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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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025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制度。第三条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办

2、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五条社会团体年检内容包括:(一)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五)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六)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六条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工作报告;(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社会团体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

3、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第七条社会团体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二)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三)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

4、义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第九条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第十条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第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变

5、更登记、章程核准的;(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

6、全的。第十三条年检结论作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进行整改。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

7、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其他违反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

8、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解读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力法),自2026年1月I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实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定监管职责,也是社会团体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并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条例施行以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规定,按年度组织广大社会团体开展年度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经过多年实践,年度检查已成为评价社会团体规范运行水平和发展质量的重要载体,相应作出的合格年检

9、结论也成为各级社会团体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税收优惠、参评荣誉表彰等扶持发展的基本条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提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总体安排和条例相关规定,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民政部制定了部门规章办法,现予发布。二、主要内容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象范围。明确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减轻负担,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

10、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二)材料要求。明确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强调社会团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三)程序要求。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并统筹年检的实效性,办法明确了年检工作的四个主要环节:一是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根据年检公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三是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

11、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基于工作实际,办法明确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并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便制度衔接。(四)年检审查。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办法明确了有关审查要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工作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五)年检结论。办法延续当前既定方式,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了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

12、同时规定,年检结论作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有关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六)结论应用。为加强年检结论运用、做好年检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并可以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七)处罚情形。办法提炼总结年检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

13、与年检工作相结合,细化为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三种情形,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八)工作衔接。对于国际性社会团体和外国商会,办法规定其年检工作参照执行。对于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办法规定按照慈善组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全国东中西部情况有较大差距,办法规定,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为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具体工作预留空间。三、相关重点事项(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坚持中

14、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社会团体报送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二)统一审查标准。审查标准直接决定了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也是最基本的年检制度设计。办法立足登记管理职责,围绕社会团体履行登记手续、机构设置、业务活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划定监管红线,设置了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10种情形;在此基础上,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情形的,年检结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同时明确,社会团

15、体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三)完善综合监管。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需要发挥部门合力并强化结果运用。办法在年检审查方面,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年检结论运用方面,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在工作衔接方面,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通过上述规定,构建年检工作中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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