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对金融资产重分类与额外披露的新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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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ASB对金融资产重分类与额外披露的新规则2008年12月10日 理财专家新视点(点击金融风暴) 1IASB对金融资产重分类与额外披露的新规则陈敏 赵小鹿 编译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准则与税法研究所) 1、IAS39的修订(2008年10月13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IAS参与者(特别是欧盟)的要求发布了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IFRS 7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版,以便就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建立一个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同等应用平台”。修订后的IAS 39允许主体在限定条件下,将某些原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及“可供出售(AFS)”类别的非衍生金

2、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该重分类将导致额外的披露要求。 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范围 此次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修订,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对非衍生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对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不得进行重分类。因此,此次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修订仅限于符合特定标准的债务性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任何衍生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得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分进或分出。 不允许将原本归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允许近期改变持有目的不再为交易目的持有、哪怕根本目的仍然是交易的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3、入当期损益”类重分类。 本次修订的重分类的金融资产包括满足特定标准的FVTPL及AFS金融资产。这个特定标准是:该项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L&R)”的定义;而不是:其在初始确认时没有被分类为FVTPL或AFS。 一项符合L&R定义的债务工具,可被重分类为L&R(而无论其在初始确认时是否没有被指定为FVTPL或AFS)。前提是主体有意图及能力在可预见的未来持有该项金融资产或将其持有至到期。 1本刊仅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准则与税法、资本运营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三个研究所进行教学和科研交流之用,刊内观点为作者个人观点. 1 2008年12月10日 理财专家

4、新视点(点击金融风暴) 任何其他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都可从FVTPL重分类至AFS类别,或者从FVTPL重分类至“持有至到期(HTM)”类别(仅适用于债务工具),前提是该项金融资产不再是为近期出售而持有。但是,这种重分类仅限于“极少数情况”下进行。 2、IAS39和IFRS7修订内容的生效日期和过渡期规定(2008.10.24) 重分类日的计量 所有重分类金融资产必须在重分类日按其当天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前确认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均不得转回。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即为该金融资产新成本或摊余成本(如适用)。 重分类日后的计量 重分类日后的计量适用IAS39关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现行规定(仅存在

5、一种例外情况)。因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要在重分类日确定一个新的实际利率。如果一个有固定利率的债务工具重分类至“贷款或应收款”。如果金融资产之后发生减值,在权益中递延的金额也需要重分类至损益。 现行计量要求的例外情况是对于重分类后的债务工具。如果主体在重分类日后上调了对未来现金流量可收回性的估计,该工具的账面金额并不按现行IAS 39.AG8的要求随现金流量估计的变化而调高,而是确定一个新的实际利率并自重分类日起采用该利率。因此,现金流量可收回性的增加额将在金融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予以确认。 3、披露 为了向使用者清晰反映新要求下的重分类情况,IFRS 7已作出相应修订。虽然IAS

6、39.51-54中有关重分类的要求未作变更(IFRS7.12),但对属于本次修订范围的分类存在下述额外的披露要求(新的IFRS7.12A): z 重分类后转入和转出每一类别金融资产的金额; z 在终止确认前的每一个报告期间,当期或前期予以重分类的所有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和公允价值; z 如果金融资产是基于“极少数情况”下进行的重分类,有关此类情况的详情,包括该情况发生的因素; z 在重分类的当期和前期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OCI)”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2008年12月10日 理财专家新视点(点击金融风暴) z 在重分类的当期和直至终止确认前的后续期间内,未被重分类的金融资产在损益表

7、中确认的损益或在其他综合收益(OCI)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在损益表中确认的实际损益、收入和费用金额; z 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日的实际利率及主体预期将收回的预计现金流量。 4、生效日期和过渡期规定 上述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不允许主体在2008年7月1日之前按照本修订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本修订规定,在2008年11月1日或此日期后开始的期间内,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仅自重分类日起生效。按照本修订对金融资产进行的重分类不得追溯应用在截止日早于生效日的报告期间内。 IASB就上述规定进行解释: 对于2008年11月1日前进行的重分类,生效日期可以是自2008年7月1日(但不得早于该日)开始至

8、 2008年10月31日结束的期间内的任何一个日期。这些重分类的资产必须在2008年11月1日前确认入账。例如,一个会计年度在10月截止的主体,可能希望选择8月1日作为重分类生效日期,而不是7月1日。这样,该主体的重分类就可以在第四季度开始时生效,而不是在第三季度的中间生效。同样的,在一个期间内,主体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不同贷款的意图可能因为在某些日期比如9月5日、9月25日,发生的某些具体事件而改变。因此,只要满足重分类的标准且有证据表明持有意图改变,主体可以在不同日期重分类这些金融资产。 在2008年11月1日或此日期后的重分类(无论会计年度从何时开始)只能在重分类日生效,重分类日以实际发生日为准。 例如,一个以10月31日为第四季度截止日的主体可以在11月1日或此日期后进行重分类,这项重分类金融资产的生效日就是重分类当天。(信息来源:.iasb.org)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准则与税法研究所 编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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