严格根据原始档案记录的认证年限,认定其从业年限为1964年至1994年共计31年。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包括: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证明:年限认定的政策、法律依据;2、未能正常召开听证会视频,证明:当事人听证会证明人因高龄、疾病等原因无法到场,经当事人同意,以
9、走访笔录视为听证会意见;3、韩某某认证的原始材料,证明:韩某某工作年限的证明;4、走访视频、走访记录,证明: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现场调查。为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就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的有关情况向申请人韩某某进行了询问,听取申请人意见。经查:2022年8月,被申请人县卫健局对全县离岗乡医补助发放开展自查,自查发现申请人韩某某离岗乡医实际认证年限与领取补助年限不符,最终认定其执业年限为25年6个月,每月乡医补助为520元,并于2022年8月23日向申请人下达了退款通知书,要求其退回2014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多领取的乡医补助16200元,因其未
10、按时退回相应款项,决定自2022年8月起每月扣除520元,直至扣满16200元。上述结果作出后,申请人对结果不服,通过信访途径维权,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于2023年7月7日、7月10日赴恩城镇走访了许某某等7人并形成了走访记录,证明人对申请人从医经历描述不一,均无法证明其从业年限,被申请人根据原始档案记录的认证年限,认定申请人从业年限为26年,遂于9月28日作出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送达了申请人,但送达时间无法确定。韩某某对该处理意见不服,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在作出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前,未
11、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撤销被申请人XX县卫健局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执业年限重新认证”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XX县卫生健康局重新作出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30日行政复议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听取申请人意见。根据调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召开听证会,并让申请人通知证人到场,因申请人出了车
12、祸,行动不便,且证人年龄较大无法参加听证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如果开听证会的话,去证人家中也可以,最终听证会未如期举行,期间,申请人未书面提出不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9日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前,未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的结果和相关权利义务。2024年2月1日,申请人韩某某向本机关递交王某某作出的证言,证明王某某1987年-2012年任村支部书记期间,申请人韩某某一直从事村医工作。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XX县卫健局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是关于申请人韩某某乡村医生执业年限的认定,该答复意见是县卫健局作为行政主体为了处理行政事务而采取的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处分行为,该答复
13、意见对申请人执业年限、领取补贴权益的处分是就特定行政事项单方面作出的确认,因此该答复意见属行政行为。申请人韩某某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J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J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前,未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XX县卫健局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韩某某乡医工作年限认证处理意见,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执业年限重新认证。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