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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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讨论稿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本会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利益冲突规则”)。在试行过程中,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趋于复杂化,针对所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和利益冲突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会特制订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会员遵照执行。一、对于委托人的利益范围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委托人本人的利益。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应可以视为是委托人的

2、利益;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与委托人互相参股的其他法人的利益,可以成应视为该委托人的利益;在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法人的利益可以成为应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利益。在判断利益冲突规则中所规定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利益的范围按此原则理解判断,但争议发生在上述人员之间的案件除外。二、对于在各类行业规范性文件当中未能明确列举的、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以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为准绳,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标准,对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判断,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同一个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以后,在新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或拟接受委托时,应当查证与其在原先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四、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向该新的律师事务所披露其正在办理和终结委托关系一年以内的业务信息,以便新的该律师事务所查证利益冲突。五、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与委托人虽然曾建立委托关系,但是并未实际展开工作,未获取该委托人相关信息,也未收取费用的,不受利益冲突规则中所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不得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限制。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 二零零九年二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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